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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某某管理委员会市政部。
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之间产生纠纷而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3月28日收悉。
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载明的被申请人为“重庆两江新区某某管理委员会市政部”和“重庆两江新区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本机关认为:因我区并未设立“重庆两江新区某某管理委员会市政部”,故对该被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另一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因不属于行政机关,其作为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人对该被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亦不应受理。综上所述,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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