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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之间产生纠纷而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1月8日收悉。
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书》载明的被申请人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复议请求为“1、判定被申请人退回托管资金2000元及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赔偿30000元人民币;2、并给与被申请人处罚和工商监督管理人员不受理相应处罚及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所提出的被申请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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