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拟上市重点
培育企业奖补办法的通知
渝两江管发〔2021〕18号
各国有企业,各街道办事处,委机关各部门,各驻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重庆两江新区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奖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两江新区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
奖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学笃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努力在融入服务新发展格局中展现新作为,紧扣打造内陆开放门户和重庆智慧之城的新定位和建成高质量发展引领区、高品质生活示范区的新目标,深入贯彻全市推动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融资工作专题会议精神,进一步调动两江新区企业境内外直接融资的积极性,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步伐,迅速做大做强企业,形成一批行业优势明显、主营业务突出、经营业绩良好、市场竞争力强的上市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奖补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9〕3号)等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注册、经营、纳税、入统在两江新区指定区域(包括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8个街道和鱼嘴镇、复盛镇、郭家沱街道、龙兴镇、石船镇、水土街道、复兴街道7个建制镇街),并取得两江新区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资格的企业。直管区范围内其他区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上市扶持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两江新区设立上市扶持专项资金。重庆两江新区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设在两江新区现代服务业局,以下简称“两江新区上市办”)负责组织开展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申报、评定、调整和社会公示等工作,会同各相关部门为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做好改制挂牌上市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上市扶持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和管理。
第五条 两江新区财政局负责上市扶持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审核、专项资金拨付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上市扶持专项资金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对成功上市、挂牌企业给予资金扶持。
(一)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
对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最高1200万元人民币资金扶持,分阶段兑现:
1.在完成改制并与券商、律所、会所均签署上市相关合作协议后,给予100万元资金扶持;
2.在证监会正式受理上市申报材料后,给予400万元资金扶持;
3.在成功上市后,给予700万元资金扶持。
(二)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交易所、英国伦敦交易所等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80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等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落户两江新区以来累计对两江新区区级经济发展贡献。
(三)新三板挂牌
1.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200万元资金扶持;
2.对晋升精选层的企业,在挂牌资金扶持基础上,再给予200万元资金扶持;
3.对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转到境内或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参照第六条(一)或(二)条款补足差额。
(四)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
符合两江新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专精特新板挂牌的,给予10万元的扶持资金。
(五)对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后,以其上市年度为基准,对其上市前三个年度(含上市当年),每年以上一年度经营利润所得对两江新区区级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缴纳的增量部分全额给予资金扶持,累计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六)对在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以上市日期为基准,在2021年内上市额外奖励500万元、在2022年内上市额外奖励300万元、在2023年内上市额外奖励200万元。
第七条 科技研发资金扶持
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后,以其上市年度为基准,对其上市前三年每年的研发投入(以审计报告中的研发支出为准),按照5‰的比例给予资金扶持,每年扶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自然人股东限售股减持资金扶持
上市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在新区限售股解禁交易纳税并依法在两江新区税务局扣缴的,当年转让限售股所得对两江新区区级经济发展贡献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以其转让限售股所得对两江新区区级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按90%的额度给予个人资金扶持。
第九条 再融资资金扶持
上市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债转股、定向增发等方式再融资且所融资金额投入到两江新区直管区范围内项目的,按再融资投入两江新区直管区项目金额的1‰予以资金扶持,针对单次再融资项目的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已上市企业迁入资金扶持
对市外上市公司迁入两江新区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企业资金扶持。
第四章 两江新区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已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基本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有限责任公司;
2.内控制度较为完善,运作规范;
3.生产经营合法合规,主营业务突出,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
4.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改制挂牌上市工作计划及安排明确可行。
(二)财务条件(满足下列财务指标之一)
1.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0万元;
2.最近一年净利润不少于2000万元。
第十二条 申报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需向两江新区上市办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概况、历史沿革、股权结构、行业地位、生产经营情况、上市工作计划等内容;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工作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上市工作进度相关材料;
(四)企业近两年经审计的审计报告;
(五)两江新区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申报表。
以上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按序装印2份。
第十三条 两江新区上市办每月按照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的认定标准,集中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定,征求行业监管部门意见,经上市领导工作小组会议审议后,评定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的,为企业出具两江新区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资格文件。
第十四条 企业获评两江新区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资格后,若连续两个自然年不能满足第十一条中的相关条件,应由两江新区上市办报请上市领导工作小组会议审议后,取消企业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资格。
第五章 上市扶持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 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申报上市扶持专项资金,应向两江新区上市办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关于申报上市扶持专项资金的报告;
2.重庆两江新区上市扶持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3.申报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营业执照、拨款账户;
5.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
6.企业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7.申请第六条第(一)(二)(三)(四)项上市扶持专项资金的,需提交上市挂牌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官方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IPO批文等;
8.申请第七条上市扶持专项资金的,需提交研发投入发生年度的审计报告;
9.申请第六条第(五)项、第八条上市扶持专项资金的,提交经税务部门盖章的相关纳税证明;
10.申请第九条上市扶持专项资金的,需提交发行债券、债转股、定向增发等再融资项目和投资项目有关证明材料;
11.其他材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非不可抗力因素,企业主动放弃上市、挂牌或将上市主体迁至本政策指定区域外的,必须将已享受的扶持资金等予以清算退回。
第十七条 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到的特殊问题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26日起实施。企业在上市、挂牌过程中已享受有关资金扶持的,不再重复享受,未享受的按此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