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支持社会力量
兴办养老机构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渝两江管发〔2024〕27号
各国有企业,各街道办事处,委机关各部门,各驻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重庆两江新区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两江新区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
的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规范管理,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发展,完善养老服务人才保障体系,不断提升机构养老服务水平,根据《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2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两江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两江新区直接管理区域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8个街道辖区范围。
第三条 本政策规定的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养老机构),是指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兴办,在新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社会办养老机构享受土地供应、财政投入、税费优惠、人才培养和就业、融资等国家和市级扶持政策,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对利用自有产权建设养老机构新增床位50张以上的,或利用租赁产权(房屋租期5年及以上)建设养老机构新增床位20张以上的,在给予市级建设补贴基础上,根据市级建设补贴床位标准按1:0.5的比例给予区级配套建设补贴奖励。
第六条 社会办养老机构在获得市级建设补贴后1年内,可向新区社会保障局申请区级建设补贴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两江新区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审批表(附件1);
(二)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三)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市财政核定建设补贴相关文件;
(五)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社会办养老机构接收户籍在新区,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孤寡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年龄80周岁及以上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GB/T42195-2022)被评估为中度失能及以上的老年人的,按每人每月600元标准给予运营补贴;接收户籍在新区的其他老年人的,星(叶)级评定在二星(叶)级及以下的,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给予运营补贴,星(叶)级评定在三星(叶)级、四星(叶)级的,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运营补贴,星(叶)级评定在五星(叶)级的,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运营补贴。运营补贴不得重复享受,自老人正式入住之日起算,不满一个月的不计补贴。
第八条 社会办养老机构于每年1月、7月,可向新区社会保障局申请前半年度运营补贴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两江新区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审批表(附件2);
(二)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三)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两江新区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登记明细表(附件3);
(五)入住老年人身份证明和养老服务协议;
(六)星(叶)级评定印证材料;
(七)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鼓励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推广“机构建中心带站点进家庭”管理运营模式,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等服务;鼓励社会办养老机构参与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为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居家环境进行智能化、适老化改造,将专业照护服务送到家;鼓励并支持社会办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签约合作,支持社会办养老机构依法合规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养结合服务,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卫生机构可纳入医保定点管理;鼓励养老机构申请成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
第十条 吸纳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养老服务并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按照就业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法定劳动年龄段在岗参保养老护理员,取得有关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依照相关就业政策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第十二条 给予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工作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奖励。对参加社会工作员(师)、养老护理员等养老工作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取得等级证书的工作人员,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费标准给予奖励。对参加护士(师)等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社会办养老机构在每年1月31日前可申报上一年度的职业资格考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奖励。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两江新区养老机构工作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奖励审批表(附件4);
(二)两江新区养老机构工作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奖励汇总表(附件5);
(三)相关工作人员身份证明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四)相关工作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费用发票;
(五)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六)其他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职业资格考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奖励等费用纳入新区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社会办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期运营补贴并追回已发放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
(一)被服务对象投诉或媒体曝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三)违反意识形态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存在虚假宣传推介、传销或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
(五)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
第十六条 本政策由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政策自2024年12月20日起施行。原《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9〕22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两江新区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审批表
2.两江新区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审批表
3.两江新区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登记.明细表
4.两江新区养老机构工作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奖励审批表
5.两江新区养老机构工作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奖励汇总表
附件1
两江新区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
建设补贴审批表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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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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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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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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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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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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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营利性 □非营利性 | ||||||
床位数(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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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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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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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性质 |
□自有产权 □租房 |
租赁期限(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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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及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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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收住老年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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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建设补贴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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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贴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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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中心 意见 |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社会保障局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附件2
两江新区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
运营补贴审批表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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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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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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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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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床位(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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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情况 | |||||||||
入住总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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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新区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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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优抚孤寡、低保、特困、高龄失能老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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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一般老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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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其他区人数(人) |
| ||||||||
运营补贴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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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贴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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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及账号 |
| ||||||||
民政中心 意见 |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社会保障局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附件3
两江新区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登记明细表
填报单位:填报时间: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户籍属地 |
身份证号 |
入住 时间 |
结算期间 |
人员类别 |
补贴标准 |
补贴金额 | ||||
一般老人 |
低保 |
特困 |
孤老优抚 |
高龄失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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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两江新区养老机构工作人员
职业资格考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奖励审批表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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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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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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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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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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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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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及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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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中心 意见 |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社会保障局 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附件5
两江新区养老机构工作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奖励汇总表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
证书名称 |
取证时间 |
补贴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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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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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