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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叶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叶某某不服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投诉作出的回复处理,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该行政复议申请由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至本机关,本机关于2022年4月20日收悉。
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载明的被申请人为“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议请求为“申请人不服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重庆某某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作出的处理不予立案决定,要求撤销该行政行为,重新立案查处。”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与其申请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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