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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废止重庆两江新区备选库管理办法

的通知

渝两江管办发﹝201915

 

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委机关各部门,各驻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及市级部门的工作安排,现决定废止《重庆两江新区备选库管理办法》(渝两江管办发﹝201892号)。

特此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314

(联系人:李   容;联系电话:67573821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备选库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委机关各部门,各驻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重庆两江新区备选库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2018年第12次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1012

 

重庆两江新区备选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两江新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高新区开发建设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两江新区实际,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廉洁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两江新区各街道办事处、机关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工程、服务的行为,凡估算价格在下述范围内的,适用本办法:

(一)工程建设项目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万元以上不足400万元人民币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不足200万元人民币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人民币;

(二)政府采购目录内服务类项目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采购单位可自行选择是否在备选库中选择服务单位)。

第三条  两江新区招投标(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备选库建设的组织领导,研究审定有关备选库建设工作的重大事项,招投标(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济运行局。经济运行局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直属企业负责备选库子库的设立、入库标准的制定和入库单位的审核。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备选库的日常管理及维护并为使用备选库的单位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章 备选库的建立

 

第四条  备选库分为施工单位备选库和服务单位备选库,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专业子库。

第五条  备选库各专业子库的设立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针对设立子库的资质、级别、注册资金、业绩、入库单位数量、建库方式等提出建议,经济运行局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初审,报招投标(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备选库入库单位采取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式产生。经济运行局会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入库单位进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集中更新一次。经济运行局提出新增入库单位的方案,报招投标(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开挂网征集。

申请入库单位提供相关资料进行入库申请,经济运行局初审合格后,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集汇总入库单位资料,并在市场监管、安监、社保、检察院、法院等相关部门查询其诚信等记录;经济运行局组织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考察和资格审核;审查结果由经济运行局报招投标(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通过的入库申请单位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纳入不同的专业子库。

第七条  申请入库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在两江新区区域内承接业务的能力;

(三)具有国家规定的企业资质证书和其它必备资质证明文件;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有规范、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

(六)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内未因业务质量问题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司法机关、行政监督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的处罚或处理。

第八条  申请入库单位提交以下资料:

(一)入库单位申请表;

(二)单位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单位的人员构成、资产状况、管理制度及近3年内的业绩等基本情况;

(四)单位资质证书和其它必备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各类执业人员的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社保缴费记录、纳税证明;

(七)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相关资料;

(八)入库单位联系人在该单位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

(九)申请前三年在我国境内承接业务签订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相应的发票复印件;

(十)招投标(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第三章 备选库的使用

 

第九条  使用单位选取服务单位方式

(一)工程建设项目

1.施工

1)单项合同估算价格超过10万元但不足30万元人民币,由使用单位在备选库对应专业子库中随机抽取1家服务单位。

2)单项合同估算价格超过30万元但不足400万元人民币,使用单位通过系统网上竞价或者现场比选方式选取备选库中的服务单位。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

1)单项合同估算价格超过5万元但不足10万元人民币,由使用单位在备选库对应专业子库中随机抽取1家服务单位。

2)单项合同估算价格超过10万元但不足200万元人民币,使用单位通过系统网上竞价或者现场比选方式选取备选库中的服务单位。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

1)单项合同估算价格超过5万元但不足10万元人民币,由使用单位在备选库对应专业子库中随机抽取1家服务单位。

2)单项合同估算价格超过10万元但不足100万元人民币,使用单位通过系统网上竞价或者现场比选方式选取备选库中的服务单位。

(二)政府采购目录内服务类项目

1.单项合同估算价格不足10万元人民币,由使用单位在备选库对应专业子库中随机抽取1家服务单位。

2.单项合同估算价格超过10万元但不足20万元人民币,使用单位通过网上竞价或者现场比选方式选取备选库中的服务单位。

第十条  使用单位选取服务单位程序

    (一)申请发布项目信息。使用单位通过两江新区备选库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申请发布项目信息,使用单位不得拆分肢解项目,并应对发布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复核项目信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对申请发布项目信息的合理性进行复核,若存在问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将申请退回使用单位,要求其修改完善后再申请发布。复核通过后,可发布项目信息。

(三)项目通过随机抽取、网上竞价和现场比选三种方式选中服务单位。

1.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服务单位。系统在工作日时间段(8:30-12:0013:00-17:00)在对应专业子库中随机抽取1家服务单位,并自动向该单位发送被抽中的信息,该单位需在工作时间段2小时内作出是否愿意提供服务的回复,若该单位作出拒绝实施项目的回复或不予回复(视同拒绝实施项目),系统继续随机抽取下一家服务单位,直到抽取的单位愿意提供服务为止。若服务单位已通过备选库承接了5个项目,且都未完成,将暂停被抽取资格;当5个项目中至少1个项目完成后,且使用单位已对服务单位考评,该单位恢复被抽取资格。

2.采用网上竞价方式确定服务单位。系统自动向对应专业子库符合条件的服务单位发送项目信息,愿意提供服务的单位在网上报价和上传项目报价详情附件,24小时后网上报价结束。系统根据网上报价最低(若存在几家单位最低报价相同的情况,则以报价响应时间最早的单位)确定为选中单位;如果没有任何单位进行网上报价,系统将在该专业子库中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1家符合条件的服务单位。

3.采用现场比选方式确定服务单位。系统自动向对应专业子库符合条件的单位发送项目信息,愿意提供服务的单位在网上报名,24小时后网上报名结束。系统根据报名的数量确定5家(如果报名数量大于5家,将随机抽取5家;如果报名数量小于5家,将随机抽取专业子库中符合条件的单位补充到5家)并通知其进行现场比选。最后根据使用单位发布的竞争比选文件,通过现场比选的方式选中服务单位。

现场比选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使用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严密组织,组建的评标小组不少于3人,参与投标的入库单位授权人代表应为入库单位联系人(若联系人因故不能参加,可由在该单位已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人员参加,并提供社保缴纳证明材料),使用单位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为同一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划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入库单位,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后期施工或其他服务。

第十二条  为配合发挥整体效能,正在实施的工程或服务项目(不含政府采购类项目)增加内容需继续委托原单位实施的,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增加费用超过原合同金额10%以内的,且总金额在招投标限额以内的,由使用单位按内部管理程序确认;

(二)增加费用超过原合同金额10%以上的,或总金额在招投标限额以上的,使用单位须向管委会请示,经业务主管部门初审,报分管委领导批准后依法实施。

 

第四章  备选库的管理

 

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备选库的入库单位的资质、入渝备案、联系人、联系电话变更等日常管理及维护,建立入库单位基础档案,管理使用备选库抽取系统软件并保存相关抽选记录,收集汇总入库单位服务考核评价资料。

第十四条  对入库单位管理采用日常考评、动态管理的原则。考核的内容重点为入库单位的服务质量、效率以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

 (一)使用单位对入库单位的考评

项目完成后,服务单位向使用单位提出项目完成申请,使用单位应在1个月内服务单位进行考评,逾期未考评视为合格;若有其他特殊情况,使用单位可暂停考评,暂停时间不超过1个月。考评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使用单位对服务单位作出基本合格、不合格考评结果时,应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理由及相关佐证材料。服务单位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申诉并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理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异议进行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经济运行局审核后确认考评结果。

1.入库单位被考评1次基本合格通知警告并提醒。

2.入库单位被考评累计2次基本合格,系统自动冻结该单位三个月。三个月到期后,系统自动恢复抽取资格。

3.入库单位被考评累计3次基本合格,系统自动冻结该单位半年。半年到期后,该单位需提出申请,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后,可恢复抽取资格。

4.入库单位被考核评累计4次基本合格,系统自动冻结该单位一。一年到期后,该单位需提出申请,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经济运行局批准后,可恢复抽取资格。

5.入库单位被考核评为不合格,系统自动冻结该单位一。一年到期后,该单位需提出申请,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经济运行局批准后,可恢复抽取资格。

(二)采用随机抽取和网上竞价方式选取的入库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实施项目的,按如下规定处理:

1.入库单位拒绝实施1次,系统自动冻结该单位三个月。三个月到期后,系统自动恢复抽取资格。

2.入库单位拒绝实施累计2次,系统自动冻结该单位半年。半年到期后,该单位需提出申请,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后,可恢复抽取资格。

3.入库单位拒绝实施累计3次,系统自动冻结该单位一。一年到期后,该单位需提出申请,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经济运行局批准后,可恢复抽取资格。

(三)采用现场竞价方式,使用单位在评标结束后须及时将评标结果及入库单位参与情况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存档。入库单位未正常参与的按如下规定处理:

1.入库单位参加比选迟到(评标结束前到达现场,且能提供已编制的投标文件)1次,冻结该单位三个月。三个月到期后,系统自动恢复抽取资格。

2.入库单位参加比选累计迟到(评标结束前到达现场,且能提供已编制的投标文件)2次,冻结半年。半年到期后,该单位需提出申请,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后,可恢复抽取资格。

3.入库单位未参加比选的、超限价投标的、未按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和其他明显故意不响应投标,经使用单位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同确认情节恶劣的1次,冻结一年。一年到期后,该单位需提出申请,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经济运行局批准后,可恢复抽取资格。

(四)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对入库单位的考核

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可对项目进行日常巡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后应对入库单位进行处理,处理方式包括冻结、恢复正常、清理出库,同时填写处理理由和上传处理依据附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招投标(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将其清理库,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1.提供虚假资料或做出虚假承诺等弄虚作假行为的,采取转包、挂靠、借用资质等欺骗手段通过入库评审的;

2.单位的资质条件发生变化,不能达到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承建相关工程项目或其他资质条件要求的;

3.入库单位提供的资质有效期、入渝备案有效期过期6个月(含)以上的;

4.在抽取或比选过程中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经查证属实的;

5.泄露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在工程建设或服务过程中有转包、挂靠、违法分包或有其他损害使用单位利益行为的;

6.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使用单位造成工期严重滞后、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工程或服务质量存在严重问题、项目等经使用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查证属实的;

7.引发群体性事件(如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受到政府相关部门处罚的;执业水平、执业质量不高,所出具的中介执业报告经专家审查有重大质量问题或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工作失误使被服务单位遭受重大损失以及被投诉的;

8.在监察部门和各业务主管部门有不廉洁记录且在处罚期内的;

9.招投标(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认为不适合留库的其他情况。

入库单位被清除出库后,3年内禁止其再次申请入库。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重庆两江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纪工委和各业务主管部门对备选库的建、管和使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除经特别说明外,本办法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  管委会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若有其他特殊情况不宜使用备选库的,可报管委会另行研究处理。

第十八条  两江新区下属国有企业的类似项目,应建立健全内部机制制度加强管理,也可以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1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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