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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4-0221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4-10-14 [ 发布日期 ] 2024-10-14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刘代琼相关执法文书的送达公告

刘代琼(身份证号码:510224********4269):

为调查了解你涉嫌传销相关问题,本局于2024910日作出《询问通知书》(渝两江市监询通六所〔20240910号)、2024922日作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渝两江市监解强执一﹝20240922号),并根据你在《送达地址确认书》所提供的送达方式(电话号码:152****3726)进行了送达,但至今你均未按规定时间到本局处理相关事宜。为充分保障你的权利,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再次依法以公告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执法文书,并通知你限期接受询问调查。

公告内容如下:

1.请你于公告期期间或公告送达后3日内到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支队(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金渝大道66号金山大厦405办公室)接受询问调查及提供相应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你有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的义务。请携带以下材料:1.身份证原件。2.与该案有关的财务收支等相关材料。如你未在规定时间前来接受询问调查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我局将依据现有证据作出案件认定。

2.我局于2024年7月24日对你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渝两江市监强制执一〔2024〕0724号),对你有关财物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于2024年8月22日作出《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渝两江市监延强执一〔2024〕0822-9号),将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9月2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自2024年9月22日起对全部物品予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如你委托其他人员接受询问调查和领取相关执法文书的,委托代理人应当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联系人:张北君、彭波,联系电话:023-63020528。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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