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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政策解读

日期:2023-12-18

一、政策制定背景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渝府发〔2022〕2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房屋征收补偿的住房保障政策,以及补偿、补助、奖励科目及其相应的最高限额标准,区县政府不得增加补偿、补助、奖励科目。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下,区县政府应当在规定的补偿、补助、奖励的最高限额标准内,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按照依法、公开、公平、合理原则和前款规定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相应的补偿、补助、奖励标准,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后实施。2022年6月10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全市执行统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单项最高限额标准制度的通知》(渝建征〔2022〕10号),确定了中心城区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科目及单项最高标准。为确保两江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推进,必须制定符合两江新区实际的补偿补助标准。

《重庆两江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以下简称“补偿标准”)的制定由区建设管理局牵头,结合两江新区实际起草了《补偿标准》(讨论稿)。在反复研究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征求意见稿”,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征求区司法局、区财政局的书面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上报管委会办公会审议。2023年11月30日,经两江新区管委会2023年第23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二、适用范围

两江新区直管的鸳鸯街道、人和街道、天宫殿街道、翠云街道、大竹林街道、礼嘉街道、金山街道、康美街道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适用本标准。

三、主要内容

《补偿标准》共8条,其中主要对补偿科目分类、价值补偿、损失补偿、奖励补助等方面进行明确

(一)补偿科目分类。补偿科目分为价值补偿、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

(二)补偿价值。系指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应当给予被征收人房屋补偿面积的评估价值。房屋补偿面积由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按规定享受公摊系数政策补足部分面积,以及按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补足部分面积组成。

(三)损失补偿。系指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对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以及被征收非住宅的设施设备、停产停业的损失,应当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具体包括四类:非住宅的停产停业、室内装饰装修、附属设施、非住宅的设施设备。

(四)奖励补助。系根据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和按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补足部分的面积,给予符合相关条件和情形的被征收人的奖励和补助。具体包括五类: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励、单户提前签约奖励、单户按期搬迁奖励、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

四、常见问答

问:我的被征收房屋是非住宅,是否都应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如何确定?

答:非住宅房屋获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需要满足如下条件:在征收项目公布前2年内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及完税凭证。您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6%计算;您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间,每月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5‰计算。已提供临时周转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房屋用于生产制造的部分,计算标准可在前述标准基础上提高不超过50%。

问:我的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费用如何补偿?

答:每个征收项目的征收补偿方案中会对装饰装修补偿费进行具体划分,但最高补偿标准不超过500元/平方米。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以协商确定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的,由各征收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问:超过签约期签约,哪些奖励补助将被取消?

答:超过签约期签约,以下奖励和补助将被取消: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励、单户提前签约奖励、单户按期搬迁奖励。

五、解读单位及联系方式

重庆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

023-63117105

政策原文: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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