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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刘某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重庆市人民政府转送本机关处理,本机关依法于2022年6月7日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申请撤回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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