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困难群众社会保障
帮扶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两江管办发〔2022〕129号
各国有企业,各街道办事处,委机关各部门,各驻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经管委会同意,现将《重庆两江新区困难群众社会保障帮扶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两江新区困难群众社会保障
帮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两江新区基本民生保障工作,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努力实现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温暖救助、智慧救助。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重点举措〉的通知》(渝民〔2020〕231号)等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地在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等两江新区8个街道所辖范围(以下简称“新区”)内的家庭或个人。
第二章 基本生活救助
第三条 户籍地在新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等符合相关规定的居民,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
第四条 户籍地在新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可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特困人员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区级救助供养经费全额保障。
第五条 户籍地在新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可申请低保边缘家庭。
第六条 户籍地在新区,父母双亡或失踪,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可申请孤儿生活保障。已满18周岁、仍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生活保障至其毕业。
第七条 户籍地在新区,且父母因下列情形无法履行监护抚养职责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可申请事实无人扶养儿童生活保障:(一)父母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二)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 已满18周岁、在全日制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参照执行。
第八条 户籍地在新区,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受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儿童可申请艾滋病儿童生活保障。已满18周岁、仍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生活保障至其毕业。
第九条 本章所列困难对象认定条件、保障标准、帮扶措施、动态管理等,除有明确规定外,按全市统一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专项社会救助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户籍地在新区的居民,可享受医疗救助:(一)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二)重度(一、二级)残疾人;(三)其他特殊困难人员(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原襄渝铁路建设伤残民兵民工、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先天性残疾子女);(四)待遇管理关系在新区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1―6级伤残军人);(五)烈士遗属优待对象。
资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外的医疗救助对象参保,市级文件已明确救助对象及资助标准的,按市级文件规定执行;未明确的其他类型救助对象,按一档个人缴费标准(其中老复员军人按二档个人缴费标准)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三、四级残疾人按一档个人缴费标准优先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对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在救助限额标准内给予全额救助,对住院医疗自付费用按90%的比例给予限额救助,超出医保政策范围的自付部分不予纳入。(一)对低保对象中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需院外维持治疗的重大疾病人员、重度(一、二级)残疾人,以及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年给予500元的限额门诊救助。(二)对其他低保对象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1—6级伤残军人),每年给予300元的共付门诊救助。(三)对患普通疾病住院的救助对象,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住院医疗救助,对患普通疾病一次性住院费用超过3万元的,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住院医疗救助。(四)对因患重庆市医疗救助政策确定的特殊疾病病种,住院治疗或门诊放化疗、透析、输血治疗的救助对象,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医疗机构按规定先垫付资金后统一结算。若市级层面出台新文件对医疗救助工作明确新要求、新任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市级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享受医疗补充商业保险对象为户籍地且医保关系在新区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重度(一、二级)残疾人(投保时多重身份的取一种)。街道办事处审核参保对象资格,由民政事务中心按不高于500元/人•年的标准向承保保险公司投保,签订投保协议,并实施管理。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由承保保险公司按投保协议报销支付给被保险人。
第十二条 民政惠民济困保项目的实施程序、参保范围、保障标准等按全市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实现就业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新区户籍登记失业低保家庭人员,可申请享受低保就业补贴。低保就业补贴申请办理、审核审批、待遇保障按全市统一规定执行。
第四章 急难社会救助
第十四条 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地在新区的家庭或个人,因出现重大疾病、重特大灾(伤)害等特殊情形,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可申请临时救助。同时,基本生活困难应满足如下条件:家庭月人均收入不高于低保标准3倍,且当事人提出救助申请时,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前6个月的总收入扣除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自付医疗费用(或学期学费、或灾害事故直接费用)后的月人均收入不高于低保标准的2倍。
因家庭成员或个人身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导致医疗支出过大,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仍难以维持,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暂无自救能力的,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一)对特困人员或孤儿自付医疗费用全额救助,年限额5万元;对低保家庭自付医疗费用0.3万元以上部分给予60%的救助,每年最高不超过4万元;对其他家庭及个人自付医疗费用0.3万元以上部分给予50%的救助,每年最高不超过3万元。(二)除前款外,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低保、特困人员、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12个月的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按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因家庭或个人遭受重特大灾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灾害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基本生活仍严重困难且难以为持,需特别救助的,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6个月的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
家庭成员或个人接受非义务教育,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基本生活仍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的,按每年最高不超过1.2万元给予就学困难临时救助。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金额10000元以上的,由街道办事处审核,经区级集中评审后,由社会保障局审批;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的,由街道办事处审核审批。充分发挥街道救助评审机制作用,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急难型临时救助,可采取“先行救助”“分段救助”“跟进救助”“一事一议”“救助金+实物+服务”等多种灵活方式及类型实施救助,最大限度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
第十六条 原则上救助对象一年内以同一事由只能享受一次临时救助。对因特殊原因超出以上救助对象或标准的临时救助,须专题上报管委会审批。
第十七条 临时救助认定条件参照低保等有关规定执行,审核确认程序按全市统一规定执行。残疾人大额临时救助按照区级相关政策执行。
第五章 其他救助保障
第十八条 享受新区低保待遇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可申请享受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80元/人·月。残疾人申请低保或低保对象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可同时申请享受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街道办事处应根据申请同步办理。
一、二级残疾人,就业年龄段(男16-59周岁,女16—54周岁)的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可申请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100元/人·月。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人为残疾人,且系持有《重庆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的,在上述补贴标准上增发50%。
两项补贴由街道办事处审批发放,自申请当月计发,因残疾人退出低保、残疾人死亡、超出就业年龄段、户籍迁出、残疾人证过期、冻结、注销、残疾等级变化等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于次月停止发放补贴。
第十九条 低保对象中16周岁以上一、二级残疾人,可申请享受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补贴。其中,居家照护服务补贴标准为250元/人·月;集中照护服务补贴标准为600元/人·月。由街道办事处核定对象直接发放。
第二十条 对就读学前教育、小学和非住读初高中(含职高)的残疾人,按500元/人·学年标准给予生活补贴;住读初高中(含职高)的残疾人,按2000元/人·学年标准给予生活补贴。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被录取为全日制大学生的,当年可申请一次性入学补贴。其中,对被大学专科或高职录取的给予每人3000元补贴,对被大学本科及以上录取的给予每人5000元补贴;第二学年起,残疾人可申请2000元/人·学年的生活补贴。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人为残疾人且系持有《重庆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的,在上述补贴标准上增发50%。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大学生获得国家级奖学金的每次奖励1500元,获得其他级别奖学金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申请人应于每年7—9月申请当年教育资助。
第二十一条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人员申办残疾人证并通过评定的,给予评定费全额资助。
第二十二条 夫妻双方均为视力残疾人或听力残疾人的家庭,对其当年缴纳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给予200元补贴。
第二十三条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由委托的渝北区救助管理站按全市相关规定实施救助。
第二十四条 困难群众的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基本养老保险代缴、丧葬服务补助政策以及残疾人精准康复救助政策等按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申请本章所规定救助保障的残疾人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户籍地在新区;(二)残疾证件系由新区有关单位制发。
第六章 节日慰问
第二十六条 加大对新区困难群众的节日慰问力度,采取多种形式悉心了解困难群众生活、医疗、就业等情况,有针对性做好社会保障服务工作。慰问对象范围及标准详见附件。具有多重身份的慰问对象在同一节日慰问中按就高原则以一种身份进行慰问。街道办事处应结合实际认真制定慰问方案,审慎拟定慰问名单,确保对象准确、规模适度、不重不漏,慰问方案和名单报社会保障局备案并组织发放。除有明确要求外,原则上以现金形式实施。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障局、街道办事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管理,严格审核把关、履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制度,强化政策学习,加强业务培训;财政局将救助经费纳入资金预算安排;审计局应切实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定期开展专项审计督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监察室应认真监督各相关部门落实责任、规范管理、监管到位。
第二十八条 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主动发现机制,优化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大数据信息平台,打通市、区两级相关系统,逐步建立多部门参与的低收入人口信息动态预警机制,探索部门间救助信息线上互认,取消线下困难对象身份确认事项,提高社会救助的时效性、精准度。
第二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可通过购买服务、开发岗位、政策引导、设立基层工作站等方式,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协助社会救助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建档访视、需求分析、政策宣传等事务,并为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有条件的街道可为低保对象、散居特困、独居老人等重点关注对象安装智能照护装置,形成“物质+服务”的新型社会救助工作方式。
第三十条 对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等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金的,减发或者停发救助金,责令其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6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后,《重庆两江新区困难群众社会保障帮扶实施暂行办法》(渝两江管发〔2019〕67号)废止,此前新区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