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两江管办发〔2022〕130号
各国有企业,各街道办事处,委机关各部门,各驻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经管委会同意,现将《重庆两江新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两江新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老年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质量,促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0号)《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重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5〕71号)等法律及有关上级文件要求,结合两江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两江新区直接管理区域(即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等8个街道所辖范围,以下简称“新区”)内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社会保障局负责新区范围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经济运行、财政、建设、社会发展、教育、市场监管、规划、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同做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监管;社区按照属地原则负责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整合社区服务资源,组织实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第二章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及运营
第四条 社会保障局应会同规划部门、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根据辖区人口、公共服务资源、养老服务需求等因素,按照“一街道一中心,一社区一站点”的基本原则布局基本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共同推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工作落地落实,打造“一刻钟”养老服务便捷生活圈,相关工作任务纳入管委会对各街道办事处年度考核。各街道办事处应不断优化本区域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置,对不符合设置要求、不适宜开展养老服务的,应改建或重新选址。
第五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应符合《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及相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合理设置功能区,配备一定的室外活动场所,按照适老、实用的原则配置相应的功能设备,并按有关要求安装通信、安全、监控等设施设备。涉及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公共卫生及食品药品安全等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完善行政许可、备案等手续。新建基本社区养老服务站、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面积原则上不低于750㎡、1500㎡。
第六条 基本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含装修)方案应在施工前按规定报请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批、备案;按本办法申请财政奖补政策的项目应将建设方案同时报请社会保障局审核。公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装修标准按不超过1500元/平方米进行基础装修(包含除电梯项目外所有基础项目);室外活动场地按不超过150元/平方米进行整修;设施设备按不超过500元/平方米标准配置。公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原则上建成后5年内不得进行大规模整修。
第七条 基本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按照两江新区关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标识标牌VI设计方案的有关规定,统一标识标牌、统一外观形象、统一功能风格、统一文化氛围。
第八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可结合实际采取“公建公营”、“公建民营”或“民建公助”等模式。鼓励“机构建中心带站点进家庭”全链条服务模式,推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社会化、连锁化运营,提供专业化、标准化养老服务。“公建民营”的运营单位由各街道办事处按相关规定自行确定。
第九条 基本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按要求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原则上工作日运营时间不得低于8小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运营时间由街道办事处商运营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条 基本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供的服务应体现无偿、低偿,综合考虑运营成本、老年人承受能力、市场供需等因素,由各街道办事处商运营单位,通过协议方式,合理确定服务收费价格。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应促进养老服务与需求信息对接,不断优化服务项目,提升服务质量,满足辖区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第十一条 基本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与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包括医疗护理、康复、社会工作、心理咨询等专业技术人员。鼓励社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培育老年人志愿者服务队伍。动员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疾病预防、应急值守、食品药品安全、设备定期检验等工作机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三条 各街道办事处可结合实际,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国家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财社〔2014〕105号)文件要求,为辖区困难老人购买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居家养老服务,以及社区日间照料、康复护理、文体活动等社区养老服务。
第十四条 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情况实行综合考评制度。由社会保障局采取定期(每季度)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日常运作、人员资质、服务能力、财务状况、诚信情况等开展综合考评,并依法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同时将基本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考核结果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和谐社区等级评定考核指标。
第十五条 按本办法规定给予基本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助或运营补助等奖励补助。采取“公建民营”运营模式的,各街道办事处应按照低偿或无偿原则提供服务场所,具体标准由各街道办事处按财政(国资)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有关要求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 公建基本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市级补助资金纳入区财政统筹用于区内公建基本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运营。对民建基本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给予市级建设补助资金基础上,根据市级补助资金按1:0.5的比例给予区级配套建设补助奖励。同时,已通过养老机构备案的养老服务设施不得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补助。
第十七条 民建基本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经市级审批享受相关补贴一年内,可向社会保障局申请建设补助。申请时需提交《两江新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助申请表》(附件1),由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社会保障局审批。
第十八条 对基本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自正式运营之日起,以其建筑面积为基准给予10元/平方米/月运营补助;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按300平方米计算;运营周期不满一个月的,按自然日折算。
社会保障局根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综合考评结果,按分值折算应拨付运营补助实际金额,具体标准为:对考评结果达90分(含)以上的给予100%运营补助,同时,对达95分(含)以上,且考核名次排名前三名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增发3000元/季度运营补助,对达80(含)—89分的给予80%运营补助,对达70(含)—79分的给予50%补助,对考核结果为70分以下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给予运营补助。
第十九条 运营补助按季度申报结算。运营单位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内向社会保障局申报上一季度的运营补助。申请时需提交《两江新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助申请表》(附件2),由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社会保障局审批。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当季度运营补助:
(一)老年人信息档案、查访台帐等服务记录弄虚作假的;(二)擅自调整功能区设置的;
(三)被服务对象投诉或媒体曝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五)违反意识形态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存在虚假宣传推介、传销或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七)其他应取消运营补助的情形。
第三章 居家养老服务及政策补贴
第二十一条 居家养老服务应符合辖区老年人实际需求,充分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大力发展居家服务网络,支持建立以企业和机构为主体、社区为纽带、满足各种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广泛开展志愿专业服务,提升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水平。推动引入“智慧养老”、“家庭养老床位”、“医养融合”,努力形成在家养老占主体的有力支撑。
第二十二条 给予符合以下条件的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一)户籍地及居住地均在新区范围内的60-69周岁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
(二)户籍地在新区范围内的60周岁以上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重残一二级老年人、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7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
第二十三条 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以现金的形式由各街道办事处按月发放,申请人同时符合残疾人护理补贴或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申请条件的,不重复享受,由申请人自主选择。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申请人在区内户籍迁移,由迁出、迁入街道办事处协商确定补贴享受交接时间,确保享受补贴不重不漏。
第二十四条 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新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两江新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变更)审批表》(附件3)、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城市特困人员证、残疾证(第二代)、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出具本人签字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和公示。社区居委会收到申请后,应严格核查相关材料,并将初审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人员名单在社区公示7天。对60周岁及以上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社区应派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对其失能状况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会同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社区居委会在申请审批表上注明公示结果,并送街道办事处审批。
(三)审批。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居委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签署审批意见;对未批准的,由街道办事处告知其原因并做好解释工作。对因情况变化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经核实后停止发放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并填报《两江新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停发审批表》(附件4)。
第二十五条 各街道办事处应于每月向社会保障局报送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台帐纸质件及电子件各一份。
第四章 其他助养政策
第二十六条 给予户籍地在新区范围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老年人高龄津贴,具体标准如下:
(一)年龄达80-89周岁人员每人每月50元;
(二)年龄达90-99周岁人员每人每月100元;
(三)年龄达100周岁以上人员每人每月500元;
(四)年龄达70-99周岁低保老年人、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
第二十七条 高龄津贴以现金的形式由各街道办事处每半年发放一次,于每年6月、12月底前分别发放当年度1-6月以及7-12月的津贴。高龄津贴从相关人员年满上述周岁当月起发放(年满周岁当月未申报的,从申报审批当月起发放),至死亡后次月终止发放;享受高龄津贴的人员户口迁出新区的,于迁出后次月终止发放;户口迁入新区范围内且符合享受高龄津贴条件的,从户口迁入后次月起开始发放。高龄津贴申请人在区内户籍迁移,由迁出、迁入街道办事处协商确定补贴享受交接时间,确保享受补贴不重不漏。
第二十八条 高龄津贴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凡符合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向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填写《两江新区老年人高龄津贴申请(变更)审批表》(附件5)。低保老年人还需提供本人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出具本人签字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与审批。社区居委会接件后审核并签署意见,报街道办事处审批。
第二十九条 各街道办事处要定期将各年龄段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名单向社会公示,强化社会监督,同时强化高龄老人生存和户籍信息核查,经核查不符合享受高龄津贴条件的高龄老人由社区居委会填报《两江新区老年人高龄津贴停发审批表》(附件6)并交街道办事处审批停发。
第三十条 各街道办事处应于每年1月、7月按规定完成高龄津贴的统计工作,并向社会保障局报送高龄津贴台帐纸质件及电子件。
第三十一条 鼓励老年人自行购买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单位应健全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障措施,民政中心负责为基本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统一购买公众责任险,维护老年人意外伤害权益保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障局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监督管理。各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并及时动态掌握服务对象基本情况。
第三十三条 建立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基本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每年1月底前向各街道办事处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经街道办事处审核汇总后报社会保障局。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管理及收支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基本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严禁改变用途、擅自终止服务或关停;确需改变用途、终止服务或关停的,应提前报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局同意。民建基本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须确保运营5年以上,对未运营满5年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按比例追回建设补助资金。
第三十五条 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投诉处理机制。社会保障局应畅通投诉渠道,及时调查核实,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运营单位及其管理、服务人员,要依法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要终止有关优惠政策并责令退回补助;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探索建立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信用管理机制,加强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单位、从业人员等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逐步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第三十七条 整合各类宣传资源,开展养老服务宣传,增强敬老意识,转变养老观念,更新消费理念,营造尊老、敬老、助老、养老的良好氛围。
第三十八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助、运营补助、公众责任综合保险所需经费纳入民政事务中心年度预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高龄津贴所需经费纳入街道办事处年度预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6日起施行。
附:1.两江新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助申请表
2.两江新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助申请表
3.两江新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变更)审批表
4.两江新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停发审批表
5.两江新区老年人高龄津贴申请(变更)审批表
6.两江新区老年人高龄津贴停发审批表
附1
两江新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助申请表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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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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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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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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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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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资金总额(含设施设备) |
(其中建设资金 万元;设施设备 万元) | |||
场地来源 |
□自有 □租赁 |
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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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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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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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补助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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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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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补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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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建设补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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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意见: 经审核,拟同意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申请建设补助 万元。 (盖章) 年 月 日 |
社会保障局意见: 经审查,同意给予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助 万元。 (盖章) 年 月 日 |
注:1.此表一式三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街道办事处、区社会保障局各留存一份。
附2
两江新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助申请表
补助时段: 年 月至 年 月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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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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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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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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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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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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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开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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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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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模式 |
□公建公营 □公建民营 □民建公助 | |
服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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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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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老年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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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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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老年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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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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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运营补助(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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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意见 |
经审核,拟同意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申请运营补助 元。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每月运行补助全额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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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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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取消补助月份及理由 |
取消补助月份: | |||
理由: | ||||
核算运营补助(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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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局意见 |
经审核,同意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申请运营补助 元。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
注:1.此表一式三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点、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局各留存一份。
2.民建公助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首次申报时应提交负责人或举办者身份证明
材料复印件。
附3
两江新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变更)审批表 |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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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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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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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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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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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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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 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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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 |
□独居□与子女同住 □与老伴同住 |
联系电话 |
住宅电话: | |||||||||||||||||
手 机: | ||||||||||||||||||||
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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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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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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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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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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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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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要成员 |
姓名 |
与申请人关系 |
联系电话 |
工作单位 |
是否与老人同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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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 |
100元档: □ 60-69周岁低保老年人 200元档: □ 60周岁以上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 □ 60周岁以上重残一、二级老年人 □ 60周岁以上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 □ 7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 | |||||||||||||||||||
申请人 |
本人承诺上述表格中所填内容完全属实,若有虚假之处,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 |||||||||||||||||||
申请人/代理人签名 |
(盖章) |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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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委会意见 |
已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社区公示,未提出异议。 □建议从 年 月起给予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元/月。 □建议从 年 月起调整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调整为 类别,享受金额为 元/月。
| |||||||||||||||||||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街道办事处意见 |
□同意从 年 月起给予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元/月。 □同意从 年 月起调整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调整为 类别,享受金额为 元/月。
| |||||||||||||||||||
负责人: 经办人 :
年 月 日 |
注:调查人应为两人以上。
1.“与申请人关系”主要填配偶、父子、母子、兄妹、儿媳、女婿、祖孙等。
2.此表应附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残疾证或医院诊断书复印件。
3.此表一式二份,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各留存一份。
附4 两江新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停发审批表 |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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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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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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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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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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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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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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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 类型 |
100元档: □ 60-69周岁低保老年人 200元档: □ 60周岁以上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 □ 60周岁以上重残一、二级老年人 □ 60周岁以上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 □ 7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 | |||||||||
停发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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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委会意见 |
经调查核实,社区居委会集体讨论,建议从 年 月起停发其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街道办事处意见 |
经审查,同意从 年 月起,停发其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二份,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各留存一份。
附5
两江新区老年人高龄津贴申请(变更)审批表
申请人姓名 |
|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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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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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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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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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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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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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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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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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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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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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自理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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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
£是£ 否 | ||||||||||||||
申请(调整后)类别 |
□70-99周岁低保老年人 £70-99周岁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 □80-89周岁老年人 □90-99周岁老年人 □ 100周岁以上老年人 |
申请(调整后)享受标准(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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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调整)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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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委托人)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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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委会 意见 |
□建议从 年 月起给予该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元/月。 □建议从 年 月起调整该老年人高龄津贴。调整为 类别,享受金额为 元/月。 负责人: 经办人: 社区居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 ||||||||||||||
街道办事处 意见 |
£同意从 年 月起给予该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元/月。 □同意从 年 月起发放老年人高龄津贴。调整为 类别,享受金额为 元/月。 负责人: 审核人: 经办人: 街道办事处(盖章) 年 月 日 | ||||||||||||||
说明:1、身体健康状况分良好、一般、差;2、生活自理能力分自理、介助、介护; 3、婚姻状况分已婚、未婚、丧偶;4、居住分为独居、双居、随××居住。 |
附6
两江新区老年人高龄津贴停发审批表
姓名 |
|
户籍地 |
| |||
出生年月 |
年 月 日 |
性别 |
|
民族 |
| |
享受类型 |
□ 70-99周岁低保老年人 □ 70-99周岁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 □ 80-89周岁老年人 □ 90-99周岁老年人 □ 100周岁以上老年人 | |||||
停发 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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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委会意见 |
经调查核实,社区居委会集体讨论,建议从 年 月起停发其高龄津贴。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街道办事处意见 |
经审查,同意从 年 月起,停发其高龄津贴。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注:附停发理由相关佐证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