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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4-01321 [ 发文字号 ] 渝两江管发〔2024〕10号
[ 主题分类 ] 质量监督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5-16 [ 发布日期 ] 2024-06-03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质量督察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国有企业,各街道办事处,委机关各部门,各驻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重庆两江新区质量督察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45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两江新区质量督察工作规程(试行)

为加强对质量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质量督察机制对质量工作的推动促进作用,深入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加快推进质量强区建设,全面提升质量水平,进一步规范两江新区质量督察各项工作,根据相关要求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质量督察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工作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以及新区党工委、新区管委会关于质量工作决策部署等情况;

(二)贯彻落实国家级、市级有关质量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规划计划等情况;

(三)建立健全质量工作长效机制、落实质量建设重要举措等推进质量强区建设情况;

(四)涉及安全性、系统性、区域性以及反复投诉等突出质量问题和处理情况,特别是对人民群众反映的质量问题立行立改情况;

(五)对质量问题立案、查处、移交、审判、执行等环节非法干预,以及不予配合等情况;

(六)其他需要督察的质量事项。

第二条 质量督察对象

(一)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二)承担重要质量工作职责的新区有关部门;

(三)各园区(三大新城);

(四)区属国有企业和具有行政职能的社团组织;

(五)其他需要督察的单位。

第三条 质量督察方式

(一)书面督察。要求被督察单位进行全面自查,限期书面报告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实地督察。深入被督察单位,通过多种方式明察暗访,切实了解被督察单位实际情况。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召开质量工作座谈会,听取被督察单位遵守执行质量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能职责等情况汇报;

2.与被督察单位有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向知情人员询问有关情况;

3.设立质量问题举报渠道,受理反映被督察单位质量工作问题信访;

4.对收到的重大质量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转交有关部门,必要时可请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5.调阅、复制有关质量资料和与质量工作有关的文件、会议记录等材料;

6.组织质量法律法规遵守执行等情况的问卷调查,开展质量执法随机抽查,赴被督察单位、企业进行实地调查了解。

第四条 质量督察程序

(一)制定方案。新区质量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组建督察组,确定质量督察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及职责,明确督察目的、督察对象、督察内容、督察方式、督察期限等事项,制定督察方案。

(二)实施督察。质量督察组应当先行收集了解被督察单位有关质量工作情况,并向被督察单位送达质量督察通知书。督察正式开始后应当向被督察单位通报督察内容,严格按照督察方案开展督察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三)报告情况。质量督察组督察结束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形成书面督察报告及督察意见书,经与督察对象沟通后,向新区质量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督察基本情况,反映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四)督察整改。需要进行整改或处置的,经新区质量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同意后,下发《督察意见书》,被督察单位应严格按照《督察意见书》要求及时整改、认真回复。

(五)结果运用。质量督察结果通报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各单位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实行问责的依据。对质量工作成绩突出的街道、部门、企业或组织,按有关规定进行褒扬激励。

第五条 质量督察纪律

被督察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质量督察,积极配合质量督察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妨碍或干扰督察工作。

督察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市、区有关规定和反对四风各项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反映问题,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为督察对象减负增效。违反规定或在督察工作中违法违纪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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