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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16日针对其通过12345系统对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投诉举报作出的答复,于2022年1月2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申请撤回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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