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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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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科技跨境贷款

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两江管发〔20255

 

各国有企业,各街道办事处,委机关各部门,各驻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重庆两江新区科技跨境贷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5124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两江新区科技跨境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印发〈重庆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商资发2021年第6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创新试点相关操作指引的通知》(渝汇管〔202022号)等要求,助力重庆建设西部金融中心,进一步完善两江新区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放大作用,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切实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助力企业提升研发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跨境贷款(以下简称科技跨境贷),是指合作银行通过向企业开具融资性外汇保函、备用信用证或提供离岸直贷等方式,为企业向境外银行借入外债提供融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可通过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方式,或提供保证担保的方式,或将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作质押担保的方式,或信用保证和知识产权质押组合的方式取得合作银行的授信。

第三条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设立两江新区科技创新投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引导资金下设两江新区科技创新债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科技跨境贷开展工作。

第四条  开展科技跨境贷工作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财政扶持、风险共担,持续经营、多方共赢”为原则。

第五条  管委会根据相关程序,公平选定科技跨境贷日常管理运营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

 

第二章 支持对象、合作银行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业务操作指引》要求,在两江新区以下区域(包括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8个街道,鱼嘴镇、复盛镇、郭家沱街道、龙兴镇、石船镇、水土街道、复兴街道7个建制镇街以及市政府明确的其他区域)合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主体及组织机构,且产业类型符合两江新区产业发展导向,年销售收入4亿元以下,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资格且认证资格在有效期内的企业,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科技跨境贷。

第七条  鼓励银行类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两江新区科技跨境贷工作。合作银行应当与管理机构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管理机构应按照“惠民有感”和“管理规范”原则,选择合作银行,并在与合作银行签署的合作协议中,遵循以下原则明确约定合作银行应承担的义务:

(一)合作银行应当改进授信管理,建立科技跨境贷快速审批通道,为申请贷款企业提供快捷、优惠的贷款服务。

(二)合作银行必须坚持独立审贷的原则,根据信贷授信管理的基本要求和防范信贷风险的需要,自主确定相关费用。同时应综合考虑业务办理效率、贷款利率和信贷支持力度等要素,帮助企业选定境外贷款银行。

(三)合作银行应充分考虑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业务的各项成本(包括开立保函手续费(如有)、国际贷款利息、汇率锁定成本(如有)等),从企业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合作银行自身的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自主商定信用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及手续费率,总成本不得超过同期同类LPR利率上浮300BP

(四)国际贷款资金应按照申请时申明的用途进行支付,支付时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及合作银行真实性审查规定。

(五)合作银行应按自然月及时将对贷款企业的信贷支持情况和信贷资产质量向管理机构反馈。

 

第三章 贷款规模及期限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企业单户每笔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人民币(含2500万元)的科技跨境贷款敞口融资额度。

第十条  科技跨境贷款单笔贷款对应的国际贷款期限应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最多可申请5次科技跨境贷,以申请后实际获得贷款为准。

 

第四章 风险补偿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向企业发放的科技跨境贷款出现风险(即企业无法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时,须由合作银行先行对境外贷款银行进行偿付,后续应由管理机构按照以下原则就该笔垫款金额对合作银行予以风险补偿:

合作银行经司法或仲裁途径向企业催收且最终经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终结仍无法收回的保函(离岸贷款)垫款,应认定为垫款损失,由管理机构按照该损失50%金额标准向合作银行予以补偿,其余垫款损失及未清收贷款利息等其他损失由合作银行自行承担。合作银行应在收到人民法院执行终结裁定后,与管理机构就该笔贷款本金损失予以结算和支付。

第十三条  管理机构对单家合作银行实际风险补偿金额已达到实际保函敞口(离岸贷款)余额的4%的单家合作银行,应暂停科技跨境贷合作业务,并对前期运行效果予以全面评估,视评估结果决定是否重启贷款工作。对于暂停前已开具保函(签订离岸贷款合同)并实际发放贷款的,管理机构继续履行风险补偿责任,对于暂停后重启前尚未开具保函(签订离岸贷款合同)的业务,管理机构不再承担风险补偿责任。

 

第五章 申办流程

 

第十四条  贷款企业申请科技跨境贷款应按照合作银行的要求向合作银行提交贷款申请材料。管理机构应在与合作银行签署的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合作银行应当在收到企业齐备贷款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是否受理的结果。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将经初审合格的贷款企业资料提交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对贷款企业进行合规性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合作银行出具推荐函。合作银行在企业申请材料齐备的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的贷款申请,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授信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在科技跨境贷款出现风险时,经全力催收,仍无法收回的,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管理机构应在收到合作银行申请后,对其进行贷款风险补偿。合作银行申请贷款风险补偿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科技跨境贷款风险补偿申请表。

(二)保函协议、与境外银行的借款合同。

(三)贷款逾期通知书(如有)。

(四)合作银行提交加盖公章的承诺书,该承诺书应载明:该笔贷款自合作银行与管理机构就风险补偿结算支付完成后,合作银行仍承诺继续向贷款企业清收直至该笔贷款被核销,且如有清收回款,仍优先冲抵保函(离岸贷款)垫款,并按收回款项金额的50%向管理机构返还风险补偿金。

(五)科技跨境贷款追偿情况说明及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终结裁定等无法追回损失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合作银行对该笔保函(离岸贷款)进行垫款的业务处理凭证,应包含但不限于:偿付金额、币种、保函/备用信用证编号等要素。

(七)管理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管理机构审核合作银行申请材料提出处理意见,按流程报审后,将科技跨境贷款风险补偿金拨付给合作银行。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科技创新局负责科技跨境贷款相关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对风险补偿、风险分担等重大事项,按流程报管委会办公会审议后执行。

第十八条  管理机构负责科技跨境贷的日常运营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审核申请贷款企业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条件并向合作银行出具推荐函。

(二)按照本办法第五章规定接受合作银行提交的补偿结算资料,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审。

(三)管理在合作银行开设的资金专户。

(四)对单家合作银行实际风险补偿金额达到该银行实际保函敞口(离岸贷款)余额的3%时,应立即向合作银行提出风险警示。

(五)风险补偿资金清算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管委会审批。

(六)对合作银行垫款清收工作进行监督。

(七)负责科技跨境贷政策宣传等工作。

(八)按月向管委会提交科技跨境贷运行情况报告。

(九)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管理机构按照上年末累计贷款总额与累计已确认损失金额差额的一定比例从两江新区科技创新债权专项资金中提取管理费。管理费实行累计制,2亿元以下部分按1%拨付,2亿元以上部分按照0.5%提取。年度管理费总额不得超过300万元。

第二十条  贷款企业、合作银行在科技跨境贷款审查发放及回收、补偿、补贴等工作中以虚构项目、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等方法弄虚作假的,管理机构应责令其退还相应补偿、补贴资金,并有权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或合作银行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226日起施行。原《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科技跨境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21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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