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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有企业,各街道办事处,委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精神,推进“法治两江”建设,经管委会研究同意,决定成立两江新区法律服务团(以下简称“服务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团宗旨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推进两江新区法治政府建设和重大行政决策提供专业、优质、及时的法律服务,做好法律风险防范,优化营商法治环境。
二、服务团组成
向社会公开选聘80名专业律师组成(附件1)。
三、服务团工作规则
服务团的权利义务、聘用解聘和考核按照《两江新区法律服务团工作规则》(附件2)进行。
四、服务团的使用
新区管委会各职能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应从服务团中聘请法律顾问或委托专项法律服务;新区各街道办事处、国有企业及其他直属单位原则上从服务团中选择法律顾问或委托专项法律服务。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委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不再自行聘请法律顾问。此前已签订的法律顾问聘任合同继续有效,但到期后不再续约。
附件:1.两江新区法律服务团名单
2.两江新区法律服务团工作规则(修订)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7月7日
(联系人:李 莉;联系电话:023-67573835,13883290872)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两江新区法律服务团名单
(按姓氏笔划排序)
序号 |
姓名 |
律师事务所 |
1 |
王必伟 |
中豪律师事务所 |
2 |
王 刚 |
重庆鼎凌律师事务所 |
3 |
王 欣 |
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 |
4 |
王晓宁 |
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 |
5 |
王 斌 |
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
6 |
元劲松 |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
7 |
文召辉 |
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 |
8 |
文道才 |
北京金开(重庆)律师事务所 |
9 |
文 毅 |
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 |
10 |
方海平 |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
11 |
孔祥彬 |
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 |
12 |
甘伟宏 |
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 |
13 |
石 煜 |
北京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 |
14 |
卢延瑞 |
重庆鲁本律师事务所 |
15 |
冯 亮 |
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 |
16 |
兰海涛 |
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
17 |
吕 林 |
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
18 |
邬 砚 |
重庆迈纵律师事务所 |
19 |
刘志强 |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
20 |
刘洪波 |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
21 |
刘 斌 |
重庆迈纵律师事务所 |
22 |
许 杰 |
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 |
23 |
孙 兵 |
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
24 |
杜渝巧 |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
25 |
李尚泽 |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
26 |
李贵志 |
重庆法缘律师事务所 |
27 |
李 理 |
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 |
28 |
杨家学 |
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 |
29 |
吴启均 |
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 |
30 |
吴 强 |
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 |
31 |
何 沙 |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
32 |
邹 莹 |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
33 |
汪 洋 |
重庆广洋律师事务所 |
34 |
沈仁刚 |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
35 |
宋 科 |
北京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 |
36 |
宋 姝 |
重庆秉中律师事务所 |
37 |
张永华 |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
38 |
张 凯 |
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 |
39 |
张承明 |
重庆军航律师事务所 |
40 |
张 涌 |
中豪律师事务所 |
41 |
张 磊 |
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 |
42 |
张 翼 |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
43 |
陈友坤 |
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 |
44 |
陈 龙 |
上海市海华永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
45 |
陈 如 |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
46 |
陈 兵 |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 |
47 |
陈 昱 |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
48 |
陈 思 |
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 |
49 |
陈健康 |
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 |
50 |
陈 晴 |
中豪律师事务所 |
51 |
陈鹏飞 |
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
52 |
陈 静 |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
53 |
罗冬军 |
重庆知习律师事务所 |
54 |
周 媛 |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
55 |
周慧林 |
重庆渝都律师事务所 |
56 |
单 任 |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 |
57 |
单林芝 |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
58 |
赵树乾 |
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 |
59 |
胡冬梅 |
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 |
60 |
柳 军 |
重庆通安律师事务所 |
61 |
秦 瑜 |
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
62 |
徐丽霞 |
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 |
63 |
徐桂鹏 |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
64 |
黄良友 |
北京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 |
65 |
黄 莉 |
重庆翰墨律师事务所 |
66 |
曹 平 |
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 |
67 |
曹 萌 |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
68 |
戚竞丹 |
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
69 |
崔建芳 |
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 |
70 |
崔俊蓉 |
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 |
71 |
梁 勇 |
中豪律师事务所 |
72 |
隋宜径 |
北京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 |
73 |
覃劲杰 |
重庆劲源律师事务所 |
74 |
喻永刚 |
重庆军航律师事务所 |
75 |
程源伟 |
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 |
76 |
傅 镭 |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
77 |
曾 进 |
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 |
78 |
路 梅 |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
79 |
褚兴龙 |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
80 |
魏淋锋 |
重庆劲源律师事务所 |
附件2
两江新区法律服务团工作规则(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两江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两江新区管委会”)委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法律服务单位的聘请、工作和管理。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法律服务团是由两江新区管委会选聘的为两江新区开发开放提供法律服务,构建新区良好法治环境的法律专家队伍。法律顾问是指由两江新区管委会从法律服务团中聘请的,为各部门、各单位对口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法律顾问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
第四条 法律服务团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
(三)具有执业律师资格,并从事法律实务工作五年以上,专业能力较强,曾为政府机关或大型国企担任法律顾问,熟悉开发区法律业务的优先。
(四)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所在律师事务所位于重庆市主城区内。
(六)本人有充分时间、精力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
(七)两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法律服务团成员的选聘由两江新区司法局负责,原则上每三年选聘一次。选聘采取公开选聘与单位推荐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各部门、各单位常年法律顾问从法律服务团成员中确定。经确定为法律顾问的,由两江新区管委会与法律顾问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每年一签。
第七条在以下情况下,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意见: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对不特定或人数较多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政决策、行为;涉及较大经济利益的行政决策、行为;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决策、行为;涉及较专业法律领域或法律关系较复杂的行政决策、行为等。
(三)洽谈重大项目或拟签订重要合同:涉及金额较大的项目或合同;涉及法律关系较复杂的项目或合同;涉及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及合同;对方有法律顾问参与洽谈的项目或合同等。
(四)重要的投融资、企业并购、借贷担保和国有资产处置等经济行为。
(五)涉及诉讼、仲裁案件的案件或可能形成案件的纠纷。
(六)重要的信息公开事项。
(七)较重大复杂或涉及群体、社会稳定的信访事项。
(八)需要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事务。
第八条 法律顾问及其他服务团成员工作内容:
(一)法律顾问日常法律服务
1.为对口服务单位提供日常法律咨询。
2.为对口服务单位的重大决策和重大或疑难行政执法事项提供法律意见,或应各单位要求,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3.为对口服务单位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合同、上会议题等重要文件提出书面法律审查意见。
4.按要求列席相关会议,研究相关事务。
5.协助各单位处理重大信访事项。
6.参与两江新区管委会组织召集的研讨会、论坛、沙龙等专题活动,就两江新区开发建设中法治发展的方向,法治环境的打造,以及发展中的重大、疑难法律问题进行研讨。
7.收集并反馈国内外投资者投资意向,引导投资者到新区投资发展,协助两江新区管委会搭建对外交流合作平台,共同促进两江新区对外的法律交流与合作。
8.为新区依法治区和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问题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法律服务团成员专项法律服务
1.参与处理涉及各单位的民商事纠纷、行政纠纷、重大投资、并购事项和其他重大法律事项,且参与同一事项专题研究次数3次以上。
2.受对口单位委托代理诉讼、仲裁等案件。
3.受对口单位委托参加重大经济项目的尽职调查、商务谈判、草拟、审查、修改重大经济合同及其他重要法律文件。
4.受委托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以及执行、查封、扣押等紧急法律事务。
5.按照部门需求提供平台、窗口或坐班服务的。
6.其他需要提供专项服务的事项。
各部门、各单位应指定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负责与法律顾问的联络工作,为法律顾问提供必要的参考资料和信息,对法律服务事项时间和工作成果形式等有要求的,应在交办法律服务事项时向法律顾问明确提出。法律顾问应及时响应对口服务单位的法律需求,亲自办理法律服务事项,并按对口服务单位的要求完成该事项。
第九条法律顾问选定和服务方式:
(一)选定方式:由各部门、各单位和服务团内律师自行双向选择,司法局根据法律服务需求内容以及数量并结合各法律顾问单位及法律顾问专业领域,按大致均衡、相对固定的原则综合平衡确定。
(二)日常法律服务提供方式:法律顾问通过接受电话口头咨询、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参加有关会议、参与协调谈判、个别咨询、委托代办等各种方式提供日常法律服务。
(三)专项法律服务提供方式:需要专项法律服务的部门、单位在服务团中自行选定服务律师,自行协商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并支付费用。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后,合同双方应各交一份复印件至两江新区司法局备案。
(四)涉及两江新区全局性的重大法律事务,两江新区司法局可召集法律服务团成员参加新区重大法律咨询事务集体研讨会,进行集体研究。
第十条法律服务费用:
(一)法律顾问常年法律服务费用,由两江新区管委会根据法律顾问对口服务单位的类别、数量和费用标准,与法律顾问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常年法律服务合同进行约定。
(二)法律顾问团成员专项法律服务费用,由需求部门、单位与所选聘的法律顾问团成员自行协商确定并支付。但双方应参照市司法局、市物价局现行有效的关于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规定执行。其中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诉讼一审案件法律服务费标准一般不超过5000元/件,二审案件法律服务费标准一般不超过3000元/件。
第十一条法律服务团成员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履行法律服务工作职责过程中,服务对象应予以必要的配合协助,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三)按合同约定获取报酬。
(四)获得开展服务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十二条法律服务团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障履行职责应有的时间和精力,按时完成法律服务工作,并向服务对象负责。
(二)对在法律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服务对象认为不宜对外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三)不得利用法律顾问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利用“两江新区法律顾问”或“两江新区法律服务团”名义从事与两江新区法律服务工作职责无关的任何活动以及违法违规、有损两江新区形象的其他任何活动。
(五)应亲自办理两江新区法律服务事项,不得擅自将自己应承担的法律服务事项转委托他人办理。
(六)办理相关法律事务与本人或本人近亲属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七)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两江新区管委会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法律顾问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两江新区管委会可不再续签常年法律服务合同或予以提前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2次以上(含2次)不参加对口服务单位相关工作会议、合同谈判或者不按时提供法律意见的;不接听或立即回复对口服务单位电话或短信、微信,且1天内无回复沟通达到3次以上(含3次)的。
(二)不接受对口服务单位咨询或态度恶劣,或泄露相关秘密信息,被投诉2次(含2次)以上,并经查证属实的。
(三)对口服务单位对其法律服务质量评价为“差”,达到2次以上(含2次)的。
(四)未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对口服务单位委托或交办的属于常年法律服务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任务,经要求整改未及时整改的。
(五)缺席新区司法局组织的各项专项活动2次(含2次)以上的。
(六)受到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受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七)将承接的法律服务事项交由其他人员处理的。
(八)有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
有以上情形,两江新区管委会可随时解聘,解聘时间以两江新区管委会发出解聘通知之日为准。律师只收取解聘前应领取的报酬(按照履职时间比例计算),剩余报酬如已支付应退回。
凡法律服务团成员出现上述第6项情形,或出现1-5、7、8项情形3次以上的,两江新区管委会可取消其新区法律服务团成员资格。
第十四条未担任两江新区各部门各单位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团成员,但为新区各部门和单位、新区直属国有企业、两江新区管委会直接管理的街道及所属社区提供法律服务的,应在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后十五日内向新区司法局报送备案。如在三年聘期内从未为新区前述单位提供过法律服务或虽然提供过法律服务但未报备的,两江新区管委会可在三年聘期届满后不再续聘。
第十五条新区司法局负责召集重大法律咨询事务集体研讨会,收集、汇总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承担法律服务团的日常管理、联络、协调及考核工作,并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是否续聘的意见报两江新区管委会审定。
各部门、各单位应每半年向新区司法局书面反馈法律顾问服务质量评价意见,并应在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约定法律服务事项完成或该合同因履行完毕或其他原因终止后一个月内,向新区司法局书面反馈专项法律服务质量评价意见;法律顾问应每半年书面向新区司法局报送法律服务情况统计表。(见表一)
考核在服务年度最后一月进行,考核评分由以下部分组成(评分标准参见表二):
(一)对口服务单位对法律顾问评分占60%(其中,对口服务多个单位的,实行加权平均)。
(二)专项法律服务单位对法律顾问评分占20%(本年度未承担专项法律服务事项的,即按照对口服务单位分数计算)。
(三)司法局对法律顾问评分占20%。考核评分总分在80分以下的,不予续聘。
第十六条法律服务团日常管理工作经费和工作报酬,列入管委会财政予以保障,专款专用。各部门、各单位应将专项法律服务费用纳入本部门、本单位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各部门、各单位不再自行聘请法律顾问,应从法律服务团中选择法律服务提供者。本规则实施前已签订的法律顾问聘任合同继续有效,但到期后不再续约。
两江新区各国有企业、直管区域内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原则上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两江新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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