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国家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平台建设和运营扶持办法的通知
渝两江管发〔2020〕14号
各国有企业,各街道办事处,委机关各部门,各驻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重庆两江新区国家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平台建设和运营扶持办法》已经管委会2020年第9次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两江新区国家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平台建设和运营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拓展海外人才项目引进渠道,促进海内外人才技术双向交流,整合两江新区创新创业资源要素力量,高质量高标准推动重庆两江新区国家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以下简称“离岸基地”)平台建设,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渝委发〔2018〕2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预孵基地、合作中心和海外站点等离岸基地创新创业平台的建设和运营扶持。
第二章 功能定位
第三条 预孵基地位于两江新区数字经济产业园,是集海外人才项目预孵化、展览展示、创业服务为一体的离岸基地示范窗口,将以市场化方式引入经两江新区管委会认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运营,并提供创业辅导、知识产权、资本对接、认定申报等专业化服务。
第四条 合作中心是依托两江新区已有的具备海外人才项目引进能力、专业服务能力和孵化加速载体的各类创新平台,与预孵基地共同形成“1+N”的内部协同机制,拓宽海外人才项目资源渠道,嫁接项目孵化培育加速体系。
第五条 海外站点是依托各类海外招商站点、科研院所、国际合作产业园和协会机构等设立的具备海外人才项目引进能力和海外预孵化能力,延伸两江新区的全球离岸创新资源网络。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需要进入预孵基地进行孵化的海外人才项目,其创始人(团队)应具有海外研究生学历或在海外两年以上工作经历。
第七条 合作中心应是在两江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协会或者机构,具备海外人才项目来源渠道和本地孵化培育能力。
第八条 海外站点应是在两江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协会或者机构,具备海外人才项目来源渠道和海外预孵化能力。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九条 海外人才项目经两江新区管委会认定后,预孵基地可提供最多5个工位和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免租期,并优先推荐入驻两江新区各专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加速器。
第十条 每个合作中心或海外站点每年应引进经两江新区管委会认定且在两江新区设立独立法人主体的海外人才项目达到5个及以上,完成上述基本任务的合作中心或海外站点每年可向两江新区管委会申请10万元的运营补贴;每超出一个多奖励3万元,每个合作中心或海外站点奖励总金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
第十一条 每年引进海外人才项目达到15个及以上的且排名前三名的合作中心或海外站点,可分别另行申请获得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经费。
第五章 申请流程
第十二条 预孵基地海外人才项目入驻申请、合作中心和海外站点认定申请全年可受理,经两江新区管委会审定后可入驻或予以授牌;符合条件的合作中心和海外站点于每年一季度申请上年度运营补贴,经两江新区管委会审定后予以兑现。
第十三条 申请主体向重庆两江新区科技创新局(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局”)提出申请,由科技创新局进行初审,初审结果经与重庆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和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审后报两江新区管委会审定。
第十四条 对于已经授牌的合作中心和海外站点每年复审一次,对于连续两年均未完成基本任务的合作中心和海外站点不予通过复审,对于复审未通过者予以摘牌并停止扶持。
第十五条 对提供虚假信息、伪造申请材料等恶意骗取扶持资金情形的,予以摘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两江新区”均指两江新区直管区,即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鱼嘴、复盛、郭家沱、龙兴、石船、水土、复兴等15个建制镇和街道,及市政府明确的其他区域。
第十七条 两江新区出台同类扶持奖励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24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