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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渝教基发〔2023〕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和全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坚持义务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发展,实施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营造良好教育生态,依法保障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入学原则。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2023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凡年满6周岁及以上儿童,应当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特殊儿童入学年龄可适度放宽。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经户籍所在地划片对口招生学校核实后,报区教育局备案,区教育局和学校对其实施入学情况追踪。
(二)免试入学原则。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均应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不得采取考试、评测或者委托校外培训机构采取考试、测试、面谈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入学的条件和依据。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落实均衡编班规定,严禁任何学校以实验班、特长班等名义“掐尖”招生。
(三)规范公平原则。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招生纪律要求,严格按照招生程序,遵守各项工作时间节点,确保程序公正、过程公开、结果公平,实行阳光招生,阳光录取,阳光入学。严格执行监督问责,实行招生工作责任追究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于违反招生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招生办法
(一)区内户籍学生入学
1.两江新区(仅指鸳鸯等8个街道,以下同)户籍学生实行以“三对口”为基础的划片招生,即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产权证、购房正式合同)和实际居住地一致,在划片对口学校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无自购房,自出生日起户籍一直挂靠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招生服务区域内常住的,视为符合“三对口”入学条件。线下报名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的同一户口簿。
(2)房屋产权有效证件。
(3)初中新生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继续实行热点学校和学位紧缺学校入学预警机制。热点学校和学位紧缺学校招生范围内不符合学校招生条件的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由学校负责做好政策解释,收集适龄儿童、少年信息,汇总后报区教育局,由区教育局根据周边学校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二)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坚持“两为主”“两纳入”,为确保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稳定接受义务教育,其法定监护人原则上在两江新区范围内应有稳定的职业和固定的居所。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以定点接收学校为基础,入学报名时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监护关系的证明材料。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
2.区内从业的证明材料。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辖区用工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辖区工商部门签发的个体经营户的营业执照;其他从业证明材料。
3.区内居住的证明材料。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在辖区内购置的房产证明或承租的住房租赁合同;务工单位出具的职工宿舍居住证明。
认真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关于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和有合法稳定就业、住所等规定要求,逐步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义务教育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学位相对宽松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定点接收学校,可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办理入学登记。
(三)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大力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就便安排轻度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患有严重生理缺陷,但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由区教育局协助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需要专人护理、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由对口招生学校安排送教上门,依法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极个别情况特别严重的残疾儿童少年,须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缓学手续。
(四)民办中小学招生
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纳入新区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根据学校办学规模,结合优质均衡创建要求,合理核定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并通过学籍管理系统严格招生管理。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招生以新区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为基础,有寄宿条件的可适当扩大范围,但不得超计划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派位摇号录取。
(五)民转公学校招生
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相关工作要求,民转公学校(即第一双语校、巴蜀蓝湖郡小学、两江新区巴蜀学校)在确保原有协议学生入学的基础上,以5月31日前落户两江新区的适龄儿童少年为基础,按照“自愿申请,摇号确定”方式进行招生;为缓解周边学校入学压力,确定民转公学校周边部分小区(具体小区名称另文下发)可以直接选择民转公学校入学,相应摇号指标递减。根据招生政策,民转公学校应科学合理制定“一校一策”招生工作方案,报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六)其他特殊群体入学。
1.现役军人、烈士、公安英模、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军人、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援藏干部、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华侨、港澳同胞、在渝工作的外籍专家,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区教育局按照相关规定安排入学;招商引资和重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就学有其他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按照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台湾同胞子女与居住地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入学政策。
2.公租房、配住廉租房人员子女由相应的指定学校接收入学(申请入学时,应提供相应的承租配租合同、户口簿或小学毕业证明等),城市建设中拆迁户子女,经核实后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3.外籍人员子女入学。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国际学校加强招生管理,不得擅自招收中国籍学生。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
4.在招生入学中遇到的其他特殊情况,由区教育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市区相关招生政策妥善处理。
四、招生程序
(一)公布招生入学信息。
6月10日前,义务教育公办、民办学校同步向社会发布入学登记通告,公布招生入学政策、招生工作安排、招生计划、报名程序等相关信息。区教育局负责指导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拟制“一校一策”招生方案。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简章均应于6月6日前报区教育局备案。
(二)规范信息采集与报名流程。
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进一步优化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报名流程,逐步健全入学报名登记制度,在保留原有报名方式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入学“一件事一次办”。适龄儿童、少年原则上只能选择一所义务教育学校进行网上信息采集。信息采集前,适龄儿童、少年家长应详细阅读相应学校公告的招生简章,并根据公布的招生入学政策和相关工作要求,完成网上信息采集。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民办中小学于6月20日同步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1.申报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入读的,应在6月15日至6月19日期间,登录“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报名信息采集系统”(网址:www.cqywjybm.com或关注重庆教育微信公众号),完成网上信息采集。对已完成网上信息采集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学校按照区教育局相关规定和学校工作安排,对报名对象、报名材料进行审核。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的,采取登记注册方式直接录取;超过招生计划的,于6月20日统一组织电脑随机摇号,全程接受监督。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电脑随机录取结果产生后,“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报名信息采集系统”将发送手机短信通知学生家长登录系统查询摇号结果。经摇号录取的学生须在6月21日18:00前登录系统进行确认;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未被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回到所在的公办学校录取体系内,按相关规定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保证公办学校“兜底”,防止学生辍学。6月30日前,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全面完成招生工作。
2.申报民转公学校入读的,应在6月15日至6月17日期间,登录“渝快办”APP端,进入入学一件事,完成网上信息采集。6月18日至19日,区教育局对申报入学人员信息进行核实,确定直接入学与摇号人员名单。直接入学人员名单大于摇号指标的,不再组织摇号;小于摇号指标的,按照摇号指标相应递减要求,于6月20日通过摇号方式确定录取人员名单,全程接受监督。电脑随机录取结果产生后,学生家长于6月20日18:00后登录系统查询摇号结果,并根据学校招生日程安排,完善入学手续。未被民转公学校录取的学生,回到户籍所在地向划片对口招生学校线下申请入学,符合学校招生条件的,学校不得拒收;不符合学校招生条件的,按程序报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3.申报公办学校入读的,应在6月15日至19日期间,登录“渝快办”APP端,进入入学一件事,完成网上信息采集。7月5日前,各校进行入学资格审核,确定录取人员名单。7月10日前,热点学校或学位紧张学校将不满足学校招生条件学生上报教育局,7月15日前,教育局根据周边学校学位情况进行统筹安排。7月30日前,学校对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发放入学通知书。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义务教育学校要切实加强招生组织领导,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安排专人负责招生工作,开展政策解答。对招生入学工作要早谋划、早启动、早安排,积极开展招生区域内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注重舆情搜集,关注民情意向,及时妥善处理招生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突发事件,确保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平稳进行。
(二)严肃招生纪律要求。
严格遵守招生管理工作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坚持义务教育公办、民办同权同招,切实维护考试招生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规范学校招生行为,防止恶性竞争,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学校入学资格与楼盘销售挂钩,严禁以任何理由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新签订购买商品房获得入学资格的协议。严格执行九年义务教育和三年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学制,严禁通过延长和缩短学制预录生源,严禁以“1+5”“2+4”等方式超纲超前教学,变相储备生源。
(三)严格规范学籍管理。
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落实“籍随人走”、“人籍一致”规定,严禁给违规招收学生注册学籍。学生学籍经招生程序进入学校后,其他学校不得调取,区内学校间确需调取的,须经区教育局同意。学生没有到校报到入学的,不得通过招生程序将其学籍注册为正式在校学生。义务教育学校要切实加强“大班额”与超标准班额的管控,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积极消除学校存在的“大班额”和超标准班额,新生年级原则上按照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招生,严禁出现超标准班额情况。
(四)坚决完成控辍保学目标。
义务教育学校要落实控辍保学工作责任,严防新增辍学失学现象发生,持续巩固“义务教育有保障”攻坚成果。对无故未按时报到入学的,特别是初中学段入学新生,要加强家校联系,及时了解情况,切实做好疑似辍学学生劝返复学工作。对家庭困难、身体残疾、随迁子女、留守儿童、返乡儿童等特殊学生群体,以及有学习困难、外出打工等辍学高风险倾向的学生,建立健全“一对一”关爱帮扶机制。高度关注在“私塾”“读经班”等社会培训机构接受教育或在家接受教育的学生,对未按《义务教育法》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学校和教育部门要立即启动义务教育学生控辍保学工作机制,对其法定监护人发放劝返通知书,切实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责任。
(五)积极做好宣传引导。
各中小学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学校实际,及时制定2023年招生简章,明确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入学条件、报名程序、所需材料、咨询方式等信息。学校招生简章报经区教育局备案后,应于6月10日前通过公告、网络、宣传资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时主动联系街道、社区、小区物业等单位开展招生政策宣传,回应群众关切,营造良好招生氛围,维护良好招生秩序。
(六)严格监督问责机制。
各中小学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市教委及区教育局工作要求,及时推进2023年招生工作,要加强信息的沟通与联系,对招生过程中出现的影响社会和招生稳定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区教育局将加大招生工作专项督查,建立健全监督和违规违纪举报及申诉受理机制,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违规招生的民办学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监督电话:023-67463269 023-6746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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