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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有企业,各街道办事处,委机关各部门,各驻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公布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工信部联运行〔2017〕236号)、《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公布重庆市市级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渝经信发〔2018〕12号)要求,经研究,现将《两江新区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目录清单,除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以及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外,一律不得收取目录清单外任何涉企保证金。对未列入目录清单的涉企保证金资金,以及逾期未返或超额收取的保证金,各单位要加快资金清退返还。
二、各单位严禁以借保证金名义占用企业资金。各涉企保证金管理部门对符合清理规范保留的涉企保证金项目负有管理职责,应建立并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除市场主体之间收取的资金之外,其他由管理机关直接收取或管理机关委托、法定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机构收取的涉企保证金,要建立资金台账,定期报告保证金收取、返还和结存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三、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除经国务院批准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外,各行政机关不得新设立涉企保证金项目。
附件:两江新区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
重庆两江新区产业促进局 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两江新区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
序号 |
项目 名称 |
收取依据 |
收取标准 |
管理 部门 |
收取程序 |
返还时间 |
备注 |
1 |
投标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经济运行局、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 |
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 |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含土地竞买保证金、地票交易保证金、矿业权交易保证金及矿业权交易银行保函 |
2 |
履约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经济运行局、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 |
根据招标文件或中标合同具体要求执行。 |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人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
|
3 |
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
财政局 |
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竞争谈判响应文件、询价响应文件)时按照采购文件约定一并提交。 |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 |
|
4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财政局 |
由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时提交。 |
由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待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
|
5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渝劳社发〔2005〕46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有关意见的通知》(渝交委路发〔2016〕63号) |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按照《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业健康发展政策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通知》(渝建发〔2017〕521号)规定的标准收取; |
社保局、建设局、城管管理局等 |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在办理项目施工手续时,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按规定存入市城乡建委和市人力社保局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 三、市级以上审批的重点水利工程:水利行业在签订合同时,由乙方支付甲方。 |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约定完成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并确认已全部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提出申请后,由市城乡建委、市人力社保局按规定程序返还。 二、市交委直接负责管理的重点公路水运项目:分两期退还。(一)第一期:工程完工交验后,建设单位应在提前告知民工的工地现场和网站进行不少于10日的公告,对在规定时限内未接到拖欠投诉或有投诉已及时足额支付的,可将工资保证金70%支付施工单位。(二)第二期:剩余部分应在完成试运营期竣工缺陷处治后支付施工单位。三、市级以上审批的重点水利工程:按照《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合同》约定的时间返还。 |
|
6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建设局、财政局、城市管理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 |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
缺陷责任期结束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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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缴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
现代服务业局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缴存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备用金可以用现金或银行保函形式缴存。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应当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方案连同2年内有效的备用金缴存凭证或者保函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自备案之日起2年内未发生针对其的劳务纠纷投诉或者诉讼的,可退还缴存的备用金。 |
|
8 |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备用金 |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财政部令2014年第2号)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规定》(商务部令 2017年第3号) |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备用金缴纳标准为300万元人民币。 |
现代服务业局 |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当自收到中标文件或签署项目商务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银行缴存备用金。备用金以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形式缴存。 |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停止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应当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做出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方案连同2年内有效的备用金缴存凭证或者保函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自备案之日起2年内未发生针对其的劳务纠纷投诉或者诉讼的,可退还缴存的备用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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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旅行社条例》 |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人民币120万元。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保证金账户增存人民币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保证金账户增存人民币30万元。 |
市场监管局 |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或者向做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保证金。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保证金。 |
|
10 |
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第6号,2015年10月第二次修订) |
按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注册资本的5%缴存保证金。 |
现代服务业局 |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应当自取得许可证之日起20日内,以银行存款形式专户存储到商业银行或以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缴存,并自缴存保证金之日起10日内,将保证金协议存款复印件、保证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报送保监会。 |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在注册资本减少、许可证被注销、投保符合条件的职业责任险以及有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可以动用保证金,并应自动用保证金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保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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