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新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提出背景
为促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发展,落实《重庆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切实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质量,出台了《重庆两江新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总则、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及运营、居家养老服务及政策补贴、其他助养政策、监督管理、附则共6个部分40条内容。
(一)总则
本章阐述本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明确了部门职责。(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及运营
本章明确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建设方式、建设奖补、运营要求、运营补助标准、运营考核标准。
1.新建基本社区养老服务站、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面积原则上不低于750㎡、1500㎡。公建基本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市级补助资金纳入区财政统筹用于区内公建基本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运营。对民建基本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给予市级建设补助资金基础上,根据市级补助资金按1:0.5的比例给予区级配套建设补助奖励。同时,已通过养老机构备案的养老服务设施不得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补助。
2.基本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按要求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原则上工作日运营时间不得低于8小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运营时间由街道办事处商运营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对基本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自正式运营之日起,以其建筑面积为基准给予10元/平方米/月运营补助;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按300平方米计算;运营周期不满一个月的,按自然日折算。对考评结果达90分(含)以上的给予100%运营补助,同时,对达95分(含)以上,且考核名次排名前三名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增发3000元/季度运营补助,对达80(含)—89分的给予80%运营补助,对达70(含)—79分的给予50%补助,对考核结果为70分以下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给予运营补助。
(三)居家养老服务及政策补贴
本章明确了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对象、标准和申请程序。
1.户籍地及居住地均在新区范围内的60-69周岁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
2.户籍地在新区范围内的60周岁以上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重残一二级老年人、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7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
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持有效证件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同时符合残疾人护理补贴或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申请条件的,不重复享受,由申请人自主选择。
(四)其他助养政策
本章明确了享受老年人高龄津贴的对象、标准和申请程序。
1.年龄达80-89周岁人员每人每月50元;
2.年龄达90-99周岁人员每人每月100元;
3.年龄达100周岁以上人员每人每月500元;
4.年龄达70-99周岁低保老年人、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
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持有效证件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本章强调了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明确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单位、服务人员等法律责任。
(六)附则
对政策执行时间、政策解释等规定作详细说明。
三、新旧文件对比
旧文件内容 |
新文件内容 | ||
第一章 |
总则 |
第一章 |
总则(精简主体内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基本原则移入第二章) |
第二章 |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
第二章 |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精简主体内容;明确同时备案养老机构的设施不重复享受同级行政单位的同类补贴;修订民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申请区级建设补贴的时间、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单位首次申请运营补助时间、拨付运营补助标准) |
第三章 |
居家养老服务及政策补贴 |
第三章 |
居家养老服务及政策补贴(删除关于“建档老年人”的表述及相关政策;加入2021年调整辖区老年人高龄津贴内容) |
第四章 |
其他助养政策 |
第四章 |
其他助养政策(精简主体内容) |
第五章 |
监督管理 |
第五章 |
监督管理 |
第六章 |
附则 |
第六章 |
附则(精简主体内容) |
四、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重庆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
咨询服务电话:023-65493628
电子邮箱:19178322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