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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苏某。
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现代服务业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渝大道66号金山大厦3楼。
主要负责人:郑某,该局局长。
申请人苏某对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现代服务业局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的《答复群众意见书》不服,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群众意见书》违法,责令其依法处理并重新作出回复。
申请人称:2021年4月23日,申请人通过信件的方式向被申请人举报重庆市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小贷公司)不给申请人办理分期,因申请人目前生活极其特殊,申请人多次要求办理分期还款,某小贷公司均未受理。2021年4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举报信。2021年5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意见。
申请人认为,涉案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属于被申请人的监管范围,但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处理,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回复申请人投诉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第五条、《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区县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渝金发〔2013〕8号)第二条与第三条、《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公司信访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渝金〔2019〕407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庆两江新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第二条和第三条、《中共重庆两江新区工作委员会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内设机构和直属机构主要职责方案(修订)>的通知》(渝两江党〔2016〕103号)第六条、《中共重庆两江新区工作委员会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新区部门与市级部门工作对接的通知》(渝两江党发〔2018〕44号)第二条第四项及附件第八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合法的行政主体资格,依法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处理回复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权。
被申请人的回复处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2021年4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及时进行了调查处理,被投诉人某小贷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客户苏某的情况说明》《备用金·个人消费授信额度合同》《借呗操作日志》。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催收录音》等资料,经被申请人核实,被投诉人按照与申请人签订的贷款合同进行贷后管理,被申请人暂未发现被投诉人存在违规催收的情况。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回复告知申请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回复处理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23日,申请人通过信件向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递交《投诉举报信》,反映被投诉人不对其办理减息分期,并且存在违规催收行为。2021年4月30日,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作出《接诉转送单》(编号:20210121),将涉案投诉材料转送被申请人核处。2021年5月18日,被投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重庆市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关于客户苏某的情况说明》,表明截至2021年5月18日,申请人借呗已逾期。同时,被投诉人曾于2020年10月27日向申请人放款500元。该笔款项逾期后,被投诉人于2020年11月3日根据双方签订的《备用金·个人消费授信额度合同》的约定通过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欠款情况。2021年5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群众意见书》,告知申请人“关于您提到的违规催收问题,经查,某小贷依据与您签订的相关合同进行贷后管理,暂未发现小贷公司存在您反映的违规情况。若您对与小贷公司签订的合同存有异议,建议您通过司法等途径解决。关于您提出的协商还款等事宜,我局已将相关情况转达小贷公司,请小贷公司与您友好沟通…..”,并于2021年5月26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举报信》《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接诉转送单》《重庆市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关于客户苏某的情况说明》《苏某借呗操作日志》《备用金·个人消费授信额度合同》《答复群众意见书》及邮寄流程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区县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渝金发〔2013〕8号)附件1第二条以及第三条、《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公司信访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渝金〔2019〕407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庆两江新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第二条和第三条、《中共重庆两江新区工作委员会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内设机构和直属机构主要职责方案(修订)>的通知》(渝两江党〔2016〕103号)第六条、《中共重庆两江新区工作委员会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新区部门与市级部门工作对接的通知》(渝两江党发〔2018〕44号)第二条第四项及附件第八项的规定,被申请人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工作,对涉案投诉事项具有处理职责。
被申请人收到投诉材料后,及时开展调查,查明申请人曾是某小贷公司的客户,某小贷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其放款500元,因该笔欠款逾期,某小贷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备用金·个人消费授信额度合同》告知申请人欠款情况,并未发现某小贷公司存在违规催收行为,故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群众意见书》事实清楚,内容适当。
根据《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公司信访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渝金〔2019〕407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通过人民网、信函、电话、现场以及其他渠道的投诉事项,应在2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并形成《答复群众意见书》。2021年4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接诉转送单》,经调查核实后于5月25日作出《答复群众意见书》,并于5月26日邮寄送达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现代服务业局作出的《答复群众意见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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