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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3-01172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发字文号 ]
[ 标  题 ]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渝两江管复〔2022〕56号)
[ 成文日期 ]
2023-04-21
[ 发布日期 ]
2023-04-21
[ 有 效 性 ]
有效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渝两江管复〔202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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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司法局。

申请人刘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司法局于202271日作出的渝两江司投〔2022xx号《关于刘某投诉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的回复》,本机关于2022726日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渝两江司投〔2022xx《关于刘某投诉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对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进行调查、处罚;3、责令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某某律所)向申请人公开赔礼道歉,并退还部分律师服务费。

申请人称:一、20201015日,申请人公司某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经营困难,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某某律所赵某律师,后申请人与某某律所签订《项目法律服务合同》,约定由某某律所为申请人展开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检索与项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法律研究以及进行项目方案筹划等非诉讼法律服务,目的是促成申请人公司进行重组。20201230日,某某律所赵某律师向申请人交付了《法律尽职调查报告》,2021715日,交付了《法律方案A》《法律方案B》《法律方案C》,但申请人认为某某律所未尽职勤勉按照合同约定开展调查,出具报告和方案,其出具的前述报告和方案存在事实错误、数据错误、文字错误等各种问题,未尽到对事项的各种风险提示,毫无操作性,赵某律师出具的方案和报告没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其行为违反了《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32条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认定赵某律师已按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和职责,仅对其进行警示约谈,对于申请人投诉事项均未支持,属于认定审核不当。二、关于赵某律师与陈某某谈话是否泄漏申请人公司商业秘密,及其是否诱骗申请人和某某公司的问题。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调查处理结果不当,被申请人应将其询问陈某某的笔录作为《回复》的附件向申请人公开,且赵某律师在第三人面前公开谈论申请人公司秘密,系其失职,其泄密的行为不应由申请人承担。同时,虽然申请人未掌握赵某律师诱骗申请人和某某公司的直接证据,但事实上赵某律师向申请人承诺某某公司可以重组,其自称为某某的法律顾问,赵某律师的行为违法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33条相关规定。且赵某律师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对申请人委托的法律事务向申请人进行了风险提示。因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证据不足,未支持申请人投诉系本末倒置,违反常理,有包庇赵某律师的嫌疑。三、某某公司重组是一个复杂项目,但某某律所仅有赵某一名律师,其根本不具备承接该重组业务的能力,却为了高额律师费用而承接,被申请人应对某某律所该种执业行为进行处罚。四、本案所涉《项目法律服务合同》系申请人与某某律所签订,但在申请人与某某律所关于支付律师费纠纷一案,某某律所将申请人及某某公司一并起诉至法院,之后双方达成调解,法院作出(2021)渝0112民初XXXX号《民事调解书》,由申请人及某某公司向某某律所支付律师费20万元。申请人认为,赵某律师的行为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且赵某律师利用给某某公司做尽职报告时获得的该公司银行账户信息,向法院申请冻结申请人及某某公司银行账户,造成某某公司无法给公司员工发放工资,导致公司员工带头闹事,公司经营雪上加霜,影响极其恶劣,申请人要求赵某律师退还申请人部分律师费。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不公正,处理结果有失偏颇,对某某律所放纵包庇,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回复》的主体适格。首先,根据《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办法》第八条“两江新区管委会及其职能机构根据职责,负责直管区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行使相应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履行行政管理权之法定职责。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受理并调查申请人投诉事由之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的调查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投诉事项的认定和处理得当。首先,申请人和某某公司于20201015日共同与被投诉人签订《项目法律服务合同》(2020某某非诉第1号),约定由被投诉人即某某律所就委托人欲新设公司法人相关重组事宜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开展尽职调查、法律研究、项目方案策划、协助实施等。20201230日,被投诉人出具了《法律尽职调查报告》,2021112日出具《报告补充说明》,2021715日出具三个项目方案。被投诉人依据合同约定开展了调查、出具了报告和方案,履行了相关义务和职责,故被申请人认定被投诉人已经履行了委托合同规定的代理职责和相关义务并无不当。调查中,被申请人未发现被投诉人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但其报告文书确实存在文字错误,属于履职瑕疵和不严谨行为,故依法对被投诉人予以警示谈话以教育和督促被投诉人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处理得当。关于申请人称是否对被投诉人出具的几份报告进行充分的内部讨论、是否请其他专业律师进行研究的问题。被申请人对投诉所涉的相关报告严格按照证据的要求,依法实施了调查核实和研究讨论,但对于几份报告的具体内容所体现的被投诉人专业水平高低问题,依法不属于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处理的职权范围,故被申请人无权亦无必要请其他律师进行研究。第二、关于申请人称应当向其公开询问证人的笔录问题。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投诉事项依法调查相关证人制作询问笔录后,在《回复》中已向申请人说明了相关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现行涉律师投诉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和要求被申请人必须将笔录作为附件回复投诉人,故申请人的要求于法无据。第三、关于被投诉人是否尽到风险提示义务的问题。被投诉人接受申请人委托提供尽职调查相关法律咨询服务并无法律风险,而申请人称关于重组是否能成功的法律风险,根据常识,亦应当是被投诉人在调查完成后通过报告予以告知,且被投诉人在反馈给申请人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及相关方案中已载明“对目标公司存续及变更的法律评价及风险提示”,履行了相关告知义务。同时,被申请人调查中未发现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存在吹嘘等违法行为,故依法不支持申请人的诉求并无不当。第四、关于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人执业态度和精神应予以处罚的问题。被申请人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执法,根据调查情况,未发现被投诉人存在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故不予处罚,但对被投诉人不当执业行为已依法履行了监督管理职责。第五、申请人关于合同相对性的质疑和退还律师费的诉求,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行政管理职权范围,申请人应依法向有权管理的职权部门反映。

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依法调查并回复的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247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投诉材料,于2022415日制作《投诉受理告知书》(渝两江司投〔2022xx)及《被投诉告知书》送达被投诉人。因案情复杂,经负责人同意,于202269日依法延长办理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调查完结,被申请人于202271日制作《回复》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办理投诉事项的程序和时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投诉案件中,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回复,回复内容并无不当,且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无误。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均不能成立,请求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和某某公司作为甲方就其“欲新设公司法人对其投资参股或控股的法人公司进行重组”(以下简称:重组项目),委托乙方即被投诉人某某律所为该项目提供非诉法律事务,双方于20201015日签订(2020某某1号《项目法律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赵某律师为本合同约定项目提供法律服务……乙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1、听取甲方关于项目具体情况的介绍;2、展开项目法律尽职调查……进行项目方案筹划……。20201023日,被投诉人向申请人作出《关于协助本次法律尽职调查所需提供材料的律师函》,该函要求申请人及某某公司按照被投诉人某某律所律师提供的《法律尽职调查所需提供材料清单》的内容向被投诉人某某律所提供材料,并要求申请人就其提供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出具承诺函。20201225日,某某律所赵某律师就重组项目事宜与申请人及某某公司相关管理人员会面交谈。之后,被投诉人就本案所涉重组项目非诉法律事务分别于20201230日、2021112日、715日,向申请人及某某公司出具了《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和《报告补充说明》及《法律方案A》《法律方案B》《法律方案C》。

20224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对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办理项目法律服务合同业务的投诉函》,要求被申请人对某某律所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司法行政处理。2022415日,被申请人受理了申请人投诉,并作出渝两江司投〔2022xx《投诉受理告知书》、渝两江司投〔2022xx《被投诉告知书》并分别送达了申请人、被投诉人某某律所。在调查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被申请人分别对某某律所赵某律师、证人陈某某杨某李某某余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后因案情复杂,经被申请人负责人同意后,于202269日向申请人作出渝两江司投〔2022xx《投诉案件延长办理期限告知书》,决定延长办理期限三十日,并送达申请人。202271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刘某投诉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的回复》,并依法送达申请人。202276日,被申请人对某某律所赵某律师进行了警示谈话。

另查明, 20201030日,证人陈某某与申请人、赵某律师在某某党校附近饭店就餐过程中,听见申请人与赵某律师就某某公司重组相关事宜进行讨论,除此外,赵某律师未向证人陈某某透露某某公司重组事宜。

以上事实有《关于对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办理项目法律服务合同业务的投诉函》《关于反映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以及赵某律师虚假宣传、故意欺骗、未勤勉尽责的情况投诉》《投诉受理登记表》、渝两江司投〔2022xx《投诉受理告知书》、渝两江司投〔2022xx《被投诉告知书》《调查通知书》《投诉案件延长办理期限审批表》、渝两江司投〔2022xx《投诉案件延长办理期限告知书》、《关于对刘某投诉的情况说明》《项目法律服务合同》《法律尽职调查所需提供材料清单》《法律尽职调查待核问题目标公司回应清单》《法律尽职调查待进一步核实问题清单》《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报告补充说明》《法律方案A》《法律方案B》及《法律方案C》、被调查人为刘某陈某某杨某李某某余某某赵某的《重庆两江新区司法局投诉调查(询问)笔录》《投诉调查终结处理意见表》《关于刘某投诉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的回复》《重庆两江新区司法局教育谈话记录》、申请人刘某陈某某杨某李某某余某某赵某身份证复印件、邮件签收网上截图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刘某投诉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的回复》是否合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二条、《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两江新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和《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被投诉人所在地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具有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处理并作出回复的法定职权。

二、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一)关于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投诉某某律所出具的报告方案存在数据错误、文字错误,过于粗浅等问题不构成未尽职履责,对被投诉人进行警示谈话的回复内容是否不当的问题。第一、根据前述查明事实,申请人与被投诉人某某律所签订《项目法律服务合同》后,某某律所赵某律师根据该合同约定,向申请人及某某公司收集法律尽职调查所需材料,与申请人及某某公司管理人员进行会谈,之后,被投诉人根据申请人及某某公司提交的材料及与某某公司相关管理人员会谈情况出具了《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方案A》《法律方案B》《法律方案C》,因此,被申请人在《回复》中关于被投诉人已按前述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和义务的认定正确。第二、对于申请人所陈述的被投诉人所出具的报告等材料中存在数据错误、文字错误、不具操作性等问题,系赵某律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工作不严谨而产生的服务质量瑕疵,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律师管理类法律规章等并未将执业律师服务质量的优劣纳入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对律师执业活动实施行政监管查处的违法违规情形,故律师的执业水平或服务质量并不属于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处理的职权范围。同时,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因此,被申请人对赵某律师存在的服务质量瑕疵问题进行警示谈话,并无不妥。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认定被投诉人已履行了相关义务和职责,以及将对被投诉人存在的问题进行警示谈话的回复内容并无不当。

(二)、关于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投诉某某律所赵某律师自称为某某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进行虚假宣传的投诉事项不予处理的回复内容是否不当的问题。被申请人经调查,赵某律师否认其曾自称为某某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同时,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赵某律师具有前述虚假陈述的行为,被申请人调查时也未发现赵某律师有前述虚假宣传行为的其他证据,相关情况无法查实,根据《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三)投诉事项查证不实或者无法查实的,对被投诉人不作处理的规定,被申请人对此作出不予处理的回复符合前述规定。

(三)、关于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投诉某某律所赵某律师泄露某某公司商业秘密的投诉事项不予支持的回复内容是否不当的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案外人陈某某系在20201030日,与申请人、赵某律师在就餐过程中,听到申请人与赵某律师双方就某某公司重组事宜进行讨论,除此外,赵某律师并未擅自向其披露、散布申请人及某某公司相关情况和信息。因此,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所投诉赵某律师泄露某某公司商业秘密的事由不能成立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此外,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应将对陈某某的询问笔录作为《回复》附件向其公开的陈述,于法无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四)、关于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投诉赵某律师诱骗申请人及某某公司进行重组,及被投诉人某某律所不具备承办公司重组的团队条件和能力投诉事项不予支持的回复内容是否不当的问题。申请人并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赵某律师具有诱骗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律师管理类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律师事务所承接公司重组类业务必须具备的条件,受托律所及律师是否具备承办此类业务的能力属委托人自行考察判断范畴,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前述投诉事项不予支持的回复内容,并无不当。

三、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依法受理,并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回复》并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此外,申请人在本案中关于赵某律师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其赔礼道歉并退还部分律师费的复议请求及理由,因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被投诉人涉嫌违法违规一案中,并未明确提出该投诉事由,其已超出本机关所审查被申请人作出《回复》的范围,故本机关对此不予审查处理。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经调查后作出的《回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刘某投诉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的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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