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原农税助征员(协税员)养老和医疗补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两江管发﹝2018﹞56号
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委机关各部门,各驻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重庆两江新区原农税助征员(协税员)养老和医疗补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两江新区管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12月27日
重庆两江新区原农税助征员(协税员)
养老和医疗补助工作实施方案
农业服务体系非在编人员中原农税助征员(协税员),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农业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为我市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原农税助征员(协税员)养老和医疗补助的通知》(渝财基〔2018〕26号)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助对象及范围
2000年12月31日前,户籍在重庆两江新区直接管理区域(即鸳鸯、人和、礼嘉、大竹林、天宫殿、翠云、康美、金山8个街道,下同)范围内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聘用,且在重庆两江新区直接管理区域内原乡镇财政机构、税务机构连续服务满一年及以上、因乡镇机构改革被清退或解聘、且清退或解聘后未被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录(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农业服务体系非在编人员。户籍迁移到两江新区直接管理区域外的也纳入补助发放范围。
二、认定办法及程序
按照“各负其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工作原则,实行“原始材料证明与组织查证相结合”的认定办法,由区财政局牵头负责原农税助征员(协税员)的身份、服务年限等相关证明材料的查证、审核、认定、公示等。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身份认定
申请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直接对其原农税助征员(协税员)身份予以确认:
1.持有两江新区直接管理区域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原乡镇财政机构、税务机构颁发的“农税助征员”证件的,或者前述部门或机构出具的聘用文件;
2.两江新区直接管理区域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原乡镇财政机构、税务机构有从事农税助征员(协税员)工作档案记载的。
申请人仅符合以上两个条件之一的,可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人证线索进行调查取证,经与申请人无利益关系、无亲属(姻亲)等利害关系的原本村或邻村同期农税助征员(协税员)、原工作所在地乡镇财政机构、税务机构同期工作人员、原工作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同期干部至少3人以上同时证实(“三同期一同时”原则),并在受理申请的原工作所在街道公示无异议后,可对其原农税助征员(协税员)身份予以确认。若公示期内有异议提出的,由新区财政局牵头对异议是否成立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对申请人身份作出认定。
(二)服务年限认定
服务年限认定范围以原农税助征员(协税员)服务的实际时间计算,其中服务年限中止的,能够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后来又继续以原农税助征员(协税员)服务的时间,可扣除中断时间累计计算服务年限,累计尾数不足1年的按照1年计算。不能提供材料证明其连续从业年限时,经与申请人无利益关系、无亲属(姻亲)等利害关系的原本村或邻村同期农税助征员(协税员)、原工作所在地乡镇财政机构、税务机构同期工作人员、原工作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同期干部至少3人以上同时证实(“三同期一同时”原则),并在受理申请的原工作所在街道公示无异议后,可认定服务年限。
若公示期内有人提出异议,则由新区财政局牵头对异议是否成立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对申请人服务年限作出认定。
(三)审核认定程序
1.申请阶段(方案公布之日-2018年12月31日):申请人向原工作所在地街道提交《重庆市原农税助征员(协税员)养老和医疗补助申请表》并附相关原始证明材料。各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逾期原则上不再受理。申请地点:申请人原工作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2.初审阶段(2019年1月31日前):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个人申请进行初审,并在原工作所在地街道张榜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
3.审定阶段(2019年2月28日前):公示结束后,由新区财政局会同新区税务局对各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初审名单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完成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两江新区管委会办公会议审定。审定名单由新区财政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由新区财政局、新区税务局分别报重庆市财政局和重庆市税务局备案。
三、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原农税助征员(协税员),发放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和医疗补贴。其中,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用于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为每服务1年补助600元,用于个人参保缴费,结余计发本人;医疗补贴为每服务1年,每月补贴10元,由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发放养老待遇时按月代发。
四、参保及发放办法
(一)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60周岁以下的,一次性定额补助全部计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计缴费年限,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规定计息;从其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按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方法确定发放金额,并实行按月发放。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尚未参保的,根据一次性定额补助金额由本人选择适当的缴费档次参保;已参保但未选择缴费档次或原选择缴费档次较低的,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当缴费档次,以提高养老待遇。一次性定额补助用于参保缴费,不足时由本人补足,还有余额的发给本人。
(二)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已参保的继续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计发给本人;已参保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一次性定额补助计发给本人。未参保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先用于参保缴费,缴费后仍有余额的计发给本人。
(三)符合参加超龄人员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未参保的可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1〕272号)规定选择参加城镇超龄人员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用于参保缴费,不足时由本人补足,还有余额的计发给本人;已参保的,一次性定额补助计发给本人。
(四)医疗补贴。由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发放养老待遇时按月代发。凡2019年1月及以前已领取养老待遇的,从2019年1月起补发;2019年1月以后达到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从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发放。
(五)户籍迁移到市外或本市户籍且在市社会保险局社保服务中心参保的行业企业符合享受补助条件人员。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和医疗补贴均一次性发给本人,其中医疗补贴按余命年限12年计发。
(六)符合我市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保条件的人员。尚未参保的,在参加养老保险时享受一次性定额补助,领取养老待遇时享受医疗补贴。
五、经费保障
(一)原农税助征员(协税员)养老和医疗补助资金由新区财政予以保障。
(二)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资金,由新区财政局将所需资金一次性拨到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资金到位后,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应记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划入相应个人账户;应发给本人的,新区财政局会同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2019年3月31日前兑现。
(三)医疗补贴资金,由新区财政局按年将所需资金一次性拨到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资金到位后,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代发所需工作经费由新区财政予以保障。
有补助对象死亡的,由各街道办事处报新区财政局审核后及时通知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停发补助费。
六、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新区财政局、税务局负责各职责范围内原农税助征员(协税员)身份和服务年限认定工作,各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审核认定工作,并及时统计和上报原农税助征员(协税员)人员变动情况;新区社会保障局负责养老保险办理和补助发放工作;新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筹措和经费保障工作;新区纪检监察、信访维稳、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相关部门要结合职能分工,做细做实工作。
(二)严肃纪律。在实施中,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范围、提高标准,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养老保险和医疗补助资格,并追究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责任。
(三)维护稳定。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思想疏导,做好政策解释和舆情引导,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做实,确保社会稳定。
七、本实施方案由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 重庆两江新区原农税助征员(协税员)养老和医疗补助申请表
2. 重庆两江新区原农税助征员(协税员)养老和医疗补助人员名册
3. 重庆两江新区原农税助征员(协税员)养老和医疗补助统计表
附件1
重庆两江新区原农税助征员(协税员)
养老和医疗补助申请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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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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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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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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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寸红底照片) | |||
户籍类型 (选择打√) |
□农 业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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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户籍 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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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农业 | |||||||||||
原聘用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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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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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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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退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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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退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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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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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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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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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情况 (选择打√)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超龄人员养老保险□尚未参保 | ||||||||||
在乡镇财政所或税务所参加工作以来的主要工作简历 |
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 |
工作单位 |
从事何工作 |
原始证明材料 (编号) |
证明人签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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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 |
以上所填内容属实,若有虚假,后果自负。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组织审查意见 |
工作所在服务机构审核意见 |
经审核,申请人属于发放对象,服务年限 年。
(公章) 年 月 日 | |||||||||
所在区县财政(税务)部门审查意见 |
经审核,申请人属于发放对象,服务年限 年。其中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金额 元,医疗补贴每月 元。
(公章) 年 月 日 | ||||||||||
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意见 |
经审定,申请人属于发放对象,服务年限 年。其中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金额 元,医疗补贴每月 元,按余命年限12年一次性计发补贴 元。
(公章)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1.“出生年月”“清退时间”“何年何月”等填写格式为“XXXX.XX”,如:1978年1月填为“1978.01”。
2.原始证明材料指: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主管部门的聘用文件、县级或所在乡镇的辞退文件资料、在岗期间的工资补贴等报表及财务凭据;在岗期间本人撰写的工作总结、工作计划等;各类职称、表彰、考核、奖励、奖状、照片等复印件;编号附于此表之后,表中填列编号。
3.此表一式五份,分别由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人社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乡镇、原工作单位主管行政部门(财政、税务)、申请人留存。
附件2
重庆两江新区原农税助征员(协税员)
养老和医疗补助人员名册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户籍类型 |
户籍 所在地 |
家庭住址 |
参工 时间 |
辞退 时间 |
工作单位 |
服务年限 |
一次性定额补助金额 |
医疗补贴每月金额 |
按余命年限12年一次性计发补贴 |
参保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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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表按照“本区县、市内跨区县、户籍迁移市外”分类填写一式四份,新区财政局、税务局、社保局各一份,其中户籍类型填写“农业/非农”,参保情况类型填写“新农保/城乡居民/城镇职工/超龄/未参加”。
附件3
重庆两江新区原农税助征员(协税员)
养老和医疗补助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补助 人数 |
实际补助人员情况 |
实际补贴金额 |
备注 | ||||||||||||||||
实际补助人数 |
户籍 |
性别 |
年龄 |
总服务年限 |
平均年龄 |
平均服务年限 |
一次性定额补助(万元) |
医疗补贴 (万元) | |||||||||||
本区县人数 |
市内跨区县人数 |
户籍迁移到市外人数 |
男 |
女 |
60周岁以下人数 |
60周岁以上人数 |
总金额 |
本区县人员补助 |
市内跨区县人员补助 |
户籍迁移到市外人员补助 |
按月计发补贴 |
按余命年限12年一次性计发补贴 | |||||||
财政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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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所 (原国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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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所 (原地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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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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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江新区财政局(盖章): 两江新区税务局(盖章): 两江新区社保局(盖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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