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科技成长
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两江管发〔2025〕7号
各国有企业,各街道办事处,委机关各部门,各驻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重庆两江新区科技成长贷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两江新区科技成长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7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81号)要求,为聚焦金融服务科技创新,进一步强化对科技型企业融资支持,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相关企业金融服务,有效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助力企业提升研发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长贷款(以下简称科技成长贷)包括但不限于:合作银行对有信用企业提供的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企业通过将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作为主要质押物,从合作银行获取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企业通过保证担保或知识产权质押组合获取的贷款。
第三条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设立两江新区科技创新投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引导资金下设两江新区科技创新债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开展科技成长贷工作。
第四条 开展科技成长贷工作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财政扶持、风险共担,持续经营、多方共赢”为原则。
第五条 管委会根据相关程序,公平选定科技成长贷日常管理运营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
第二章 支持对象、合作银行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在两江新区以下区域(包括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8个街道,鱼嘴镇、复盛镇、郭家沱街道、龙兴镇、石船镇、水土街道、复兴街道7个建制镇街以及市政府明确的其他区域)合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主体及组织机构,且产业类型符合两江新区产业发展导向,年销售收入4亿元以下,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已纳入重庆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科技型企业名录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科技成长贷。
第七条 鼓励银行类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两江新区科技成长贷款工作。合作银行应当与管理机构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管理机构应按照“惠民有感”和“管理规范”原则,选择合作银行,并在与合作银行签署的合作协议中,遵循以下原则明确约定合作银行应承担的义务:
(一)合作银行应当改进科技型企业授信管理,建立科技成长贷款快速审批通道,为申请贷款企业提供快捷、优惠的贷款服务。
(二)合作银行应当坚持独立审贷的原则,根据信贷授信管理的基本要求和防范信贷风险的需要,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自身的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自主确定信用贷款的额度、期限,并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础上,各自制定利率上浮标准,但利率上浮最高不得超过300基点(BP)。
(三)合作银行对贷款企业的科技成长贷款资金用途应当进行监管,严格按照受托支付相关管理规定支付贷款资金。
(四)合作银行应当按自然月及时将对贷款企业的信贷支持情况和信贷资产质量向管理机构予以反馈。
第三章 贷款规模及期限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科技型企业单户每笔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含2500万元)的科技成长贷款。
第十条 科技成长贷款单笔贷款期限为3个月(含3个月)以上,1年以内(含1年)。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科技型企业,最多可申请5次科技成长贷,以申请后实际获得贷款为准。
第四章 风险补偿
第十二条 管理机构应对合作银行所发放科技成长贷款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并在与合作银行签署的合作协议中,遵循以下原则对双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
合作银行经司法或仲裁途径催收且最终经司法强制执行终结仍无法收回的贷款本金,应认定为贷款本金损失,由管理机构按照该损失50%金额标准向合作银行予以补偿,其余本金损失及未清收贷款利息等其他损失由合作银行自行承担。合作银行应在收到人民法院执行终结裁定后,与管理机构就该笔贷款本金损失予以结算和支付。
第十三条 管理机构对实际风险补偿金额已达到实际发放科技成长贷款余额的4%的单家合作银行,应暂停科技成长贷合作业务,并对该银行前期运行效果予以全面评估,视评估结果决定是否重启贷款合作工作。对于此前该合作银行已签订贷款合同并实际发放的贷款,管理机构继续履行风险补偿责任,对于暂停后重启前尚未发放的贷款,管理机构不再承担风险补偿责任。
第五章 申办流程
第十四条 贷款企业申请科技成长贷款应按照合作银行的要求向合作银行提交贷款申请材料。管理机构应在与合作银行签署的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合作银行应当在收到企业齐备贷款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是否受理的结果。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将经初审后的贷款企业资料提交管理机构后,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贷款企业进行合规性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合作银行出具推荐函。
管理机构应在与合作银行签署的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合作银行在企业申请材料齐备的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贷款申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在科技成长贷款出现风险时,经全力催收,仍无法收回的,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管理机构应在收到合作银行申请后,对其进行贷款风险补偿。
合作银行申请贷款风险补偿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科技成长贷款风险补偿申请表;
(二)科技成长贷贷款合同;
(三)贷款逾期通知书;
(四)合作银行提交加盖公章的承诺书,该承诺书应载明:该笔贷款自合作银行与管理机构就风险补偿结算支付完成后,合作银行仍承诺继续向贷款企业清收直至该笔贷款被核销,且如有清收回款,仍优先冲抵贷款本金,并按收回款项金额的50%向管理机构返还风险补偿金。
(五)科技成长贷款追偿情况说明及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终结裁定等无法追回损失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管理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管理机构审核合作银行申请材料提出处理意见,按流程报审后,将科技成长贷款风险补偿金拨付给合作银行。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科技创新局负责科技成长贷款相关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对风险补偿、风险分担等重大事项,按流程报管委会办公会审议后执行。
第十八条 管理机构负责科技成长贷的日常运营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审核申请贷款企业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条件并向合作银行出俱推荐函;
(二)按照本办法第五章规定接受合作银行提交的补偿结算资料,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审;
(三)对单家合作银行实际风险补偿金额达到该银行实际发放科技成长贷款余额的3%时,应立即向合作银行提出风险警示;
(四)风险补偿资金清算时,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报管委会审批;
(五)对合作银行贷款清收工作进行监督;
(六)负责按季度开展科技成长贷等科技金融政策宣传工作;
(七)按月向管委会提交科技成长贷运行情况报告;
(八)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管理机构按照上年末累计贷款总额与累计已确认损失金额差额的一定比例从两江新区科技创新债权专项资金中提取管理费。管理费实行累计制,2亿元以下部分按1%拨付,2亿元以上部分按照0.5%提取。年度管理费总额不得超过300万元。
第二十条 贷款企业、合作银行在科技成长贷款审查发放及回收、补偿等工作中以虚构项目、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等方法弄虚作假的,管理机构应责令合作银行退还相应补偿资金,并有权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或合作银行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26日起施行。原《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科技成长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2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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