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正在使用IE浏览器,为了获得更好的浏览体验,请升级到最新版Edge浏览器或者安装Chrome内核浏览器获得最佳浏览体验。 查看详情 / 关闭提示

X

更换或升级浏览器以获得最佳体验。

当前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会有安全风险且无法正常显示。建议您升级或使用其他浏览器。

若您当前使用的浏览器为QQ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仍出现该提示,请切换至极速模式。

便民地图

两江机构

两江政策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复议

[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0-00030
[ 主题分类 ]
行政事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发字文号 ]
[ 标  题 ]
重庆两江新区行政复议决定书(渝两江管复〔2019〕7号)
[ 成文日期 ]
2020-01-08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有 效 性 ]
有效

重庆两江新区行政复议决定书(渝两江管复〔2019〕7号)

字号:
分享:
打印:

申请人:吕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52号渝兴广场B5座4楼。

法定代表人:刘成勇,该局局长。

申请人吕某某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期作出《关于举报“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礼嘉超市”涉嫌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的回复》的行政行为违法,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期作出《关于举报“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礼嘉超市”涉嫌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进行书面道歉。

申请人称:2018年6月28日,申请人因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礼嘉超市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投诉举报至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该局于2018年7月4日书面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已受理,同时告知申请人该投诉举报由被申请人承办。2018年11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关于举报“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礼嘉超市”涉嫌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的回复》,并送达了申请人。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历时四个月又十天,已超出法定期限,期间也未告知过申请人延期情况。被申请人超期作出回复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违反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重庆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综上所述,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处理程序合法,作出回复的时间未超期。2018年7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2018年7月10日,被申请人指派工作人员到现场检查,并立案调查。次日,被申请人即向天津市西青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管局)发出《案件协查函》,并于2018年8月9日收到该局《关于案件协查函的复函》。

2018年10月8日,经局领导批准该案延期3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情况电话告知申请人。2018年11月2日,本案调查终结。2018年11月14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重庆莜家食品超市有限公司礼嘉分公司(以下简称:莜家食品礼嘉分公司)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2018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将调查情况的回复邮寄给申请人。

根据《重庆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关于投诉举报事项办理期限及不计入办理期限情形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从受理投诉举报之日2018年7月4日起,排除协查所需时间,在60个工作日期满之前经批准已将办理期限予以延长3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情况告知了申请人,11月14日作出《回复》后,于11月15日及时将《回复》送达给了申请人,该回复行为未超期。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所涉违法情况的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恰当。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的违法事实系被举报人莜家食品礼嘉分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被申请人经充分调查后认定,申请人从莜家食品礼嘉分公司购买的新互膳TM 膳幼梅水苏糖+乳糖酶6000固体饮料,是莜家食品礼嘉分公司从该产品重庆地区代理商重庆方宝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该产品中国区域总代理为重庆新养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生产厂家是天津市德恒科技有限公司张家窝加工厂,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612011120170540, 执行标准为GB/T 29602(固体饮料类)。生产厂家向固体饮料中添加乳糖酶并保持了乳糖酶在终产品中的活力,是一种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被举报人莜家食品礼嘉分公司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但莜家食品礼嘉分公司对销售的产品能够索证索票,相关记录完整,尽到了进货查验的相关义务要求,在检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且该产品已经销售完毕,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被举报人莜家食品礼嘉分公司作出了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根据被申请人调查处理结果作出《回复》送达申请人。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回复没有超期,被申请人对该案件的处理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恰当。申请人的请求无理无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礼嘉超市即莜家食品礼嘉分公司购买了“新互膳TM 膳幼梅水苏糖+乳糖酶6000固体饮料”,因怀疑该饮料涉嫌超范围、超限量、超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乳糖酶,于2018年7月4日投诉举报至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受理并移送被申请人办理。2018年7月10日,被申请人对莜家食品礼嘉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因该公司当时无法提供“新互膳TM 膳幼梅水苏糖+乳糖酶6000固体饮料”产品生产厂家相关材料,被申请人于当日即对其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被申请人调查,申请人购买的涉案产品生产企业系天津市德恒科技有限公司张家窝加工厂,生产企业营业场所为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工业区汇鑫路5号,该企业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管局。2018年7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了渝两江市监(执一)协查字〔2018〕第55号《重庆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案件协查函》,请求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管局“协助调查该企业生产的“新互膳TM 膳幼梅水苏糖+乳糖酶6000固体饮料”是否有相关的生产许可及资质及该企业在其产品中添加的乳糖酶是否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或政府相关部门同意使用的批复文件”。2018年7月11日,被申请人将协查函邮寄给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管局。2018年8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津市场监管青食〔2018〕第97号《关于案件协查函的复函》。2018年10月8日,因案情复杂,经被申请人负责人批准案件办理时间延长30个工作日。同日11时许,被申请人将案件办理期限延长情况电话告知了申请人。2018年11月14日,被申请人对莜家食品礼嘉分公司作出了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向申请人作出了《重庆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关于举报“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礼嘉超市”涉嫌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的回复》。2018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将该《回复》邮寄送达了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重庆莜家食品超市有限公司礼嘉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天津市德恒科技有限公司张家窝加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举报投诉事项处理单》复印件、《重庆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案源信息移交登记表》复印件、《投诉举报申诉书》复印件、渝两江市监(执一)立审字〔2018〕第55号《重庆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立案审批表》复印件、渝两江市监(执一)协查字〔2018〕第55号《重庆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案件协查函》复印件、天津市西青区质监局作出的津市场监管青食〔2018〕第97号《关于案件协查函的复函》复印件、《重庆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复印件、关于告知申请人延期情况电话录音的光盘、渝两江市监(执一)罚审字〔2018〕第55号《重庆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复印件、《重庆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关于举报“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礼嘉超市”涉嫌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的回复》复印件、中国邮政-给据邮件跟踪查询系统截图、EMS快递单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回复》的行为是否超过法定期限。根据《重庆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投诉举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在60日期限届满前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将延期情况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和向其转办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投诉举报延期办理的,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下列时间不计算在投诉举报办理的期限内:…(三)其他部门协助调查所需时间…。第三十三条规定:本办法规定的投诉举报受理、办理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结合本机关查明的事实,2018年7月4日,经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移交,由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因本案所涉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地为天津市西青区,登记机关为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管局,被申请人遂向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管局发出《案件协查函》请求协查。自2018年7月11日被申请人发出协查请求至同年8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管局复函,该期间依法应不计入投诉举报案件办理期限。因此,扣除以上协查时间和法定节假日后,申请人投诉举报案件办理期限60个工作日的到期日应为2018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在该期限届满前即于2018年10月8日经批准对办理期限予以延长30个工作日,并及时将延期情况告知了申请人。因此,经延长后申请人投诉举报案件办理时限到期日应为2018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4日作出《回复》并于次日向申请人送达并未超过法定期限。故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回复》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期作出《回复》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被申请人书面道歉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举报“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礼嘉超市”涉嫌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的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4月11日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即将离开“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