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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许某。
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现代服务业局。
申请人许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现代服务业局对其针对重庆市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小贷”)和重庆市某某小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微小贷”)贷款纠纷的投诉而作出的《答复群众意见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2月10日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群众意见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0日通过信件的方式,向被申请人举报小微小贷和某某小贷,申请人因特殊情况无力偿还,多次要求办理分期,小微小贷和某某小贷未受理。被申请人在2021年11月11日收到举报信,于2021年12月7日作出投诉事项不违规回复,但申请人认为投诉事项存在违规行为。综上所述,涉案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属于被申请人的监管范围,但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处理,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望贵委依法处理。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回复申请人投诉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第五条规定、《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区县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渝金发〔2013〕8号)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中共重庆两江新区工作委员会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内设机构和直属机构主要职责方案(修订)>的通知》(渝两江党〔2016〕103号)第六条规定、《中共重庆两江新区工作委员会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新区部门和市级部门对接工作的通知》(渝两江党发〔2018〕44号)第二条第四项及附件第8项规定可知,被申请人具有合法的行政主体资格,依法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处理回复是答辩人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的回复处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1、针对某某小贷公司。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2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及相关材料后及时进行了调查处理。被申请人依法向被投诉人某某小贷调取了《关于客户许某的情况说明》《个人消费借呗·贷款合同》《流水信息》等材料。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5日与申请人电话联系中,申请人提到被投诉人存在收取高息、违规催收等问题。同时,被申请人在电话中告知申请人提供上述违规的凭证,但截至2021年12月7日,被申请人未收到相关材料。
被申请人核查被投诉人提供的《个人消费借呗·贷款合同》,根据第一条约定,该贷款约定利率未违反合同签订时期相关法规。同时根据《个人消费借呗·贷款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第2项约定:“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在上述(一)项贷款初始日利率水平上加收50%”,和被投诉人提供的《关于客户许某的情况说明》中“一、贷款及使用情况”,经被申请人核实,申请人相关贷款综合实际年利率未超过有关规定。
被申请人核查被投诉人提供的《个人消费借呗·贷款合同》,根据该合同第八条第四款第3项约定:“当您逾期欠款或发生其他违约行为时,贷款人可委托合作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合法合规的机构代为催收”,和被投诉人提供的《关于客户许某的情况说明》中“二、催收情况”,经被申请人核实,被投诉人按照与申请人签订的贷款合同进行贷后管理,被申请人暂未发现被投诉人存在违规和违法催收的情况。被申请人认为,若申请人对签订的合同及履行存在异议,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2、针对小微小贷公司。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2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及相关材料后及时进行了调查处理。被申请人依法向被投诉人小微小贷调取了《关于客户许某的情况说明》《花呗·消费信贷授信合同》《场景消费金融用户综合服务协议》《花呗服务合同签约认证表》《花呗业务证明》《关于花呗分期的说明》等材料。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5日与申请人电话联系中,申请人提到被投诉人存在收取高息、违规催收等问题。同时,被申请人在电话中告知申请人提供上述违规的凭证,但截至2021年12月7日,被申请人未收到相关材料。
被申请人核查被投诉人提供的《花呗·消费信贷授信合同》,根据第五条1.3点约定,“若您在还款日后仍未清偿当月应还的花呗·消费信贷授信资金本金及相应息费,授信机构将按每日未偿本金及息费的合计余额的万分之五逐日计收逾期罚息,直至您按照授信机构的要求归还‘最低还款’金额或将应付款项清偿完毕”,及《关于花呗分期的说明》显示,被投诉人提供的贷款约定利率未违反相关法规。同时,根据《花呗业务证明》显示,相关贷款综合实际年利率也未超过有关规定。
被申请人核查被投诉人提供的《花呗·消费信贷授信合同》后,根据该合同第十条4.3条约定:“当您逾期欠款或发生其他违约行为时,授信机构可委托合作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合法合规的机构代为催收”,和被投诉人提供的《关于客户许某的情况说明》中“二、催收情况”,经被申请人核实,被投诉人按照与申请人签订的贷款合同进行贷后管理,被申请人暂未发现被投诉人存在违规和违法催收的情况。被申请人认为,若申请人对签订的合同及履行存在异议,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关于申请人要求被投诉人为其办理减息分期的情况。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被投诉人之间关于借款偿还及利息支付协商行为属于平等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建议申请人可直接与被投诉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也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故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7日作出答复意见,2021年12月8日通过EMS邮政快递及时回复告知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实和答复工作,且未发现被投诉人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故不存在申请人提及的“没有依法处理”的行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回复处理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恳请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转办的申请人投诉举报信(编号:2021XXXX),信中举报某某小贷和小微小贷“未受理投诉举报人减免息费、办理分期的要求,其所收取的利息也非常高,违反了相关规定,严重侵犯了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2021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电话沟通,确认了申请人投诉举报被投诉人某某小贷和小微小贷公司的违法事项及诉求为:1.利息计算金额太高;2.有违规催收情况;3.合同存在问题;4.要求协商还款。被申请人依法向被投诉人某某小贷和小微小贷开展调查,并调取了《关于客户许某的情况说明》《个人消费借呗·贷款合同》《流水信息》《花呗·消费信贷授信合同》《场景消费金融用户综合服务协议》《花呗服务合同签约认证表》《花呗业务证明》《关于花呗分期的说明》等材料。2021年12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群众意见书》,并于12月8日送达至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接诉转送单(编号:2021xxxx)、许某投诉举报信及相关附件、《关于客户许某的情况说明》《个人消费借呗·贷款合同》《流水信息》《花呗·消费信贷授信合同》《场景消费金融用户综合服务协议》《花呗服务合同签约认证表》《花呗业务证明》《关于花呗分期的说明》、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与许某的通话录音(光盘附文字记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8〕239号)《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区县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渝金发〔2013〕8号)《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两江新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中共重庆两江新区工作委员会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内设机构和直属机构主要职责方案(修订)的通知》(渝两江党〔2016〕103号)《中共重庆两江新区工作委员会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新区部门和市级部门对接工作的通知》(渝两江党发〔2018〕44号)《答复群众意见书》、EMS寄送记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具有回复申请人投诉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第五条规定、《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区县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渝金发〔2013〕8号)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中共重庆两江新区工作委员会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内设机构和直属机构主要职责方案(修订)>的通知》(渝两江党〔2016〕103号)第六条规定、《中共重庆两江新区工作委员会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新区部门和市级部门对接工作的通知》(渝两江党发〔2018〕44号)第二条第四项及附件第8项规定及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接诉转送单(编号:2021xxxx),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案涉投诉举报并作出《答复群众意见书》,其主体适格。
被申请人收到投诉材料后,及时向申请人和被投诉人搜集证据,依法开展调查。通过审查其收集到的《关于客户许某的情况说明》《个人消费借呗·贷款合同》《流水信息》《花呗·消费信贷授信合同》《场景消费金融用户综合服务协议》《花呗服务合同签约认证表》《花呗业务证明》《关于花呗分期的说明》等相关证据,并未发现被投诉人存在申请人投诉的违法行为。同时,虽经被申请人告知,但是申请人并未在调查阶段向被申请人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故被申请人已尽到尽职调查义务。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群众意见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内容适当,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现代服务业局向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群众意见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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