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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3-01726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发字文号 ]
渝两江管复〔2022〕9号
[ 标  题 ]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渝两江管复〔2022〕9号)
[ 成文日期 ]
2023-05-29
[ 发布日期 ]
2023-05-29
[ 有 效 性 ]
有效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渝两江管复〔20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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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沈某。

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沈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其举报重庆某某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29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9年在某某公司开发的某某楼盘,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渝国土房管(2018)预字第(XXXX)号,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购买房屋时,该公司的宣传资料(售楼处沙盘、宣传片、组团及区域规划蓝图、销售人员沟通记录等)均显示某某大平层组团为整个某某地理位置最高、品质最高端的洋房和高层大平层组团,相邻的某某都会组团不会对其嘉陵江和欢乐谷的主景观面造成遮挡。但是,某某公司为了增加后续销售货值,不顾遮挡已售房屋景观视野,向政府申请对同属某某公司开发的某某都会相邻组团进行了规划调整,在某某组团近距离修建了高层,且在过程中故意隐瞒以上相关问题,导致此房屋在20208月交房时,申请人所购买房屋的嘉陵江主景观面受到遮挡。

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文件,某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严重影响申请人所购房屋的价值,无法正常交付及使用。申请人就以上问题多次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举报投诉,而被申请人回复证据不充足,不予立案,该处理行为属于不作为,请求对某某公司依法查处,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具有管辖权。2021117日,申请人向我局举报某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案,经查,被举报人的住所地为重庆市北部新区XX号某区XX号,在两江新区范围内。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两江新区市场监管体制组建重庆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通知》(渝府办〔201419号)《中共重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两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机构设置的批复》(渝委编委〔201956号)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具有管辖权。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的处理程序合法。20211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124日上午,被申请人对涉案公司注册登记地址进行现场检查。124日下午,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了询问。27日,经审批,被申请人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28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将该结果告知了申请人。上述处理过程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被申请人对举报的处理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查,举报所称的“某某都会”组团属于被举报人某某公司开发的“某某”项目红线范围以外。被举报人未对举报所称事项作出具体明确的宣传,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虚假宣传案涉楼盘周边视线无遮挡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处理合法合规,申请人的请求无理无据,请求复议机关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2021117日,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向被申请人处举报某某公司开发的“某某”楼盘涉嫌虚假宣传,同时提交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电子扫描件、申请人所称其在购买该房屋时开发商制作的名为《某某生活蓝图》宣传画册电子扫描件两份(其中一份宣传画册画面未载明制作时间,另一宣传画册画面载明制作时间为20209月)、申请人拍摄的售楼部沙盘及宣传片照片电子件、文件名为“购房前现场照片”的图片2张、文件名为“通知接房后现场照片”的图片1张等电子证据。被申请人于2022124日到被举报人注册登记地址处进行现场检查,对营业执照、售楼部沙盘、某某某某红线外重要提示、某某生活蓝图宣传页册(该画册载明的制作时间为20215月)拍照取证,对某某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227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228日告知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复议调查笔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两江新区市场监管体制组建重庆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通知》(渝府办〔201419号)《中共重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两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机构设置的批复》(渝委编委〔20195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举报登记表》及附件、《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及检查照片、《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不予立案审批表》、电子邮件送达《不予立案审批表》截屏打印件、申请人在向被申请人处举报时一并提交的电子证据拷贝件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两江新区市场监管体制组建重庆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通知》(渝府办〔201419号)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统一负责两江新区直管区以及市政府明确的其他区域范围内(含北部新区共643平方公里)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等市场监管和服务工作……”和《中共重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两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机构设置的批复》(渝委编委〔201956号)一、同意将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更名为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具有管辖权。

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处举报某某公司虚假宣传行为发生时间为申请人购房前后,即2019年,并向被申请人一并提交了其购房前后所获案涉项目宣传资料等相关证据,但被申请人未对这些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也未在向复议机关提交的答复材料中论证涉案行政决定未采信上述证据的理由。在存疑证据未被排除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仅以对被举报人工作人员调查询问笔录和被举报行为发生后拍摄的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为证,作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举报人存在宣传案涉楼盘周边视线无遮挡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决定不予立案的行政决定并以此回复申请人,该行政行为证据明显不足,所认定的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于60日内重新作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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