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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叶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现代服务业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渝大道66号金山大厦3楼。
主要负责人:郑某,该局局长。
申请人叶某某对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现代服务业局于2021年7月1日作出的《答复群众意见书》不服,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群众意见书》。
申请人称:某信息技术公司一直在和申请人沟通联系暴力催收相关事宜,然而被申请人回复“暂未发现其设立催收岗位和开展任何催收业务”。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存在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日作出的《答复群众意见书》履行了法定职责和法定处理程序,程序合法。2021年6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关于叶某某的重庆两江新区群众群众来信转送单(渝两江信转字〔2021〕046号),随后根据《信访条例》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了调查处理,被投诉人重庆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信息技术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某位群众举报我司存在暴力催收行为的自查报告》。并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都未发现某信息技术公司存在申请人反映的违规问题,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5日通过EMS邮政快递及时回复告知申请人。
被申请人对信访事项内容不具备法定监管职责,对被投诉人的经营活动不具有法定监管权限。(一)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经与申请任沟通核实,材料反映的80000元借款系出资人“某某贵诚”作为贷款人与其产生的借款催收纠纷问题,申请人在电话中也对此予以确认。某某贵诚为一家在贵州省贵阳市设立的信托公司且未在重庆两江新区设立分支机构,被申请人对某某贵诚经营活动不具有法定管理职责。(二)某信息技术公司的营业执照明确其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金融业务流程外包、金融知识流程外包,互联网数据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企业管理,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大数据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根据《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两江新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中共重庆两江新区工作委员会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内设机构和直属机构主要职责方案(修订)>的通知》(渝两江党〔2016〕103号)第六条规定、《中共重庆两江新区工作委员会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新区部门和市级部门对接工作的通知》(渝两江党发〔2018〕44号)第二条第四项及附件第8项的规定、重庆市政府网关于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机关职能的公开信息可知,被申请人不具有对被投诉人某信息技术公司进行业务监管的相应法定职责。(三)投诉内容系借款催收纠纷问题,涉及“某某贵诚”,依据法律之规定及实施调查情况,由于被申请人对信访事项所涉及的某某贵诚与某信息技术公司的经营活动均不具备法定监管权限,因此申请人的信访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的受理范围。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及机关提出”,《重庆市信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也做出同样的规定,被申请人在《答复群众意见书》中明确告知申请人,关于“某某贵诚”相关情况的审核已超出被申请人的职权范围,建议其向监管部门进行反映。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按照《信访条例》相关规定准时书面回复申请人,且对被投诉人没有日常监管的相应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恳请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重庆两江新区信访办渝两江信转字〔2021〕046号《重庆两江新区群众来信转送单》,载明:“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二)(三)款之规定,现将叶某某来信转送你处......”被申请人随即根据《信访条例》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2021年7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群众意见书》,并于2021年7月5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渝两江信转字〔2021〕046号《重庆两江新区群众来信转送单》及申请人来信打印件、《答复群众意见书》及邮寄流程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信访条例》第二条之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信访人对信访处理不服的,可依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及三十五条进行复查、复核。本案中,针对申请人的来信反映情况,被申请人依照《信访条例》之规定,作出《答复群众意见书》,是对信访人反映情况作出的解释、答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非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信访处理不服的,可依照《信访条例》相应规定寻求救济。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叶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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