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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3-01796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发字文号 ]
渝两江管复〔2022〕30号
[ 标  题 ]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渝两江管复〔2022〕30号)
[ 成文日期 ]
2023-06-05
[ 发布日期 ]
2023-06-05
[ 有 效 性 ]
有效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渝两江管复〔202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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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华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现代服务业局。

申请人华某某要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现代服务业局于2022427日向其作出的《重庆两江新区现代服务业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意见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现代服务业局于2022427日向其作出的《重庆两江新区现代服务业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意见书》(以下简称:答复意见书);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公开其在处理某某小贷(以下简称:某某小贷)违法催收时所掌握的证据。

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其在处理某某小贷违法催收时所掌握的证据,但被申请人于2022427日作出《答复意见书》,告知不予公开其在处理举报事项时所掌握的所有证据材料,对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系不履行法定职责,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纠正。理由如下:

一、即使不予公开的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申请人也有法定的知情权。首先,被申请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理解有误,即使是“过程性信息”,申请人也有法定的知情权。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4913日公布的《姚新金、刘天水诉福建省永泰县国土资源局案》,过程性信息一般是指行政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内部或行政机关之间形成的研究、讨论等信息,当决策、决定完成后此前处于调查、讨论的信息不再是过程性信息,如公开的需要大于不公开的需要,就应当公开。再次,过程性信息并非当然不公开,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已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不能作为司法审查的依据。不予公开的情形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认定。且只要公开不会引发社会稳定问题或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就依法应当公开,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只是规定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并不属于当然不予公开的信息范畴。被申请人对某某小贷的调查也是因为申请人投诉而引起的,对申请人公开其在处理某某小贷违法催收时所掌握的证据不会影响社会稳定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即使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申请人也有法定的知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仅是针对普通公众而言,并不适用于该行政执法行为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人作为某某小贷暴力催收的受害当事人,有权通过政府部门了解该行政执法的案卷信息。同时被申请人不公开的行为也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精神相违背。

三、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并不属于依法不能公开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也不会对第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属于可公开范围。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答复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理由如下:20222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及相关材料,申请人反映某某小贷存在违规催收的问题,被申请人对该投诉案件及时进行了调查处理,于2022328日作出答复意见,2022329日通过EMS邮政快递将办理结果回复告知申请人。20224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开调查处置申请人投诉某某小贷违法催收一事时掌握到的全部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和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的规定,被申请人认为,对申请人的行政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调查处置时掌握的全部证据材料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故被申请人不予公开。被申请人于2022427日作出答复意见,2022428日通过EMS邮政快递及时将回复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了答复。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回复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4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递交《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因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某某小贷违法催收,被申请人在调查处置此事时所掌握的全部证据材料”。被申请人于202247日收到该申请。2022427日,被申请人作出《重庆两江新区现代服务业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意见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故不予公开,并于同年428日将《答复意见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还查明,20222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关于“反映某某小贷采取恐吓、威胁和骚扰的非法催收手段严重违法,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经调查后,于2022328日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群众意见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顺丰速运邮寄单、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行政投诉案件审批表》、《重庆两江新区现代服务业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意见书》、快递单及EMS快递单号查询信息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回复的法定职责。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因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某某小贷违法催收,被申请人在调查处置此事时所掌握的全部证据材料”,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被申请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证据材料,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被申请人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告知申请人其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决定不予公开,履行了相应的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并无不当。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请人于202247日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同年427日向申请人作出《答复意见书》,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的理由不能成立,被申请人作出《答复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427日作出的《重庆两江新区现代服务业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意见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2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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