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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贾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贾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7日作出的《重庆市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重庆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相关投诉举报处理结果的告知函》(以下简称《投诉举报处理结果的告知函》),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2年5月19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7日作出的涉案《投诉举报处理结果的告知函》,并责令其对申请人举报信中“关于重庆度某某等发送违法广告侵害个人信息权、违反个人信息和数据处理及危害网络安全等投诉举报履职申请1”的举报事项限期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以及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有处理涉案投诉举报的职权。二、被申请人处理涉案投诉程序违法。被申请人未在七个工作日就申请人关于违法广告的投诉举报作出处理告知,构成程序违法。其在未就投诉事项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告知的情形下,径行进入行政调解程序,不符合程序正当性要求。三、被申请人称被举报人不存在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明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被举报人所提供格式合同《百度钱包支付隐私政策》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一款明显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其他条款则违反了该《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若支持北京度某某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格式合同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授权共享给其他未向消费者明确告知的关联公司、供应商或者合作伙伴,则意味着任何一家跟其有合作的或关联的公司便可借助该格式合同随意拨打电话、发送短信,无法维护和保障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四、被申请人作出涉案《投诉举报处理结果的告知函》适用法律不当。《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是应当立案的情形,第二十条规定的才是不予立案的情形,被申请人援引该《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决定不予立案,明显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五、被申请人未充分全面履职,违反了《网络安全法》第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4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一、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材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对被投诉举报人涉嫌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未在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采用商业贿赂手段诱使消费者下载并使用其他产品或服务,未经授权直接搭售商品或服务行为,未对短信等系统网络安全防护安全审计日志记录等采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夸大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全面查处。2.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3.要求执法过程记录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承办部门名称、办公电话和执法主体信息及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等执法信息。4.要求对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限期移送,并将移送情况及处理结果书面答复并向社会公布。5.要求按最高奖励标准给予举报奖励。6.要求对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事实记入信用档案并在相关网站上对外公示。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涉嫌违法行为已依法履职核查、处理合法合规。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后,高度重视,立即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梳理并分类依法进行了调查。1.提取了被投诉举报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场地证明打印件、市金融办关于同意重庆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复印件、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渝两江)登记内变字〔2019〕第0517××号)复印件等证据,未发现其不在注册地实际经营、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违法行为。2.调查提取了《百度钱包支付隐私政策》、重庆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关于客户反馈情况的报告及内部数据查询过程截屏等证据,未发现被投诉举报人存在未经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发送广告等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的违法行为。3.对于申请人关于被投诉举报人存在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采用引人误解和商业贿赂手段、未经授权直接搭售商品或服务、未对短信等系统安全防护安全审计日志记录等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夸大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的举报事项,因申请人未列举具体违法线索,也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同时经被申请人核查亦未发现当事人存在上述违法行为。根据以上调查结果,被申请人作出涉案《投诉举报处理结果的告知函》并依法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处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三、因被申请人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被举报的违法行为,不符合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对申请人予以奖励的条件,依据规定不应给予申请人举报奖励;因被举报的违法行为未查证属实,被申请人未将申请人所称被举报人违法事实记入信用档案并在相关网站对外公示,并无不当;因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需要其他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故无需要移交其他部门管辖的案源线索。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积极履职,针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涉案《投诉举报处理结果的告知函》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四、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处理合法合规。被申请人及时将申请人的诉求反馈给被投诉人,积极开展调解,经调解,被投诉人已对投诉人手机号作屏蔽处理,但对申请人的其他诉求无法满足。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终止调解,并于2022年5月7日将此结果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对涉案投诉的处理符合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的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10日,申请人本人手机号码18561585×××收到了“106914930001000”的短信,短信内容为:“〔有钱花〕尊敬的用户,恭喜您获得有钱花申请资格,日息最低至万二,灵活借还,请官方渠道下载有钱花申请,10日内激活有效,回T退订”。
2022年4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关于重庆度某某等发送违法广告侵害个人信息权、违反个人信息和数据处理及危害网络安全等投诉举报履职申请1”的投诉举报材料。申请人投诉举报主要内容为:1.依法查处被投诉举报人未经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发送商业性广告以及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的行为;2.依法查处被投诉举报人利用“格式条款”,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方式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3.依法查处被投诉举报人不在注册地实际经营、擅自变更登记事项,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及未履行企业信息公示或变更公示义务;4.依法调解,督促被投诉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5.依法查处被投诉举报人及未经同意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采用商业贿赂手段诱使消费者下载并使用其他产品或服务、未经授权直接搭售商品或服务行为等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以及在调解和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被投诉举报人的其他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查处并联合惩戒或移送其他行政、司法机关查处并告知申请人,并将其违法事实记入信用档案且在相关网站上对外公示。6.按最高奖励标准给予举报奖励,并依申请公开执法和政务承办部门名称、办公电话和执法主体信息及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等执法信息。
收到涉案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随即开展核查工作,并于2022年4月18日电话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受理情况,向其核实了涉案投诉举报所附的“有钱花”相关短信截图中的信息编号。此外,被申请人调查核实了被投诉举报人营业执照、相关场地证明、开业批复、准予变更登记通知等。
2022年5月5日,被申请人调查提取了《百度钱包支付隐私政策》、重庆度某某小额贷款公司内部数据查询过程截屏、《重庆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关于客户反馈情况的报告》等,被投诉举报人在前述报告中表示:“我司已对该手机号码做屏蔽处理......无法满足客户‘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要求”,附申请人注册百度钱包注册记录截图。被申请人遂于同日作出(市场监管〔2022〕第070××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2022年5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投诉举报处理结果的告知函》《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重庆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相关投诉举报中涉及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告知函 》并于同日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前述决定书与告知函。
另查明:一、申请人通过“18561585×××”的手机号码于2018年4月4日23:49:36注册了百度钱包,并与百度钱包运营方北京度某某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原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百度钱包支付隐私政策》。
二、重庆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北京度某某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原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为关联公司。重庆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重庆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5日经市金融办批复同意开业,该公司住所为重庆市某某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某某大道5号附84号,经营场所为重庆市某某区某某街道某某路9号。该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更名为重庆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关于重庆度某某等发送违法广告侵害个人信息权、违法个人信息和数据处理及危害网络安全等投诉举报履职申请1”的投诉举报材料、被投诉举报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场地证明》《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同意重庆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百度钱包支付隐私政策》《重庆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关于客户反馈情况的报告》、重庆度某某小额贷款公司内部数据查询过程截屏、《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重庆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相关投诉举报处理结果的告知函》《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重庆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相关投诉举报中涉及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告知函》《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及EMS邮政速递物流详单打印件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于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投诉举报处理结果的告知函》是否合法。首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规定,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五条:“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二)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事项以及章程、合同或协议开展经营活动......(四)监督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系被投诉举报人重庆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属地两江新区直管区范围内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故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具有管辖权。
其次,关于被申请人处理案涉投诉是否程序合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以及根据该《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第(四)项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第二款:“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4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并于2022年4月18日电话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受理情况、核实案件相关情况。鉴于申请人于电话中明确表明一切事实和理由以投诉举报材料为准,且其投诉请求明确要求被申请人依法调解,故被申请人在处理本案投诉过程中组织开展调解,后又因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满足申请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要求,即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及《投诉举报处理结果的告知函》并依法送达申请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再次,关于被申请人处理案涉投诉举报是否得当。本案中,申请人就其投诉举报重庆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经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发送商业性广告以及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的行为,提供了相应短信截图。被申请人经调查,查明申请人用手机号码注册百度钱包时,与百度钱包运营方北京度某某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原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百度钱包支付隐私政策》,该隐私政策明确介绍了百付宝在支付产品/服务中收集、使用、共享注册人的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百度钱包相关的信息安全保护措施,以及注册人访问、控制其个人信息的方法等,故应视为申请人已认可或同意北京度某某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按照该隐私政策中载明的个人信息使用、共享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使用申请人个人信息。同时,该隐私政策虽为被投诉举报人提供的格式文本,但从其内容来看,并未侵害消费者权益。此外,申请人投诉称度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采用引人误解和商业贿赂手段、未经授权直接搭售商品或服务等,但申请人未提供具体线索,被申请人在调查过程中亦未发现被投诉举报人有关违法行为。故被申请人对此不予立案并作出涉案《投诉举报处理结果的告知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至于申请人所称被申请人所作答复未具备对应性逐一审查和判断的观点,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分类处理并作出涉案《投诉举报处理结果的告知函》,基本涵盖了申请人的所有举报事项,已依法全面履行答复职责。
最后,关于被申请人适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是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立案的条件,第二十条规定了有违法行为但存在不予处罚情形且处于立案核查阶段的,可以不予立案的情形。本案中,经被申请人调查,未发现被投诉举报人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的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应当立案的情形,故被申请人引用该条决定不予立案,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涉案《投诉举报处理结果的告知函》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的告知函》。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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