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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一:杨某。
申请人二:谢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重庆两江新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指挥部”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9月28日收悉。经初步审查,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存在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复议请求不准确等问题,本机关于2022年10月10日向申请人作出并邮寄送达《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2022年10月14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补正后的《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申请人补正后的行政复议申请缺乏法定证明材料,故本机关于2022年10月21日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复议二次补正通知书》并于同日邮寄送达。2022年10月27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二次补正后的《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经本机关两次通知补正后提交的材料没有达到补正目的,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受理条件:
一、申请人补正后的《复议申请书》中被申请人变更为“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但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不是案涉《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的作出主体,也不是案涉《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作出主体“重庆两江新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的设立机关。故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二、复议请求第2项实质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而请求其履职。经本机关通知补正后,申请人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因缺少法定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也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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