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换或升级浏览器以获得最佳体验。
当前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会有安全风险且无法正常显示。建议您升级或使用其他浏览器。
若您当前使用的浏览器为QQ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仍出现该提示,请切换至极速模式。
申请人:重庆万化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两江新区大竹林街道金开大道西段106号3号楼7F703。
法定代表人:吴登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詹舒扬,该公司派遣中心员工。
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两江新区出口加工区一路7号金泰彩时代2号楼20楼。
主要负责人:但堂文,该局局长。
第三人:刘英,女,汉族,出生于1970年5月15日,公民身份号码512*************65,系万永祥配偶,住重庆市江津区吴滩镇郎家村5组。
申请人重庆万化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5月17日作出的渝两江保障伤险认字﹝2022﹞539号认定视同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认定视同工伤决定书》),于2022年6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认定视同工伤决定书》中受伤害人员万永祥已死亡,本机关追加万永祥配偶刘英参加行政复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渝两江保障伤险认字﹝2022﹞539号《认定视同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称:万永祥系申请人派遣至重庆市南岸区路灯管理处提供劳务的员工。2022年4月12日19时40分左右在岗期间从南岸区鸡冠石镇慈母山二号配电房到门外路边厕所入厕,20时17分许,其配偶刘英见万永祥入厕后一直未归,遂前往门外厕所寻找,发现万永祥摔倒在厕所门口,胸部有外伤,但无有效证据证明万永祥死于突发疾病。故申请人认为,万永祥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
被申请人称: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万永祥于2022年4月12日突发疾病后死亡的事实是否属于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书》及申请工伤相关材料,对万永祥身份、受伤(死亡)过程进行描述,其能证实万永祥经申请人招用,并被申请人派往南岸区路灯管理处工作的事实。万永祥于2022年4月12日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入厕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于48小时内死亡。同时,在工作期间上厕所是合理的生理需要。因此,前述事实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故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视同工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请求维持。
第三人未向本复议机关提交陈述意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重庆万化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24日,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人力资源管理及咨询……。2021年8月1日,甲方即申请人与乙方即万永祥签订《聘用协议》,该协议约定,协议期限为2021年8月1日生效,至2023年7月31日终止。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将乙方派遣至重庆市南岸区路灯管理处从事值守工作……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工作时间……。后申请人将万永祥派往重庆市南岸区路灯管理处从事值守工作,工作时间为一天24小时值守,工作地点为南岸区鸡冠石镇慈母山二号配电房,2022年4月12日19时40分左右,万永祥从南岸区鸡冠石镇慈母山二号配电房到门外路边厕所入厕,约2022年4月12日20时17分左右,其配偶刘英见万永祥入厕未归,便前往厕所寻找,发现万永祥摔倒在厕所门口,刘英将前述情况告知其子万亮,万亮到现场后拨打120急救电话,经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现场抢救无效死亡。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上记载,死者姓名:万永祥,死亡日期:2022年4月12日,死亡原因:心肺停止。
2022年4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申请人补正后,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2日受理该申请。被申请人经调查后于2022年5月17日作出渝两江保障伤险认字﹝2022﹞539号《认定视同工伤决定书》,认定万永祥受伤为视同工伤,于同日将该决定书直接送达申请人和第三人刘英。
另查明,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出具的《重庆市公安局案(事接报回执)》中载明:……经刑警队现场勘查未见明显异常……万永祥的死亡排除刑事案件可能。
以上事实,有《工伤认定申请表》、《营业执照》、第三人身份证复印件、证人马兰身份证复印件、万永祥与刘英结婚证复印件、户主为刘英的常住人口登记卡、《重庆市工伤事故伤害报告表》《聘用协议》《情况说明》《证人证言》《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江南院区急救部院前急救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非正常死亡证明》《重庆市公安局案(事)接报回执》《委托书》《介绍信》、被调查人为刘英、冉栖梦的《重庆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调查笔录》、冉栖梦身份证复印件、渝两江保障伤险补字﹝2022﹞32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渝两江保障伤险受字﹝2022﹞598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渝两江保障伤险认字﹝2022﹞539号《认定视同工伤决定书》《送达回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万永祥突发疾病死亡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首先,根据万永祥与申请人签订的《聘用协议》、重庆市南岸区路灯管理处出具的《情况说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非正常死亡证明》等证据可以证明万永祥系申请人员工, 2022年4月12日万永祥在工作期间、前述工作地点上厕所过程中突发疾病,经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现场抢救无效后死亡且其死亡原因被公安机关排除刑事案件可能的事实。因此,万永祥于2022年4月12日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情形。
此外,申请人也未提交证据证明第三人受伤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关于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之一,因此,其关于第三人所受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的理由不能成立。同时,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视同工伤决定书》的程序也符合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渝两江保障伤险认字﹝2022﹞539号《认定视同工伤决定书》的理由不能成立,被申请人作出渝两江保障伤险认字﹝2022﹞539号《认定视同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渝两江保障伤险认字﹝2022﹞539号《认定视同工伤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7月2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即将离开“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