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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区人民调解工作,构建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工作机制,发挥好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重庆两江新区人民调解工作管理办法》(渝两江管办发〔2020〕68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国家和地方先后出台了《人民调解法》《重庆市人民调解条例》等法律法规。2018年4月,为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发展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决策部署,全面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出台了《重庆两江新区人民调解工作暂行办法》(渝两江管办发〔2017〕26号)。该政策出台二年后,部分内容已不符合现阶段实际情况与政策要求,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启动了修订工作,出台了现行《办法》(渝两江管办发〔2020〕68号)。
二、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调解协议、保障经费、补贴经费标准、信息统计和调解卷宗、案件补贴发放、附则共九章五十三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和设立主体。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无隶属关系。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由社区负责设立,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设立管理。
(三)人民调解员的组成及任职要求。人民调解员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人民调解员由专职人民调解员和兼职人民调解员组成。初任人民调解员和继任人民调解员应当通过岗位培训和年度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四)人民调解受案范围及调解工作一般要求。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本辖区的民间纠纷。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本辖区疑难复杂纠纷以及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移送的民间纠纷。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调解本行业、专业的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来源为:接受当事人口头或书面申请;群众反映或者在矛盾纠纷排查中发现的纠纷;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委托移交的纠纷。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以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不予受理。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二十日内调结,疑难、复杂的纠纷可以延长十日。经延长时限仍不能调解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其他合法解决途径。
(五)调解协议书制作要求及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法律效力。人民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纠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纠纷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具体内容;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对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经费项目及经费标准。人民调解经费包括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人民调解工作相关经费纳入新区财政预算。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按新区常住人口每人0.3元/年的标准列支。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按每个街道调委会、驻公安派出所调解室和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10000元/年的标准,每个社区调委会5000元/年的标准列入新区财政预算。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包括生活补贴和案件补贴,由街道办事处或行业主管部门预算列支。
(七)人民调解案件分类及补贴经费标准。人民调解案件一般分为五种类型:口头协议案件、简易案件、一般案件、疑难案件、重大案件。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标准为:口头协议案件20元/件;简易纠纷60元/件;一般纠纷120元/件;疑难纠纷180元/件;重大纠纷1000元/件。对调解成功的医疗纠纷案件补贴标准为:一般案件1000元/件;提前介入信访维稳的案件1500元/件。专职人民调解员生活补贴标准为2400元/人/月到3500元/人/月,具体标准由各街道办事处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对专职调解员实际工作考核情况确定。
(八)信息统计及调解卷宗制作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事纠纷,无论是否调解成功,均应录入重庆市司法行政基层管理系统,各司法所和行业主管部门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办案信息汇总后报送新区司法行政部门。调解卷宗制作要求:统一使用司法部印制的文书格式;当事人身份明确,必须有联系电话;调查笔录及相关证据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调解协议书权利义务具体,履行时间、地点、方式明确;回访记录要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矛盾纠纷调解的意见和建议;调解案件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所有文书签名、捺印、印章规范,无漏项。
(九)案件补贴发放程序及要求。各调委会于每季度对调解卷宗进行初审后将案件补贴发放表报送司法所或行业主管部门。司法所或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对案件真实性、规范性和补贴金额进行复审,并将复核后的调解案件补贴情况及时在政务公示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人民调解员领取案件补贴时在案件补贴发放表签字并按指印,司法所或行业主管部门将案件补贴发放表存档备查。
三、名词解释
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当事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四、新旧对比
修订后的《办法》主要作了以下方面的修改:
(一)经费保障
1.调委会补助经费。第三十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每个街道调委会和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由5000元/年调整为10000元/年列入新区财政预算。
2.案件补贴标准。(1)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标准增加口头协议案件20元/件,重大纠纷由300元/件调整为1000元/件。(2)新增案件复杂且调解难度较大,经多次调解仍未成功,但规范制作人民调解卷宗,并附有调解过程图片、音频、视频等材料的,可按照案件补贴标准的50%给予案件补贴。(3)新增调解成功并进行司法确认的疑难案件和重大案件,在原补贴标准基础上给予调解员奖励,疑难纠纷100元/件,重大纠纷200元/件。3.专职调解员生活补贴由2100元/人/月调整为2400元/人/月到3500元/人/月,并依据考核情况确定具体金额。
(二)案件分类及卷宗制作
根据市司法局最新下发的《基层工作管理系统使用规范(试行)》对案件分类及卷宗制作标准进行了修改,实现与基层工作管理系统标准一致。
(三)案件审核与补贴发放
案件审核由三级审核调整为两级审核,减少案件审核环节。案件补贴由每半年发放一次调整为每季度发放一次,缩短补贴发放周期,进一步调动调解员工作积极性。
五、其他事项
修订后的《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两江新区人民调解工作暂行办法》(渝两江管办发〔2017〕26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文件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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