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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某。
申请人:罗某某。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
申请人陈某、罗某某、张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于2019年12月30日核发的两江新区建竣备字〔2019〕03××号《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证》),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受理,并于2021年7月23日作出渝两江管复〔202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受理后,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进行管辖,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22年4月11日作出(2021)渝0105行初×××《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渝两江管复〔202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本机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针对罗某某、张某某、陈某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核发的《备案登记证》;2、重新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3、重新组织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申请人称:申请人陈某、罗某某、张某某分别于2018年12月21日、2018年11月30日、2019年4月29日与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某某公司将位于重庆市某某区某某组团0标准分区08-02/02地块49号楼1-商铺10、1-商铺15、48号楼1-商铺7的房屋分别出售给申请人陈某、罗某某、张某某,该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清水房,用途为非住宅,约定层高、净高满足国家强制规范要求。申请人在查验房屋过程中发现房屋内有四级阶梯,整体地面明显高于屋外地面。经测量,房屋层高低于规划设计要求,与设计图、施工图、竣工图不符。
申请人认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以及根据《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自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应该进行审核,若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重新办理备案手续。被申请人在办理涉案备案登记证时未严格审查其提交的房屋建筑工程验收报告和规划、环保、人防、消防、电梯、燃气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材料,即向某某公司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该备案行为与上述规定不符。因此,被申请人的备案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请求予以撤销,并重新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被申请人称:一 、申请人反映的房屋层高低于规划设计要求,与设计图、施工图、竣工图不符的问题与事实不符。经核实,建设单位报建的设计图、施工图、竣工图中标示的案涉商铺层高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且竣工验收资料显示,案涉商铺实际层高与报建图纸一致。此外,报建图纸显示室内外存在高差,为便于商铺业主使用,建设单位采用台阶形式连接室内外,与报建图纸并不冲突。故申请人反映的房屋层高低于规划设计要求,与设计图、施工图、竣工图不符的问题与事实不符。
二、被申请人的备案行为是行政主管机关为监管需要而收集工程建设相关情况的登记备查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是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等有关主体责任单位进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非竣工验收的责任主体,而只负责竣工验收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基于行政处分。据此,竣工验收备案是行政主管机关为监管需要而收集工程建设相关情况的登记备查行为,竣工验收是否合格并不以备案为生效要件,备案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三、被申请人的备案行为合法,已颁发的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不应撤销。(一)被申请人具有颁发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责。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庆两江新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被申请人具有合法的行政主体资格,依法进行备案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权。(二)被申请人的备案行为事实清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过程中,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被申请人对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了清点,在文件齐全后依法办理了备案手续。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核发的两江建竣备字〔2019〕03××号《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的备案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不应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某某大竹林项目(08-02/02号地块1-4、5-8、9-17、18-48、49-51、52号楼及对应车库)系某某公司开发建设。2019年12月27日,某某大竹林项目(08-02/02号地块1-4、5-8、9-17、18-48、49-51、52号楼及对应车库)通过竣工验收,2019年12月29日,某某公司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某某大竹林项目(08-02/02号地块1-4、5-8、9-17、18-48、49-51、52号楼及对应车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并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编号为500118201803120101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其附件、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某某大竹林项目(08-02/02号地块)1-52号楼及对应车库规划核实书与施工许可证面积情况说明、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汇总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告知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建设工程档案报送交接书、渝两江建审〔2017〕3××号合格书、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审查结果表(建筑工程)、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送审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基本情况表、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审查意见书(一审)》、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审查记录表(一审)》、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反馈意见表(一审)》、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反馈意见表(一审)》(节能专篇)、单位(子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竣工检查报告、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评估报告、勘查文件质量检查报告、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款支付情况说明、重庆市新建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及质量保证书、重庆市新建商品房质量保证书、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人防工程建设情况内部流转表、重庆市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表、配套费、人防完清情况表、两江新区海绵城市专项验收备案表等材料。被申请人经审查上述材料以及涉案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后,于2019年12月30日向某某公司核发了两江建竣备字〔2019〕03××号《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
还查明,申请人陈某、罗某某、张某某分别于2018年12月21日、2018年11月30日、2019年4月29日,购买上述案涉项目中49号楼1-商铺10、1-商铺15、48号楼1-商铺7。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两江建竣备字〔2019〕03××号《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编号为500118201803120101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其附件、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某某大竹林项目(08-02/02号地块)1-52号楼及对应车库规划核实书与施工许可证面积情况说明、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汇总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告知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建设工程档案报送交接书、渝两江建审〔2017〕3××号合格书、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果表(建筑工程)、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送审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基本情况表、节能(绿色建筑)设计自审意见书、1号至46号楼节能施工图设计基本情况表(居住建筑)、47号至49号楼节能(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基本情况表(公共建筑)、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阶段基本情况表(公共建筑)、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基本情况表(居住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达标判断表(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达标判断表(居住建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审查意见书(一审)》、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审查记录表(一审)》、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反馈意见表(一审)》、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反馈意见表(一审)》(节能专篇)、初步设计专家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复核表(房建工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法人授权书、参建五方项目负责人法人授权书及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单位(子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竣工检查报告、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评估报告、勘查文件质量检查报告、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款支付情况说明、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表(二)、银级绿色建筑竣工、建筑能效标识证书、建筑工程竣工标识牌、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重庆市新建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及质量保证书、重庆市新建商品房质量保证书、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某某大竹林项目四期、五期、三期南白蚁防治工程合同、人防工程建设情况内部流转表、重庆市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表、配套费、人防完清情况表、两江新区海绵城市专项验收备案表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第一、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涉案工程辖区的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具有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定职责。
第二、根据国务院国发(2003)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第76项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核准”改为“告知性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不再具有行政审批性质。据此,被申请人的竣工验收备案行为不再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只要依法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相关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后,即可作出竣工验收备案。同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自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本案中,涉案房屋已于2019年12月27日通过竣工验收,同年12月29日,某某公司向被申请人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时,提交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建设工程消防设备备案表、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质量保修书、工程款支付情况说明、新建商品房使用说明书、新建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表、配套费、人防完清情况表、两江新区海绵城市专项验收备案表等材料,被申请人经形式要件审查认为符合办理备案条件,于同年12月30日作出两江建竣备字〔2019〕03××号《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符合前述法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于2019年12月30日核发的两江建竣备字〔2019〕03××号《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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