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行政处罚案件
群众公议办法》的通知
渝两江管发〔2021〕4号
各街道办事处,委机关各部门,各驻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重庆两江新区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8〕51号)同时废止。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两江新区行政处罚案件
群众公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创新公众参与法治实践方式,调动群众参与行政执法监督积极性,促进行政处罚权依法、规范、公开、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区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是指管委会及所属职能机构、驻区机构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向新区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将行政处罚案件提交群众公议员进行评议并形成公议意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群众公议员,是指由新区司法行政部门选聘,参与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的人员。
第三条 管委会领导新区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工作,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群众公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新区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考核以及群众公议员的选聘、培训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监察、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责任追究、经费保障等相关工作。
行政机关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工作。
第五条 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独立、公开的原则。
群众公议意见的作出应当依法、适当、合理。
第六条 适用一般程序,且属于下列情形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机关应当提交群众公议:
(一)案情复杂、疑难的,包括行政机关内部对事实认定有争议、行政处罚缺乏明确的自由裁量基准、拟报管委会专题会议研究讨论的。
(二)当事人对案件争议较大,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的。
(三)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
符合以下情形的行政处罚案件,可以不提交群众公议: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二)行政机关依法组织听证的。
(三)其他不宜实行群众公议的。
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工作情况纳入管委会基础保障目标考核范围,行政机关全年按一般程序办结行政处罚案件10件以上的,应至少有1件提交群众公议。
第七条 行政处罚案件需要进行群众公议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做出最终行政处罚决定前,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理由、依据及案件争议焦点提交群众公议员进行评议,并形成公议意见。
新区司法行政部门认为相关行政处罚案件确有必要组织群众公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将案件提交群众公议,有关行政机关应予以配合。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行政处罚及群众公议有关情况报新区司法行政部门。新区司法行政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年度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章 群众公议员
第九条 新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建群众公议员库,并确定具体人员数量和条件。
第十条 群众公议员通过下列方式产生:
(一)从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选聘。
(二)由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推荐。
(三)向社会公开选聘。
群众公议员聘期两年。
第十一条 群众公议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能够参加群众公议活动。
(二)遵守法律法规,公道正派。
(三)原则上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能够保证参加群众公议活动时间。
(五)在新区居住或工作六个月以上。
对熟悉行政执法情况的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十二条 群众公议员参加群众公议活动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案件材料。
(二)询问案件承办人员、行政处罚相对人或者到场的证人、鉴定人。
(三)发表个人评议意见。
(四)提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的建议。
第十三条 群众公议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公议活动。
(二)遵守群众公议工作秩序,客观、公正、独立发表评议意见。
(三)保守工作秘密。
(四)向新区司法行政部门反馈公议案件情况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问题。
(五)与案件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新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采取集中培训、组织业务学习、交流研讨、现场观摩、发放法律知识读本和参考资料等方式,提高群众公议员公议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条 群众公议员参加群众公议活动,应当给予一定的费用补助。
第十六条 群众公议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新区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聘:
(一)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群众公议活动的。
(二)应当回避而不主动回避的。
(三)评议案件不客观公正,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与案件当事人及代理人发生不正当联系,接受馈赠、宴请或者谋取私利的。
(五)未保守工作秘密,干扰正常执法活动的。
(六)因违法违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或者行政责任的。
(七)其他应当解聘的情形。
第三章 群众公议活动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应当通过举行群众公议会议的方式进行。
新区司法行政部门适时推进群众公议信息平台建设,探索通过信息平台开展群众公议活动。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拟将案件提交群众公议的,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新区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两江新区行政处罚案件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
新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从群众公议员库中抽选三至七人的单数,组成本期群众公议团,并提前两个工作日将群众公议方式、时间、地点通知群众公议团成员。群众公议团应当至少有一名相关专业人员或者具备法律知识的人员。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通知行政处罚相对人参加群众公议活动。行政处罚相对人不参加群众公议活动的,不影响群众公议活动正常进行。
行政机关根据案情需要,可以邀请证人、鉴定人或者与案件有直接关联的其他人员参加群众公议活动。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群众公议活动现场向群众公议团成员提供案件卷宗材料。一般包括立案审批表、处罚告知审批表、行政处罚相对人陈述申辩材料、调查笔录、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第二十一条 群众公议活动开始前,群众公议团成员应当自行推选一名成员主持本次公议活动。
第二十二条 群众公议活动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陈述案情。案件承办人员对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自由裁量标准及案件争议焦点等向群众公议团作出说明。行政处罚相对人可以陈述案件事实和申辩理由。
(二)询问案情。群众公议团成员可以询问到场的案件承办人员、行政处罚相对人、证人、鉴定人。
(三)评议案件。群众公议团成员就案件争议焦点、是否应当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处罚幅度等发表明确具体的意见。
(四)表决意见。群众公议团应当充分发表意见,按照多数人意见形成公议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予以记录。
(五)提交意见。群众公议意见形成后,应当及时填写《两江新区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意见表》(见附件4),经群众公议团成员签字确认后,由主持人公开宣读,并提交行政机关。
群众公议团提出的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的工作建议,应当一并填入《两江新区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意见表》。
第二十三条 群众公议团评议案件、表决意见时,案件承办人员、行政处罚相对人等相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新区司法行政部门要求行政机关将案件提交群众公议的,应当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有关行政机关,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章 群众公议意见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群众公议团提出的公议意见及工作建议,将其作为行政执法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十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两江新区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意见采纳情况反馈表》(见附件5)报送新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有以下情形,由管委会予以通报,并在管委会基础目标保障考核中予以扣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行政机关全年按一般程序办结行政处罚案件10件以上,但无1件案件提交群众公议的。
(二)行政机关应当开展群众公议而未开展的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或复议机关依法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第二十八条 通过群众公议活动发现行政执法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新区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或者提请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8〕51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两江新区行政处罚案件基本情况表
2.两江新区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活动流程图
3.两江新区行政处罚提交群众公议会议材料目录
4.两江新区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意见表
5.两江新区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意见采纳情况反馈表
附件1
两江新区行政处罚案件基本情况表
案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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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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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
1.事实认定方面 2.法律适用方面 (1)法律适用冲突 (2)自由裁量幅度 |
法律依据 |
备注:争议焦点部分请按照具体情况勾选相应选项并简要陈述;法律依据
应具体明确,可另行附页
附件2
两江新区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活动图
附件3
两江新区行政处罚案件提交群众公议会议
材料目录
1.受理案件登记表
2.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呈批表
3.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
4.有关证明、证据材料
5.行政处罚相对人陈述申辩材料
6.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
7.行政处罚案件处理意见审批表
8.行政处罚告知书
9.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10.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
附件4
两江新区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意见表
案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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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议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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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议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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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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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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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议团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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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议意见 |
是否
有无 如有异议,请简要列明:
有无 如有异议,请简要列明: 二、其他执法工作建议: |
公议员签名 |
附件5
两江新区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意见
采纳情况反馈表
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案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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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议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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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议团成员 |
|
公议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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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情况 |
是否已采纳公议团意见 是否其他情形 情况说明: |
填表人: 联系方式:
备注:请在情况说明中具体明确不予采纳及其他情形的实际情况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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