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渝两江管发﹝2016﹞84号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渝府令第272号)、《重庆市蓝天行动实施方案(2013—2017年)》(渝府发〔2013〕43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渝环〔2016〕130号)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划定范围
鸳鸯街道、礼嘉街道、翠云街道、金山街道、人和街道、天宫殿街道、康美街道、大竹林街道,面积约130.0平方公里。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
根据市级有关规定,高污染燃料主要是指非机动车船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
1.原(散)煤、洗选煤、型煤、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重柴油、石油焦及各种可燃废物等。
2.硫含量大于0.50%、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和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卡/公斤)。
3.硫含量大于30毫克/立方米、灰份含量大于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卡/公斤)。
4.树木、木材、板材、秸秆、锯末、稻壳、蔗渣及其他任何未经加工成形的各类生物质(生物质气化除外)。
5.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备。
(三)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当拆除或者改用管道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在不具备使用清洁能源条件的区域,可使用配备专用锅炉和除尘装置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在拆除或改造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违反禁燃区管理的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有关部门将依据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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