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调整优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有关事宜的通知
渝两江管办发﹝2018﹞106号
各街道办事处、委机关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体系,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两江新区管委会研究,现将调整优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一)开发建设项目需预售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预售许可前确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管银行,同时根据房屋勘测机构的预测绘报告核算每户应交存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二)商品房预购人与开发建设单位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时,应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管银行开立的资金专户。
(三)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开发建设单位预售合同网签处协助预购人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实行一户一票。专用票据由收款的监管银行打印后统一交给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将票据送达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一)工作职责
1.街道办事处
(1)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的受理;
(2)负责现场查勘;
(3)负责指导申请人编制资金使用方案以及监督资金使用方案是否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使用金额达到第三方评审条件的,负责组织申请人抽取评审机构;
(4)负责指导和监督申请人征求业主意见;
(5)负责指导和监督施工单位的确定及公示;
(6)负责指导申请人申请列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并将审核通过的材料上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7)负责申请人竣工验收后材料公示的指导和监督。
2.居民委员会
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工作。
3.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1)负责审核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是否满足使用需要;
(2)负责审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的项目费用及相关业主的分摊;
(3)负责按规定进度拨付资金。
4.其他相关部门
规划分局、建设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支队、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一般程序
1.受理使用申请
有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申请。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向街道办事处申请。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1)《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2)拟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共有部位或设备设施的照片以及相关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
(3)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资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2.现场查勘及告知编制使用方案
(1)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会同申请人进行现场查勘,街道办事处认为需要专家一起查勘的可从物业管理专家库按规定抽取1-2名专家协助;
(2)现场查勘应对申请事项进行核实,并填写《现场查勘表》,由申请人与现场查勘人员签署意见;
(3)现场查勘属实的,街道办事处应告知申请人尽快编制资金使用方案。
如果申请人申请时已经编制了资金使用方案并且使用金额达到第三方评审条件的,评审机构的现场查勘可一并进行。
3.申请人编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及公示
(1)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方案由申请人编制;
(2)使用金额达到第三方评审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组织申请人抽取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3)资金使用方案编制完成后,申请人应将编制的资金使用方案及相关资料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5日以上。
4.申请人征求业主意见
(1)申请人应征求专有部分占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所涉及的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所涉及的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的意见,并将资料交给街道办事处;
(2)街道办事处应对上述资料进行抽查,抽查率须达15%以上。
5.施工单位的确定及公示
(1)维修、更新、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由申请人确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3日;
(2)如果有超过专有部分占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所涉及的建筑物总面积1/3以上的业主且占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所涉及的总人数1/3以上的业主提出异议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进行。
6.申请人向街道办事处申请列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申请列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原件);
(2)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维修)合同(合同上应载明施工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原件);
(3)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及相应的资质证书(核原件收复印件);
(4)与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清册和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的证明材料(原件)以及街道办事处抽查的结果证明;
(5)公示内容、公示情况说明或者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
(6)《现场查勘表》(原件);
(7)涉及第三方评审的提交《评审报告》;
(8)其他相关材料。
7.街道办事处审核
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列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材料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通过的材料连同受理申请使用时的材料一并上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8.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拨付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的审核及资金的首期款拨付。
9.验收及公示
维修、更新、改造工程完工后,由申请人组织相关单位、评审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将下列材料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1)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报告;
(2)维修费用清单、票据;
(3)维修费用分担明细表;
(4)其他相关资料。
公示5日以上无异议的,申请人应及时将上述材料报街道办事处。
10.拨付尾款
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上述材料次日起1个工作日内上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上述材料次日起1个工作日内拨付尾款。
11.存档
街道办事处应按季度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纸质资料,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三)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时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流程
1.紧急报告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应立即向街道办事处报告,无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均可向街道办事处报告。报告时应说明危及房屋安全的紧急情况。书面报告可后补。
2.现场核实及紧急申请
(1)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现场查勘。紧急情况涉及专业技术较强的可直接指派1~2名专家库成员随行,同时报告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赶到现场进行指导和监督;
(2)现场查勘符合紧急情形的,街道办事处应立即填写《现场查勘表》,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人或相关业主)、现场查勘人员以及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签署意见;
(3)启动紧急程序的,街道办事处应将签署“符合紧急使用情形”意见的《现场查勘表》以及报告人的书面申请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上报;
(4)以上工作应在接到紧急报告后24小时内完成。
3.紧急拨付资金
(1)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上报材料后24小时内完成资金的审核及拨付;
(2)已确定抢修单位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4小时内拨付至抢修单位;未确定抢修单位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4小时内完成资金审核及资金就位,一旦确定,立即拨付。
4.确定抢修单位
有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确定。没有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不确定的,建议报告人从建立的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抢修单位库中随机抽取。
5.抢修费用公示
抢修单位应立即组织抢修并在抢修完成后15日内公示抢修费用及相关材料。
三、适用范围及其他
(一)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8个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及申请使用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自行管理的,按照《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由重庆两江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实施,有效期2年。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 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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