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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赵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现代服务业局。
申请人赵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就其投诉重庆市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小贷)、重庆市某某小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微小贷)、重庆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小贷)、重庆市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小贷)、重庆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小贷)作出的《答复群众意见书》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3月5日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7日向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群众意见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群众意见书》中没有记录作为监管机构对被投诉人的监管信息和监管结果;仅凭赵某某与相关被投诉人签署的《非学生承诺函》认定其不是在校大学生,而没有核查出其贷款时具有真实的在校大学生的身份。该行政行为查明事实不清,且明显不当。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的回复处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一)关于申请人反映某某小贷的相关问题
被申请人依法向被投诉人某某小贷开展调查,并调取了《关于客户赵某某的情况说明》《个人消费借呗·贷款合同》《交易流水》等材料。被申请人核查了申请人提供的投诉材料及相关附件等内容,同时被申请人核查了被投诉人提供的《关于客户赵某某的情况说明》中“一、贷款及使用情况”,被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人存在贷前审核不严的情况。故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采取监管措施,向其下发了《风险提示函》。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限内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某某小贷整改情况的报告》
被申请人核查被投诉人提供的《个人消费借呗·贷款合同》后,根据第一条约定,被投诉人提供的贷款约定利率未违反合同签订时期相关法规。同时根据《个人消费借呗·贷款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第2项约定:“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在上述(一)项贷款初始日利率水平上加收50%”和被投诉人提供的《关于客户赵某某的情况说明》中“一、贷款及使用情况”,经被申请人核实,涉及某某小贷出资的相关贷款综合实际年利率未超过有关规定。
(二)关于申请人反映小微小贷的相关问题
被申请人依法向被投诉人小微小贷开展调查,并调取了《关于客户赵某某的情况说明》《场景消费金融用户综合服务协议》《场景消费金融信贷服务合同》《花呗服务合同签约认证表》《业务证明》《关于花呗分期的说明》等材料。
被申请人核查了申请人提供的投诉材料及相关附件等内容,同时被申请人核查了被投诉人提供的《关于客户赵某某的情况说明》中“一、贷款及使用情况”,被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人存在贷前审核不严的情况。故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采取监管措施,向其下发了《风险提示函》。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限内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某某小贷整改情况的报告》。
被申请人核查被投诉人提供的《场景消费金融信贷服务合同》后,根据第五条1.3点约定:“若您在还款日后仍未清偿当月应还的授信资金本金及相应息费,授信机构将按每日未偿本金及息费的合计余额的万分之五逐日计收逾期罚息,直至您按照授信机构的要求归还“最低还款”金额或将应付款项清偿完毕。”及《关于花呗分期的说明》显示,被投诉人提供的贷款约定利率未违反相关法规。同时,根据《业务证明》显示,相关贷款综合实际年利率也未超过有关规定。
(三)关于申请人反映某某小贷的相关问题
被申请人依法向被投诉人某某小贷开展调查,并调取了《关于客户赵某某有关情况的报告》《重庆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协议》《个人征信授权书》等材料。
被申请人核查申请人提供的投诉材料及相关附件等内容,同时被申请人核查被投诉人提供的《关于客户赵某某有关情况的报告》中“四、借款审核情况”“五、学生身份及还款能力审核情况”“六、有关部门对于“有钱花APP”相关批复情况的说明”,被申请人暂未发现被投诉人存在贷前审核不严的情况。
被申请人核查了被投诉人提交的《重庆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协议》,根据第一条约定,被投诉人提供的贷款约定利率未违反合同签订时期相关规定,根据被投诉人提供的《关于客户赵某某有关情况的报告》中“三、利率情况”,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以贷款结清时的实际利率为准。
(四)关于申请人反映某某小贷的相关问题
被申请人依法向被投诉人某某小贷开展调查,并调取了《关于客户赵某某有关情况的报告》等材料。
被申请人核查了申请人提供的投诉材料及相关附件等内容,同时被申请人核查了被投诉人提供的《关于客户赵某某的情况说明》中“二、借款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申请人与被投诉人之间无借贷关系,被申请人暂未发现被投诉人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
(五)关于申请人反映某某小贷的相关问题
被申请人依法向被投诉人某某小贷开展调查,并调取了《关于客户赵某某有关情况的报告》《金条借款合同》《白条信用付款服务协议》《关于客户赵某某白条协议签署说明》《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非学生承诺函》等材料。
被申请人核查了申请人提供的投诉材料及相关附件等内容,同时被申请人核查了被投诉人提供的《关于客户赵某某有关情况的报告》中“二、借款情况”“三、其他情况-贷前审核方式”,被申请人暂未发现被投诉人存在贷前审核不严的情况。
被申请人核查被投诉人提交的《金条借款合同》《白条信用付款服务协议》后,根据《金条借款合同》首页内容、《白条信用付款服务协议》附件二“白条产品说明及服务费用计算规则”的约定,被投诉人提供的贷款约定利率未违反合同签订时期相关规定,同时核查被投诉人提供的《关于客户赵某某有关情况的报告》中“三、其他情况-客户利率情况”,经被申请人核实,借款人相关贷款综合实际年利率未超过有关规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7日通过EMS邮政快递及时回复告知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实和答复工作,且对发现问题的被投诉人及时采取了监管措施。
经审理查明: 2022年1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转办的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后,开展相关调查。经与申请人电话沟通,被申请人确认了涉及我区的被投诉主体为某某小贷、小微小贷、某某小贷、某某小贷、某某小贷,并告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举报事项的相关证据凭证。同时,被申请人向5家被投诉人进行调查,并调取了相关证据。经查,被申请人发现某某小贷和小微小贷存在贷前审核不严的情况,随对其采取监管措施,向其下发了《风险提示函》。上述被诉人在规定时限内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整改情况报告。被申请人未发现5家被投诉人存在申请人所投诉的其他违法行为,于2022年1月27日作出《答复群众意见书》,并于1月29日送达至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书》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接诉转送单(编号:2022xxxx)、赵某某投诉材料、被投诉人某某小贷提交的《重庆市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关于客户赵某某的情况说明》、被投诉人某某小贷提交的赵某某《个人消费借呗贷款合同》、被投诉人某某小贷提交的赵某某《交易流水》、被投诉人某某小贷提交的某某(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ICP备案查询记录、被投诉人小微小贷提交的《重庆市某某小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关于客户赵某某的情况说明》、被投诉人小微小贷提交的赵某某《场景消费金融用户综合服务协议》、被投诉人小微小贷提交的赵某某《场景消费金融信贷服务合同》、被投诉人小微小贷提交的赵某某《花呗服务合同签约认证表》、被投诉人小微小贷提交的赵某某《业务证明》、被投诉人小微小贷提交的《关于花呗分期的说明》、被投诉人小微小贷提交的某某(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ICP备案查询记录、《风险提示函》(渝两江服函〔2022〕5号)、被投诉人某某小贷、小微小贷提交的《关于某某小贷整改情况的报告》、被投诉人某某小贷提交的《重庆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关于客户赵某某有关情况的报告》、被投诉人某某小贷提交的《重庆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协议》、被投诉人某某小贷提交的《个人征信授权书》、被投诉人某某小贷提交的《重庆市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关于客户赵某某有关情况的报告》、被投诉人某某小贷提交的《重庆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关于客户赵某某有关情况的报告》、被投诉人某某小贷提交的《金条借款合同》为证。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具有回复申请人投诉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第五条规定、《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区县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渝金发〔2013〕8号)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中共重庆两江新区工作委员会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内设机构和直属机构主要职责方案(修订)>的通知》(渝两江党〔2016〕103号)第六条规定、《中共重庆两江新区工作委员会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新区部门和市级部门对接工作的通知》(渝两江党发〔2018〕44号)第二条第四项及附件第8项规定及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接诉转送单(编号:2022xxxx),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案涉投诉举报并作出《答复群众意见书》,其主体适格。
被申请人收到投诉材料后,及时向申请人和被投诉人依法开展调查,搜集证据。通过审查申请人及5家被投诉人提供相关凭证等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发现2家被投诉人存在贷款审核不严的情况,对其采取了相关监管措施;同时,被申请人并未发现被投诉人存在申请人举报的其他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被申请人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回复申请人。被申请人已尽到尽职调查义务,其作出的《答复群众意见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内容适当,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现代服务业局向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群众意见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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