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新型研发机构
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两江管发〔2024〕25号
各国有企业,各街道办事处,委机关各部门,各驻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重庆两江新区新型研发机构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两江新区新型研发机构服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服务好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提升新型研发机构推动成果转化和支撑产业生成能力,引导新型研发机构规范化建设运营,根据《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需求,在两江新区设立运营的登记型事业单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主要从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与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及科技交流合作等创新创业活动,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企业和其他组织。不包括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育教学、检验检测、园区管理等活动的机构或单位。
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开展创新应用研究。围绕国家、市科技创新战略,聚焦两江新区主导产业、支柱产业、未来产业等产业方向,以技术创新为路径,推动并实现前瞻性应用研究和开发、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提升两江新区科技创新能力。
(二)开展关键技术研发。围绕两江新区重点发展的前沿技术、关键共性技术、卡脖子核心技术需求,联合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开展技术研发和攻关,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
(三)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联合多元化投资主体,利用自主研发、联合开发形成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重点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和培育,谋划建设概念验证、中试验证等公共服务平台,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产品与服务,并向市场推广和应用。
(四)开展产业培育布局。依托其平台及渠道资源,瞄准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积极引进培育具有高成长性的硬科技企业,成为全市打造“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的重要力量。
(五)开展创新人才培养。锚定打造西部人才中心目标,推进创新人才引进与自主培养相结合,开展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工作,为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统筹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培育的全过程管理与服务,在科研条件和人才服务等方面予以保障。
重庆两江新区科技创新局(以下简称科创局)负责牵头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认定、评估、业务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各园区公司分别按照产业领域、业务方向、管理区域履行相关监管和服务职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两江新区引进培育的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认定、评估、业务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建设启动与评估
第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依托主体原则上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依托高校院所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高校院所原则上应当为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国(境)外知名高校院所、中央和国家级科研机构。
(二)依托企业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企业应当具备行业领先的研发能力。
(三)依托高层次人才团队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团队牵头人应当符合两江新区高层次人才有关条件要求。
第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程序如下:
(一)提出建设方案。根据产业发展需求,由两江新区引进牵头单位与建设依托主体对接洽谈,科创局、引进牵头单位、拟入驻园区公司指导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依托主体形成建设方案,建设方案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来源、建设任务、考核指标、财政扶持资金拨付条件及节点。
(二)论证建设方案。引进牵头单位组织建设方案论证。经科创局、引进牵头单位及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研判,综合分析产业领域匹配性、区域创新集聚度,对拟建新型研发机构的功能定位和基本条件、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评估,必要时邀请专家组开展论证,从任务目标、科研实力、建设任务与财政扶持资金投入的匹配度等方面进行论证。通过论证的项目,在科创局报市科技局查重、备案后,由引进牵头单位依据建设方案和论证意见形成报告,按程序提交管委会集中审议决策。
(三)启动建设。经管委会审议通过的项目,由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依托主体与管委会或其指定的下属国资平台按照“任务目标明确、责任义务清晰、条款公平合理”的原则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签署后,新型研发机构拟入驻园区的平台公司负责协助办理机构登记注册、场所交付等服务保障工作。
第七条 新型研发机构合作协议建设期原则上以取得登记证书之日为起始期,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建设期起止时间的以协议约定为准,建设期一般为3至5年,统一纳入“两江新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序列。
第八条 本办法出台前,由管委会与各类建设依托主体签订合作协议共建的研发机构,经研发机构申请后,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开展评估,评估结果为合格的,纳入“两江新区新型研发机构”序列管理并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科创局牵头以阶段性评估与年度评估的方式分别对建设期内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情况开展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投入产出、本地人才培养、自主研发能力、服务两江新区产业以及成果转化情况、企业孵化成效、内部制度建设等方面。
第十条 建设期内的新型研发机构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以按照合作协议考核新型研发机构的履约情况为依据。
评估结果为“合格”的,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拨付扶持资金。
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引进牵头单位应当及时与建设依托主体协商,重点就未按协议约定完成目标任务、成果转化及企业孵化能力偏弱的项目,提出转型优化或终止合作的建议,科创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指导引进牵头单位就资金拨付、政策调整、后续合作等事宜形成处理方案,由引进牵头单位按程序提交管委会集中审议决策。拟终止合作的项目经各方协商决策后依法依规处置,并调整出“两江新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序列。
第三章 运营服务与管理
第十一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加强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健全党的组织,强化党建工作职责,推进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深度融合。
第十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当每半年度向科创局披露财政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协议履行进度、项目合作、产业孵化、人才引育等信息。管委会直接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按照现行拨投结合有关管理办法拨付的产业资金,应当按照新型研发机构的使用进度分批拨付,原则上已拨付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率达到80%后再拨付后续资金。财政扶持资金按照或参照预算管理的新型研发机构应按年度预算执行。确需调整预算的,应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获得的扶持资金应当严格遵循专款专用原则,单独建立明细科目核算使用情况,不得用于《两江新区新型研发机构财政扶持资金使用负面清单》规定事项及其他违规事项,对经费使用负主体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发生注册地址、法人资质、名称、投资主体、实际控制人、建设依托主体等可能影响正常履行合作协议的事项变更等情况,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由建设依托主体书面向管委会提交重大变更报告。前述变更事项对新型研发机构履行合作协议或达成建设目标可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应当中止合作。引进牵头单位应当与建设依托主体、新型研发机构对接洽谈,并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拟持续合作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就后续合作开展论证、评估并实施;
(二)拟终止合作的,引进牵头单位按程序将终止合作事宜提交管委会集中审议决策。
第十五条 登记为事业单位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且依据合作协议和本办法获得扶持资金的新型研发机构,应实行理事会决策制和行政负责人(院长或者主任)负责制,理事会负责制定修改机构章程,审定机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决算、薪酬分配等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根据自身建设发展需要,建立专业人才培养体系,采用市场化用人机制,对标市场化薪酬标准建立有竞争力的薪酬体系,自主确定工资和绩效奖金额度,可实行协议年薪制。
第十七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增强自主研发能力,加强安全生产与科技保密管理,提升科研及管理水平,健全安全生产与科技保密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科研管理体系。
第十八条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联合企业或专业机构共建概念验证、中试验证、创业孵化等推动成果转化和产业培育的功能性平台,建立对外共享服务机制,加速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第十九条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的优质产业化项目落地转化,用好拨投结合、直投、基金等多元化创投工具,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引育的科技企业加快成长。
第二十条 新型研发机构享有科研仪器的自主采购权及管理使用权,应结合自身实际制订采购及使用管理办法。涉及科研仪器采购及处置,应提前报理事会(董事会)审查备案,避免重复投入。鼓励对仪器设备、实验室场地等进行开放运营,由两江新区财政资金采购的科研仪器纳入明月湖设备共享平台统筹管理使用,资产运营收益由机构自主安排用于建设发展。推动大科学装置和科技基础设施开放共享。
第二十一条 新型研发机构对持有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享有自主处置权、收益分配权,在不损害国家安全、 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再审批或者备案。
第二十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当配合科技、财政、审计、统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统计调查,按要求参加阶段性评估和年度评估。新型研发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向科创局提交上一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并对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坚持“谁运营、谁负责,谁设立、谁撤销”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创局按照程序调整出“两江新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序列:
(一)不参加阶段性评估或者年度评估;
(二)不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统计调查,不按要求提供材料和数据,或者提供的材料和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存在严重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的;
(四)存在其他不符合“两江新区新型研发机构”条件情形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两江新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意向申报表
2.两江新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意向申报书(参考提纲)
3.两江新区新型研发机构财政资金使用负面清单(第一版)
附件1
两江新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意向申报表
填报单位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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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时间 |
年 月 日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拟建机构 性质 |
(单选)□事业单位 □企业 □民办非企业 | |||||||
依托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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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质 |
(单选)□高校院所 □企业 □高层次人才(团队) | |||||
核心团队 领军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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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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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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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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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方向 |
(按“33511”产业方向,最多填写三项) |
建设目标 (单选) |
□承担国家、市科技创新发展战略、科技创新重大项目 □承担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和平台建设任务 □填补本市现代产业细分领域技术创新空白 | |||||
主要研究 内容 |
(简述) | |||||||
主要研究 成果 |
(简述) | |||||||
拟建基础 条件 |
科研场所面积 |
㎡ |
其中:科研办公场所面积 |
㎡ | ||||
其中实验室、中试场地等科研场所面积 |
㎡ |
仪器设备原值 |
万元 | |||||
3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数 |
台/套 |
1万元以上仪器设备数 |
台/套 | |||||
筹建期 拟引入 研发人员 |
职工总人数 |
人 |
研发人员 |
人 | ||||
全职研发人员 |
人 |
全职研发人员占研发人员比例 |
% | |||||
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 |
% |
硕士学历 |
人 | |||||
|
博士学历 |
人 |
高级职称以上 |
人 | ||||
硕士学历、博士学历占研发人员比例 |
% |
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占研发人员比例 |
% | |||||
市级高层次人才 |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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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期 预期 建设成效 |
孵化科技企业 |
家 |
其中:经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企业 |
家 | ||||
其中: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
家 |
其中:获评高新技术企业 |
家 | |||||
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
项 |
牵头或参与制定的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 |
项 | |||||
专利申请和授权数 |
件 |
其中:发明专利 |
件 | |||||
其中:PCT专利 |
件 | |||||||
年度平均技术性收入 |
万元 |
其中:横向项目收入 |
万元 | |||||
其中:纵向项目收入 |
万元 | |||||||
数据和资料确认签字 | ||||||||
我单位已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查,确认相关数据及所附材料的真实性,并对此负责。
填报申报单位盖章:
机构引进牵头单位初核意见(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科技创新局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附件2
两江新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意向申报书
(参考提纲)
一、建设背景和必要性
落实国家、市重大科技部署,支撑全是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两江新区“33511”现代制造业产业集群发展、企业培育孵化、高层次人才集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的意义。
二、建设依托主体的基础和建设条件
(一)拟建机构名称、产业领域、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内容、资金投入等。
(二)建设依托主体实验室、中试基地、产业化基地、实验设备、获评科研平台等方面情况。
(三)建设依托主体核心团队及领军人物情况,包括可引入高端人才、全职研发人员、研发人员集聚情况,以及职业人才或研究生培养等方面。
(四)科研活动方面,包括建设依托主体在研项目、新技术开发成果、专利论文、标准制定、获奖等情况。
(五)其他情况。
三、主要目标和任务
(一)拟建机构目标定位、主要发展方向。
(二)拟建机构的发展战略与经营思路。
(三)拟建机构的中长期目标。研发项目产业化路径,实施步骤,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式。
四、管理运行机制
(一)拟建机构法人性质、组织架构、股本组成等情况。
(二)拟建机构拟采取的可持续运行机制、管理体制、发展模式、市场化运营情况等。
五、下一步建设方案
(列出拟建机构5年总体建设方案,包括每年度建设目标任务)
(一)规模与建设地点(包括拟建机构人才团队建设方案、研发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
(二)实施进度与管理。
(三)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四)可持续发展机制。
附件3
两江新区新型研发机构财政扶持资金使用
负面清单(第1版)
序号 |
项目名称 |
禁止使用事项 | |
1 |
平 台 硬 件 建 设 费 |
购买建造房屋 |
1.禁止用于与科技研发、技术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以外用途的基础建设项目; 2.禁止用于商住房地产建设项目; |
2 |
房屋装修维修 |
3.禁止超出科研使用目的的装修; | |
3 |
租赁 |
4.禁止未按新型研发机构内部相应管理规定和决策程序决策的场地租赁; | |
4 |
研 发 费 |
仪器设备购置 |
5.禁止在未经新型研发机构相应管理规定和决策程序决策的情况下,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科技资源,以及以采购、出借、租赁设备等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支持; 6.禁止违规外拨、转移科研经费和设备; |
5 |
科技资源购置 | ||
6 |
建 设 运 营 费 |
科研项目管理 |
7.禁止虚假申报项目;禁止未签订相关合同,通过提供虚假合同、虚假票据或虚假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行为,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8.禁止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禁止未获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承担主体; 9.禁止在项目资金中以任何方式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或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
7 |
物业费用 |
10.禁止产生办公、科研、孵化场地实际物业费用之外的物业管理开支; | |
8 |
办公运营 |
11.禁止私车公养开支; | |
9 |
服务咨询 |
12.禁止产生法律、会计、审计、财务、咨询服务实际需求之外的服务咨询开支; | |
10 |
会议差旅 |
13.禁止超标准组织安排会议费用开支; 14.禁止超标准核销差旅、出国(境)经费开支; 15.禁止超标准支付专家咨询费用; | |
11 |
薪酬 |
奖励奖金 |
16.禁止在无绩效考评或缺少其他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发放奖金; |
12 |
产 业 化 |
科技成果转化 |
17.禁止以任何方式向企业出借资金、提供担保等; |
13 |
创 业 投 资 |
项目投入和创办科技型企业 |
18.禁止不按合作共建协议的约定对外投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19.禁止不按合作共建协议约定及不按规定决策程序进行对外投入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投入与业务范围不相吻合的项目; 20.禁止使用财政扶持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和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以及其他理财产品投资等,国家、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
14 |
财务 |
财务管理 |
21.禁止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22.禁止编制虚假预算,套取政府财政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