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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新区学校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处置各类事故,确保及时、高效、有序处置我区学校突发公共事件,保障教育教学正常秩序,维护教育系统的安全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2 学校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
学校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发生在学校或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密切相关,由人为或自然因素引起,具有突发性,造成或可能造成师生员工伤亡、较大经济损失、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社会安定稳定等严重危害和影响的事故、事件和灾害。
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共分为三种类型。即事故、事件、灾害。
学校事故主要有火灾、学校设施(校舍、教学设施)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其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突发事故。根据事故严重程度,一次3人及以上重伤或1至2人死亡为重大事故,一次3人及以上死亡为特大事故。
学校事件主要有突发性的涉及师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传染性疾病、疫情、集体食物中毒)、群体性事件、恐怖事件、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重大社会治安案件,以及其他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灾害主要有暴雨、洪水、雷电、地质灾害、破坏性地震、疫情、危及或可能危及学校的灾害等。
1.3 学校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
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分为一般性突发公共事件、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
一般性突发公共事件:对人身安全、学校财产及社会秩序影响相对较小,学校可以控制和处理的,称为一般性学校突发公共事件。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对师生人身安全、学校财产及社会秩序造成重大损害,需由街道与区级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协调处理的学校突发公共事件。
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对师生人身安全、学校财产造成严重损害,影响社会稳定和师生正常生活、生产秩序,需调动、动员多个机构和多方面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的学校突发公共事件。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处置机构及联系方式
区教育局成立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承担本系统重特大事故紧急处置工作的职能,区教育局局长任组长,教育局副局长任副组长,教育局、教育管理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及各学校(园)校(园)长为成员(附件1)。
辖区各级各类学校应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根据情况需要设立通讯联络组、伤(病)员救护组、现场秩序维持警戒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置组和事故责任调查组,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2.2 应急处置机构职责
两江新区学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现场指挥、协调和组织力量及时处置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对重、特大紧急情况的处置工作作出决策,协调解决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领导机关报送有关的信息;检查督促有关学校(园)进行事故调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及生活秩序的工作。
3 预防预测预警
为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各学校(园)要加强对重、特大事故的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特大事故隐患,要建立档案,制定防范监控方案,并逐级上报,确保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消除和有效监控,从而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同时,建立健全安全隐患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性事件,及时通报。
4 应急响应(具体程序详见附件3)
学校(园)出现突发公共事件,应在3分钟内通知校长或分管校长,出现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须立即报告区教育局。区教育局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与级别,按规定做好相应联系、协调、组织、处理等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区管委会和市教委。
发生一般性突发公共事件的,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应指导、协助学校积极处置,必要时应到现场。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副组长应立即到场,必要时组长应该立即到场;
发生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应立即到场,必要时分管教育的委领导应到场。
发生师生伤亡,教育局、学校(园)应本着“救人第一”原则,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及公安、交警、消防、卫生防疫、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并协调有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实施抢险救助工作。
4.01 火灾应急响应
学校(园)发生火灾,应立即拨打119报警,并向所在街道办事处、区教育局报告,同时迅速将师生疏散至安全地带,组织人员进行先行扑救。造成人员伤亡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导致或可能导致学校停课的火灾事故,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必须立即到场,并根据情况会同消防、卫生部门及所在街道办事处研究应急措施。火灾扑灭后,应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消除隐患的同时,采取恰当的措施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4.02 设施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校舍出现危险征兆的应立即撤离师生,迅速采取诸如切断煤气、电源等有效措施,密切关注连带建筑物的安全状况,消除继发性危险,并立即向建设、安监、教育等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报告,组织技术鉴定和排险,并采取应急措施以减少对学校(园)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影响;发生学校(园)设施安全事故,导致或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影响或可能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应立即报120或送当地医疗机构抢救治疗,同时向安监、教育等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4.03 交通事故应急响应
学校组织校外活动或其他涉及较多师生乘坐交通工具,应严格按照《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 两江新区教育局关于切实加强学校幼儿园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渝公北新发〔2010〕60号)有关规定执行。一旦发生交通安全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师生伤亡的,应立即报交警部门和120组织施救,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学校(园)应在第一时间组织教师现场抢救受伤学生,并保护其他学生的安全。
4.04 楼梯间拥挤踩踏事故应急响应
(1)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中小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及时排查拥挤踩踏事故隐患,坚决避免拥挤踩踏事故发生。
(2)学校楼梯间发生拥挤踩踏事故,事发学校要迅速开展现场疏导和救护工作,并立即向医疗急救部门报告求援,向教育局报告。
(3)学校应根据灾情启动应急预案,控制局势,制止拥挤,做好人员疏导疏散工作;组织人员对受伤者进行人工呼吸、止血等应急抢救处置,妥善安置伤病员,必要时请求当地政府支援帮助。
(4)迅速通知受伤人员亲属,及时向师生和亲属通报有关情况,确保师生亲属情绪稳定。
4.05 校园爆炸事故应急响应
(1)学校发生爆炸事件后,要组织力量开展抢救工作,并立即向教育局和公安分局报告。
(2)学校要在爆炸现场及时设置隔离带,封锁和保护现场,疏散人员,控制好现场的治安事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检查并消除继发性危险,防止次生事故发生,切实保护好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
(3)如果发现肇事者和直接责任者,应立即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
(4)认真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搜寻物证、排查险情,防止继发性爆炸等工作。
4.06 突发危险品污染事故应急响应
(1)学校应根据各类危险品的特性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2)学校因意外因素引起危险品泄露,或因违反有关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灾难的,应及时向所属街道办事处、教育局、公安分局、环保分局报告,同时设置污染区。
(3)教育局接报后,立即向区管委会和市教委报告,并立即协同有关专业部门组织专家、技术人员携带必要的采样分析仪器赴事故现场进行调查检验,迅速查明危险品类型,确定主要污染物质以及产生的危害程度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4)初步查明情况后,要迅速制定消除或减轻危害的方案,并立即组织人员实施。
(5)对有明确污染源的应立即控制污染物排放;对于化学危险品污染事故,程度轻微的,启动学校相关应急预案处理,情况严重的,要立即向所属街道办事处和教育局报告,由所属街道办事处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6)对发生有毒物质污染可能危及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学校与教育局应立即采取相应有效措施,控制污染事故蔓延,并及时报告区管委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必要时应疏散或组织师生撤离。
(7)危险或危害排除后,学校与教育局应召集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妥善处理环境污染事故。
4.0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
学校(园)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卫生部门,请其紧急施救或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疾病传播蔓延;同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并根据影响程度及防疫需要提出建议,启动相应层级的应急预案。
4.08 扰乱教育教学秩序事件应急响应
学校(园)受到突发性社会滋扰或恐怖事件等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危及师生安全的突发事件:学校应立即采取保护师生生命安全的应对措施,拨打110报警,向所在街道办事处和教育局报告,由公安分局、教育局、所在街道办事处视情况报区管委会后,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
4.09 灾害应急响应
遭遇暴雨、洪水、雷电、地质灾害、破坏性地震等灾害,危及师生人身安全的,学校(园)应立即向教育、公安、国土、卫生等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组织师生自救互救,采取措施将师生撤离到安全避险的场所,以保护师生生命安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学校(园)正常教育教学、引发社会不稳定的,根据情况报管委会决定启动适当层级的应急预案。
4.10 大型群体活动的公共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1)学校举办的各类大型文体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做好专项安全保卫措施。
(2)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遇有学生、教工死亡、受伤等情况,立即求助医院进行伤病员抢救工作。
(3)活动组织者和安全工作负责人要稳定现场秩序,根据室内、室外不同情况组织师生有序疏散逃生,担负起保护学生生命安全的责任,尽力避免继发性灾害
(4)学校要组织力量疏导、抢救伤病员工作,应在第一时间向所属街道、教育局、公安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积极争取所属街道和有关部门的支援帮助。
4.11 外出组织实习、参观、考察等活动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1)建立健全安全工作领导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工具和设施。
(2)完善通讯体系,做好定期通讯联络工作,定期清点人员,及时沟通信息。
(3)事件发生后,及时向教育局和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积极开展必要的救助和自救工作。
(4)学校领导要高度重视,首先判断事件的性质,权衡事件的轻重,协调好学校和事故一线两部分工作,积极开展救助。
(5)积极争取事故发生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援帮助。
4.12 突发后勤安全保障事件应急响应
(1)学校后勤各部门要做好食堂、幼儿园等重点场所以及供电、供水、供气、供暖和通讯保障部门的突发事件防范工作,对重点场所和关键部位要加强检查,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各种服务设施的安全运行,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发生跑水、断电、燃气泄漏等重大事故紧急情况时,学校领导和有关方面负责同志要立即赶到现场,组织人员迅速采取应急措施,进行抢修和抢救,控制事态,必要时请求有关专业部门支持,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
(3)食堂、餐厅等饮食供应部门以及蓄水池、供水塔等二次供水部位必须有完备的安全保护设施,一旦发生污染事件要立即停止使用,做好现场保护,并联系地方政府卫生防疫部门进行检疫、化验和排污处理。
4.13 校园周边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1)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妥善处理,防止事态演化和扩大;
(2)及时向师生员工通报有关情况,引导师生情绪,稳定校园秩序,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动荡。
4.14 学校突发事故处理中的其他有关注意事项
(1)发生灾难事故,学校要及时向师生员工通报有关情况,引导师生员工情绪,稳定校园秩序,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动荡。
(2)本着外事无小事的原则,凡是在事故灾难中涉及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的,应及时向各级有关外事部门报告。
(3)凡是发生人员伤亡的,学校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积极抢救伤病员,减少人员伤亡。
(4)所有灾难事故发生后,学校要考虑可能引发继发性伤害问题,要妥善处理,不要激化矛盾,防止事态扩大和演化。
(5)建筑物等采取断水、断电等应急处理措施的,要认真权衡利弊,妥善处理可能发生的受灾受困人员照明、饮水需要和因为跑水跑电可能引发继发性灾害的矛盾。
5事件处置
一般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由学校(园)组成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领导小组妥善处置,并将情况报区教育局;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由学校、街道、相关部门和区教育局组成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领导小组负责学校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由分管教育的委领导或区教育局牵头,组成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
发生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区教育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听取事故情况汇报,召集领导小组应急处理会议,成立现场抢险指挥组、通讯联络组、事故调查组、事故善后工作组,采取应急措施全力组织抢救,维持秩序,疏散师生,保护现场,监控险情,关注事态发展,并向区管委会报告。
6 后期处置
学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学校(园)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取证,依法处理、协调赔偿,做好受伤学生和受惊吓学生的慰问工作,并及时与受害者家长取得联系,做好伤亡学生家长的安抚解释工作。学校在6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事故处理后,须及时将事发的经过、原因分析、处理结果及应吸取的教训、今后改进工作的措施等形成正式报告,报区教育局;区教育局根据情况向两江新区管委会和市教委报告,并通报有关情况。对因学校责任事故造成重大伤害的,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追究责任。
7 保障措施
各校(园)要建立相应的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落实信息报告制度,确保学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渠道畅通、运转有序。
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强力推行校方责任险。
8 宣传培训演习
8.1 宣传
教育局、学校(园)要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并加强与社发局、公安校保支队和公安交巡警支队、公安消防支队等职能部门的联系,充分发挥法治副校长和校警的作用,利用课堂、班会、团队活动、学生校外实践活动等,定期对师生进行以地震、暴雨、交通安全、预防火灾、食物中毒、游泳安全、防溺水教育和人身伤害事故等为重点的安全教育,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8.2 培训
区教育局、各校(园)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8.3 演习
学校(园)要根据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预案,适时组织演练或训练,使有关人员熟悉预案程序,掌握处置学校突发公共事件的方法,提高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9 附则
各校(园)应在教育局及公安、消防、卫生、环保、建设、安监等部门指导下,根据本校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学校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全体教职工学习,真正贯彻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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