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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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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

精准帮扶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两江管发〔2024〕19号

各国有企业,各街道办事处,委机关各部门,各驻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重庆两江新区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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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两江新区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

精准帮扶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15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及重庆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的通知》要求,立足两江新区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特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培育的工作要求,聚焦个体工商户全生命周期发展特点和突出诉求,针对当前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中的现实困难,通过建立健全分型分类标准,开展梯次帮扶培育,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帮助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的就业创业能力、稳定经营能力和创新延展能力,活跃繁荣营商环境,推动两江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摸清个体工商户经营现状,按照“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建立完善分型标准,结合新区自身资源禀赋、产业特色和发展导向,制定“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分类标准。按照政府引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原则,发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机制和成员单位的作用,建立“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申报比选认定机制,加大选拔和培育力度,建立完善精准帮扶政策措施。

二、重点任务

(一)摸清个体工商户基数,形成科学测算模型

发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机制和成员单位的作用,市场监管、税务、人社、金融监管等部门加强协同联动,建立跨部门的年报、税务缴纳、雇工参保、贷款申请、知识产权和荣誉称号获得等基础数据共享比对机制,形成经各部门科学论证的测算模型,为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政策措施制定提供决策参考。

(二)按照全市统一标准,进行个体工商户分型培育

按照“先分型、后分类”的原则,根据个体工商户的行业类型、经营规模、经营特点,通过对比各部门提供的生存周期、营业收入、缴税数额、雇工人数等数据指标,将新区实际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三个类型,按照重庆市确定的分型标准,实施有针对性的培育措施。

1.基本概念

1)“生存型”:处于初创阶段,经营规模小、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差,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相对较低的个体工商户。

2)“成长型”:处于稳定持续经营阶段,有少量雇员或者实际缴纳过税款,有一定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的个体工商户。

3)“发展型”:处于发展壮大阶段,经营规模较大,有一定税收贡献度或者吸纳就业能力较强,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较高,拥有良好商誉的个体工商户。

2.分型判定

1)分型标准。分型标准全市统一,按照市级文件执行。

2)查询公示。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以下简称个私网)查询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以个体工商户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关键词查询分型结果。分型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3)异议处理:对分型结果存在异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通过个私网的异议申诉模块提出。

3.帮扶措施

在享受国家、市出台的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普惠政策基础上,分别对“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生存型”:着眼开展创业扶持激发个体工商户创业创新活力、成长动力,帮助个体工商户“树信心、活下来”。着重优化市场准入服务、降低经营场所等各方面成本、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机制。

2)“成长型”:着眼开展创新发展服务,通过金融支持、技能培训等方面加强资金、人才等要素供给,增强个体工商户抵御风险、持续经营能力,帮助个体工商户“强预期、走得稳”。着重畅通招工用工渠道、提供职业培训和技能培训信息、引导参加社会保险、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3)“发展型”:着眼优化转型和升级发展服务,帮助个体工商户“有口碑、做得强”。着重增强合规管理水平、支持引导转型升级为企业、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三)结合新区特色,实现“名特优新”分类帮扶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在“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产生,按照政府引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申报比选机制,逐步扩大参与面。

1.基本概念

1)“名”即“知名类”个体工商户: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在本区或全市范围内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拥有商标品牌且有一定知名度;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等。

2)“特”即“特色类”个体工商户: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等。

3)“优”即“优质类”个体工商户:长期诚信经营超过一定年限;拥有区(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经营者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能荣誉;经营者拥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等。

4)“新”即“新兴类”个体工商户: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

2.分类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分类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自主申报或者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推荐,由市场监管局认定后,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认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3.分类来源

1)自主申报认定:个体工商户根据属地原则,通过“全国‘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完成自主申报。市场监管部门经资料审查、走访核实、集中评审、结果公示、异议复核等步骤后,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2)部门推荐认定:充分发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对有代表性、亟需进行保护、具有示范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知识产权专利持有人、退役军人创业者、行业领域内优秀代表人物等,经相关部门组织推荐,由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拟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需要事先征得经营者本人同意。

3)数量比例。“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数量控制在“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总数的5%以内(以每年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数量为基准)。四个类型的个体工商户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一个类型。同一自然人在本区内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最多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获得认定。

4.分类标准(见附件)

5.推荐认定程序

①自主申报或部门推荐:向社会发布“名特优新”申报公告,告知申报途径、申报期限、申报条件等内容,鼓励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主动申报,同时接受区级部门的推荐。

②资料审查:对申报信息进行初步审核,核实安全责任事故、严重违法失信等信息,形成初审名单。

③走访核实: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走访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场所,对其经营状况、申报类别、申报质量等内容开展核查。

④集中评审: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开展集中评审,根据量化指标,对初审名单中的个体工商户进行打分,按照分数高低排序,确定拟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单。

⑤结果公示:对拟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反馈。

⑥异议复核:收集公示期内投诉、异议信息,对有异议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复核,核实情况,调整名单。

⑦荣誉认定:授予“名特优新”标识牌,统一挂牌,颁发证书,进行表彰。

6.有效期和评估确认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有效期为3年,以认定时间为准。有效期内,“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培育平台,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信息报告。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要在变更后及时报告。认定部门应当审核信息报告,并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否继续符合分类标准进行确认。对已不符合标准的,取消认定。

在分类有效期的最后一年,由认定部门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

1)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纳税、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23年内获得过区(县)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的;

3)由认定时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的;

4)推荐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经推荐部门同意的。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已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在自主申报过程中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认定的,应当撤销认定。个体工商户自被撤销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7.培育政策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一次,在个体工商户全市集中分型判定结束后进行。获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自次年11日始,在享受分型精准帮扶的各项扶持措施的同时,优先享有荣誉申报、培训推广、金融支持等方面更有针对性的培育政策。

1)“知名类”:充分调动协会商会作用,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开展品牌建设指导服务,提升商标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品牌规划、品牌运营等能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优化知识产权服务,支持在保税港区和中瑞产业园等产业聚集区设立商标品牌指导站,在商标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品牌规划、品牌运营等方面开展指导;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加强与“小个专”党支部点对点沟通联系,做好党建工作指导和生产经营纾困帮扶。

2)“特色类”:加大服务支持力度,通过完善技术研发、产品设计、检验检测、质量追溯、营销推广等公共服务措施,帮助对接企业、上下游资源,有效拓展市场;支持参加消费季、美食节、消费券活动,在照母山、鸳鸯、人和、礼嘉、悦来、金山意库、协同创新区等特色商业中心街区、步行街以及大型商业综合体、交通枢纽核心位置、街面占道摊区、特色夜市街区等区域,设立本地特色产品展示销售区,举办展销活动;支持乡村文旅、亲子露营、家庭农场等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加入重庆市“万企兴万村”行动,促进乡村旅游质量效益提升及产品线路推广,深度参与乡村振兴工作。

3)“优质类”:加强对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的传承指导,积极培养新一代传人、匠人,鼓励和引导传承人在经营机制、财务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创新,提升管理水平,融入时代发展;加大传统技艺的挖掘整理,传承优秀文化,激活振兴“老字号”品牌,推出老字号、非遗传承、传统技艺等系列宣传报道,努力将其打造成具有文化标志性、文化价值性的个体工商户典型;鼓励支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综合运用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等质量基础设施要素资源,为个体工商户提升质量管理能力、质量竞争力提供专家咨询和帮扶服务。

4)“新兴类”: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经营支持,开展数字化运营、网上经营技能、营销策划等方面培训,打造直播电商基地,支持直播产业园聚集电商及上下游合作经营者入驻,协助提升网络营销能力,应用直播电商、社交电商等新兴商业模式,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优化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供给,提升农村电商应用水平。支持、引导新兴类个体工商户参加加工和服务贸易、劳务合作和国际科技经贸会展交流洽谈活动,为经营者出海开拓国际市场提供支持。

三、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机制作用,由市场监管局牵头实施、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并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调整成员单位。各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通过相互沟通、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扎实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培育和精准帮扶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上下对接和政策指导,结合自身实际出台精准化、差异化帮扶政策,在金融、人才、培训等方面给予实质性支持,确保本部门、本系统各项扶持措施落地落细。

(二)强化统筹协作。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要建立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通过定期组织政策评估对接会、听取个体工商户代表意见建议、主管部门共同实地走访等形式,对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的对象及时评估,并适时调整扶持政策,确保帮扶政策取得实效。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在组织开展个体工商户分类认定中,要严格遵循自愿原则,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做好信息公示和异议处理工作。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得在分类认定、评估确认和扶持政策兑现过程中,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摊派或索要财物。能够通过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获得的材料和数据,不得要求个体工商户另行提供,减轻个体工商户申报负担。

(四)做好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官方公众号,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的宣传力度,解读相关培育政策,宣传典型范例,引导并有效带动个体工商户积极参与,营造与政府支持、社会关注、共同参与的浓厚氛围,促进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提质增效,对于个体工商户精准帮扶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做法,要及时提炼宣传,有效推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工作深入开展。

本实施方案自2024103日起施行。

附件:两江新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


附件

两江新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

在符合全市统一基础标准前提下,结合两江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发展导向和特色产业,制定我区具体分类标准。

一、基础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依据相关部门推荐,对于特殊重点人群如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当放宽分类来源。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①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含2年),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②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含2年)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分类标准

①“知名类”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经营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经营者或经营产品曾获区(县)级以上荣誉;

B.在本区或全市范围内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如经营3家以上门店或连锁店;

C.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辨识度、显著性、标志性的经营字号,如拥有自主品牌、商标、专利权的;

D.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

E.获评放心消费示范单位,且近一年无消费者投诉举报记录;

F.其他经属地街镇、社区,或行业协会、平台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

②“特色类”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提供家居艺术、研学露营、度假旅游、礼品手信等地方文旅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的;

B. 从事文化创意集市、集装箱集市、后备箱集市、民生夜市等夜间经济新型消费场景,引领新式消费浪潮,口碑较好且有示范作用的;或在商业特色示范街区建设中特色鲜明、模式新颖,能够引燃城市消费活力,成为消费新热点或网红打卡地的;

C.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是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的地理标志相关;

D. 从事本地传统特色产业、农业品牌等相关行业领域,且具有一定行业引领作用,如经营特色农产品、火锅底料、重庆小面等传统特色产业的;或创新开展景观农业、农耕体验、特色采摘等农文旅融合业态,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较高的消费者认可度和美誉度的;

E.深耕传统烹饪技艺,具有地方餐饮特色的“名菜”“名小吃”“名厨”“名店”或者传承区域特色美食的餐饮品牌或区(县)级及以上星级农家乐,在本区或全市范围内有一定知名度;

F.从事手工艺制作,且属于本地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有一定知名度;

G.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等的;

H.其他经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或当地特色行业、产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

③“优质类”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执着坚守、长期诚信经营超过5年以上的(含5年);

B.拥有区(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的;

C.从事的行业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区(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

D.经营者曾获得获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市级及以上技能人才荣誉,或入选市级及以上技能人才培养项目,并从事关联行业的;

E.经营者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的;

F.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的;

G.实施标准、参与标准制修订,运用标准化手段提升产品、服务质量,推动行业质量提升的;

H.以专业化分工、服务外包等方式参与产业链技术研发、产品生产、配套服务体系2年以上的(含2年);

I.其他经民宗、文化旅游部门基于民族宗教、文化品牌等领域的职能和优势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

④“新兴类”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本地具有较好的引领示范作用,能够有效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的;

B.依托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如科技体验、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远程服务等业态,在相关平台的知名度和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守法诚信经营且经营状况良好的;

C.直接从事或以专业化分工、服务外包等方式融入“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在产业发展中取得一定成效的;

D.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与其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用于高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的;

E.其他由经信、科技、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托在制造业、科技创新、食品药品等领域的职能优势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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