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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3-01177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发字文号 ]
[ 标  题 ]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渝两江管复〔2022〕73号)
[ 成文日期 ]
2023-04-21
[ 发布日期 ]
2023-04-21
[ 有 效 性 ]
有效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渝两江管复〔202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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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马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

申请人马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于2022829日作出的《答复意见书》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89日收到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渝建复2022xx,经审查,本机关于同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责令被申请人严格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查处并重新进行答复。2.责令被申请人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和九十四条的规定,对占用物业共有部位的违法行为重新进行行政调查、行政确认和行政处罚。3.责令被申请人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和九十二条的规定,对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某物业”)未认真履行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放任违法占用物业共有部位,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行为,及时予以行政调查、行政确认和行政处罚。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违法、错误,应予以撤销。一是申请人举报XXX业主(下称“被举报人”)存在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有部位的违法行为,而被申请人违反法定程序,未依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主要事实认定和适用依据不清,仅确认被举报人“涉嫌违规安装空调外机的情况属实”。二是被申请人未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履行或者答复,并未反映擅自占用物业共有部位违法行为的行政调查、行政确认和行政处罚情况,造成目前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仍未消除。三是被申请人未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和七十九条的规定,对某物业未认真履行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有关防范措施的行为,进行行政调查、行政确认和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查处。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后,查阅《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房屋空气调节器安装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范,就被举报行为进行了调查和分析研究,认定该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二)项:“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同时违反了《房屋空气调节器安装规范》第5.54条“空调器的室外机组应尽可能远离相邻的门窗和绿色植物,空调器额定制冷量不大于4.5kw的与对方门窗距离不得小于3米”的规定。二、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上述行为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将劝阻、制止情况存档保留。”案涉物业服务企业已在202277日向被举报人发送了《整改通知书》,并就该违法行为进行劝阻,物业服务企业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和义务。三是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四条,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的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并于2022720日、727日指导大竹林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及所涉业主召开沟通协调会,并于20228月多次责成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协调工作,因此被申请人已依法尽职履责。另外,被申请人已按《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三十日内对举报事项进行了书面回复,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20228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关于XXX业主违法占用物业共有部位安装空调外机损害XXX业主合法权益的举报书》。20228月,被申请人多次责令物业服务企业协调整改举报事项,并要求反馈整改落实情况。2022826日,被申请人再次约谈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再次召开业主协调会组织案涉相关业主进行协商。2022829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意见书》。

以上事实,有《关于XXX业主违法占用物业共有部位安装空调外机损害XXX业主合法权益的举报书》、《关于XXX业主违规安装空调外机处置的情况说明》、《答复意见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是否合法。

  1. 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具有作出《答复意见书》的职权问题。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可以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有作出《答复意见书》的法定职权。

  2.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答复意见书》的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89日收到申请人《关于业主违法占用物业共有部位安装空调外机损害XXX业主合法权益的举报书》2022829日作出《答复意见书》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3.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内容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五)查处违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后,就举报内容与相关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核实,并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上述行为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将劝阻、制止情况存档保留;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通报,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之规定,多次责令物业服务企业对被举报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反馈整改落实情况,并对所涉业主双方进行协调调解。由于《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四条:“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五)查处违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及第一百零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由行使监督管理权的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仅规定有关部门对被举报的“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相关法律法规亦未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可对上述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给予行政处罚,故被申请人对被举报行为进行核实并责成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劝阻、制止、组织协调调解等,已是对“查处”法定职责的履行。同时被申请人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申请人根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并无不当。因此,被申请人已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查处,并根据查处情况作出《答复意见书》,已充分履行法定职责,回复内容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829日作出的《答复意见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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