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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4-01-17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2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两江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目的

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促进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包括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8个街道,鱼嘴镇、复盛镇、郭家沱街道、龙兴镇、石船镇、水土街道、复兴街道7个建制镇街,保税港区集团、江北嘴投资集团、悦来投资集团在两江新区开发管理区域以及港务物流集团的果园港、寸滩港等市政府明确的其他区域)。

四、主要内容

《重庆两江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共七章、三十条,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总则。明确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适用情形。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二)组织领导。明确工作推进机制,成立两江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局,统筹推进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同推进。

(三)房源筹集。一是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以盘活存量为主、适量新增为辅,房源主要通过新建配建、非居住类存量房改造和居住类存量房盘活三种方式筹集。二是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标准,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超过70平方米的,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对象标准,同等享受相关政策。

(四)项目申报。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申报及认定流程。建设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联合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市住房城乡建委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发放项目认定书。

(五)支持政策。明确从土地、金融、税费减免、民用水电气价格、财政资金、审批流程等方面进行政策支持。支持利用存量闲置房屋和存量土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向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提供贷款;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予以奖补;优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流程。

(六)运营管理。一是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租金标准等内容。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对象主要为本区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或者有产权住房,但是与申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通勤距离超过20公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年涨幅不超过5%。二是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期限,从落实主体责任、严格监督管理等方面入手,明确相关工作措施。

(七)附则。明确办法施行时间。


五、解读单位及联系方式

重庆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

023-63015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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