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国家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平台建设和运营扶持办法》的通知
渝两江管发〔2025〕6号
各国有企业,各街道办事处,委机关各部门,各驻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重庆两江新区国家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平台建设和运营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两江新区国家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
基地平台建设和运营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拓展海外人才项目引进渠道,促进海内外人才技术双向交流,整合两江新区创新创业资源要素力量,高质量高标准推动重庆两江新区国家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以下简称离岸基地)平台建设,根据《中国科协关于加强海智工作的指导意见》(科协外函〔2022〕66号)、《中国科协海智计划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科协办发外字〔2022〕34号)、《重庆市打造全国地方科协综合改革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预孵基地、合作中心和海外站点等离岸基地创新创业平台的建设和运营扶持。
第二章 功能定位
第三条 预孵基地位于两江新区数字经济产业园,是集海外人才项目预孵化、展览展示、创业服务为一体的离岸基地示范窗口,将以市场化方式引入经重庆两江新区科技创新局(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局)认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运营,并提供创业辅导、知识产权、资本对接、认定申报等专业化服务。
第四条 合作中心是依托两江新区已有的具备海外人才项目引进能力、专业服务能力和孵化加速载体的各类创新平台,与预孵基地共同形成“1+N”的内部协同机制,拓宽海外人才项目资源渠道,嫁接项目孵化培育加速体系。
第五条 海外站点是依托各类海外招商站点、科研院所、国际合作产业园和协会机构等设立的具备海外人才项目引进能力和海外预孵化能力,延伸两江新区全球离岸创新资源网络的创新平台。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需要进入预孵基地进行孵化的海外人才项目,其创始人(或创始团队)应具有海外研究生学历或在海外两年以上工作经历。
第七条 合作中心应是在两江新区具备海外人才项目来源渠道和本地孵化培育能力的企业、科研院所、协会或者机构。
第八条 海外站点应是在两江新区具备海外人才项目来源渠道和海外预孵化能力的企业、科研院所、协会或者机构。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九条 对符合认定标准的海外人才项目,预孵基地可提供最多5个工位,最长6个月的孵化入驻期,期满后,科技创新局将协同相关国资运营公司,为其提供全面服务,助力其在两江新区发展壮大,并给予场地等方面的支持,同时优先推荐入驻各专业孵化器和加速器。
第十条 每个合作中心或海外站点每年应引育经科技创新局认定的海外人才项目达到5个及以上,完成上述基本任务的合作中心或海外站点每年可申请10万元的运营补贴;每超出一个多奖励3万元,每个合作中心或海外站点奖励总金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
第五章 申请流程
第十一条 预孵基地海外人才项目入驻申请、合作中心和海外站点认定申请全年可受理,经科技创新局审定后可入驻或予以授牌;符合条件的合作中心和海外站点于每年一季度申请上年度运营补贴,经科技创新局审定后予以兑现。
第十二条 申请主体向科技创新局提出申请,由科技创新局进行初审,初审结果经与重庆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和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审确定。
第六章 考核与退出
第十三条 合作中心和海外站点每年12月底前应向科技创新局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相关材料,如实反映合作中心和海外站点的工作情况。对于连续两年累计引育不足2个海外人才项目的合作中心和海外站点予以摘牌。
第十四条 对提供虚假信息、伪造申请材料等恶意骗取扶持资金情形的,予以摘牌并追回扶持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在两江新区以下区域(包括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8个街道,鱼嘴镇、复盛镇、郭家沱街道、龙兴镇、石船镇、水土街道、复兴街道7个建制镇街以及市政府明确的其他区域)合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主体及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26日起施行。两江新区出台同类扶持奖励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原《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国家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平台建设和运营扶持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20〕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