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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0005567784755/2021-05131
[ 主题分类 ]
教育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发字文号 ]
[ 标  题 ]
重庆两江新区贯彻《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试行)
[ 成文日期 ]
2022-12-01
[ 发布日期 ]
2022-12-01
[ 有 效 性 ]

重庆两江新区贯彻《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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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新区贯彻《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重庆市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条例》为依据,结合《意见》的相关要求,以促进“平安和谐校园”建设为目标,各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增强服务意识,立足长效管理,建立健全学生接送车辆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和安全管理责任制,减少或避免学生交通伤亡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

全面实现校车统一化、规范化管理,杜绝校车超员超速、非法接送学生等交通违法行为,消除交通安全隐患,为全区学生和幼儿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上下学交通安全环境。

三、工作任务

(一)明确我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思路。

1. 教育局根据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尽可能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2. 全区公办学校一律不配备校车,在教育局划定的招生区域内招生,使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走读生和寄宿生节假日放假时依托城区公共交通上下学。交通局依托现有城区公共交通,合理规划、优化统筹、科学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在学生上下学、特别是周末放假高峰时段,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服务。

3. 民办幼儿园要按照教育局划定的招生区域招收幼儿,尽可能让幼儿就近入园,减少交通风险;对确实需要使用校车的,通过自备校车或者租用客运企业、公交企业、有资质的个体经营者的车辆为需要校车服务的部分幼儿提供校车服务。

(二)落实现有非专用和专用校车的使用管理。

本实施办法出台一周内,由教育局牵头,公安分局、交通局等部门配合,根据《条例》、《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等有关要求对全区现有校车和校车驾驶人重新进行资格审核。即由校车所有人提出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见附件5),区级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予以审批,待审批同意后,校车所有人凭相关资料,提出校车标牌申请(见附件6),由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按校车标牌核发流程(见附件3),对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的,核发校车标牌;校车驾驶人填写《校车驾驶资格审批表》(见附件4),由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按校车驾驶资格审批流程(见附件2)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并通报教育局。教育局、公安分局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档案,严格做到“一车一档”,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分类抄送交通等相关部门。

(三)规范校车使用许可。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校车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维修校车,并按照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四)严格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批。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五)确保校车通行安全和乘车安全。

1. 校车通行安全。为了降低学生、幼儿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切实保障学生、幼儿的乘车安全,校车行驶线路在需要校车服务的民办学校及幼儿园招生区域内符合与所使用校车载客人数相当的客运车辆和公交车辆通行条件的道路范围内核定(原已核定的校车线路在过渡期内维持现状)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校车运载学生、幼儿,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条至三十五条的规定运行。

2. 校车乘车安全。配备校车的民办学校及幼儿园、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职责。校车运载学生、幼儿要遵守《条例》第三十九条至四十二条的规定。

(六)逐步推进校车规范化、专业化经营。

1. 各有关部门应拓宽校车服务保障渠道,结合本区实际,积极推进客运企业、公交企业、有资质的个体经营者等多种服务提供者提供专用校车公司服务。

2. 各民办学校、幼儿园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新购置校车需填写《校车使用许可审批表》,按照校车使用许可审批流程(见附件1)办理校车使用许可。新购置的校车必须是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已经在公安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各型专用校车。

3. 配备校车的民办学校、幼儿园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及随车照管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四、职责分工

北部新区相关部门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条例》、《意见》的规定认真履行各项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一)教育局。

1.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2. 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参与制订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

3. 推动建立校车使用许可制度的工作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全面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需求,做好过渡期的相关工作。

4. 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5. 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条例》规定的人员进行相应处分。

6. 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二)公安分局。

1.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相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2. 参与制订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做好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

3. 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认定工作和校车驾驶人审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4. 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收缴并强制报废用于接送学生的拼装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校车标牌等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查处违反《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5. 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 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三)宣传部。

负责协调区内媒体做好涉及校车安全管理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积极组织协调做好校车安全方面的宣传报道,不断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四)发改局。

1. 参与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并按照管委会要求承担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2. 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五)法制局。

开展校车安全相关法制宣传。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六)财政局。

1. 参与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按照管委会要求承担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2. 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七)规划局。

开展城乡规划编制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合理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为学生就近入学创造条件。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八)交通局。

1.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2. 参与制订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审查工作,建立并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3. 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依照《条例》规定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的有关违规行为给予处罚。

4. 会同有关部门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 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5. 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 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九)质监分局。

1.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校车生产企业的标准、生产许可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2. 依据职能职责加强对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管理,确保校车安全检测数据真实有效

3. 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安监局。

1.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2. 依法组织、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有关单位依法查处涉及校车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消除涉及校车的安全隐患和举报投诉。

3. 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一)总工会。

参与当地校车服务方案的制订,监督《条例》和当地校车服务方案的实施。组织学校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等形式,参加本单位校车安全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协助行政职能部门监督学校与校车驾驶人签订包含校车安全条款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协助学校对教职工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二)团工委。

了解并反映青少年学生及家长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组织开展活动,面向青少年学生宣传校车交通安全知识;加强校车安全新闻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参与校车安全管理督导检查,举报校车违规行为,推动校车安全工作落实。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三)妇联。

了解并反映家长和儿童对校车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宣传教育;参与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社会监督;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四)各街道办事处

成立校车管理机构,确定一名行政领导分管,落实主体责任;掌握本区域内需运送学生数量和接送学生的车辆情况。校车运营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校车履行协调、监督职责,帮助、指导学校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协调当地综治办、交巡警、派出所对校车违法行为和非校车运营现象进行严厉打击;配合区交通局做好辖区内公路的站点设立、路况维护等工作。

教育局、公安分局、交通局、安监局等部门要根据《条例》和《意见》要求,认真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利用联席会议渠道,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建立部门间校车安全管理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及时沟通当前工作情况,及时传递校车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信息,加强对行政区域内校车运行情况的督查,严格法律责任,积极探索建立校车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校车安全管理,关系到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事关千万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条例》的公布施行和《意见》的制定,充分体现了国家和市政府对校车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为依法加强校车安全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政策保障。教育局、公安分局、交通局、安监局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条例》和《意见》的重要性,从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学习领会《条例》和《意见》的主要精神,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将《条例》和《意见》落实到安全管理工作中,切实预防各类校车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建立以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为召集人,教育局、公安局、宣传部、法制局、规划局、交通局、质监分局、安监局、总工会、团工委、妇联、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人为成员单位的区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建立相关部门参加的校 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学生上下学安全管理工作。要明确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相关部门的职责,充分发挥工作机制作用,全面掌握当地学生上下学乘车情况和校车运营情况,确定校车安全管理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研究制定校车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协调解决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确保校车安全。成立以教育、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教育局、宣传部、安分局、交通局、安监局等部门要把学习宣传《条例》和《意见》作为当前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和《意见》,对有关内容进行研讨,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对《条例》进行解读和辅导,切实领会《条例》和《意见》的精神和内容,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提高校车安全管理水平。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对《条例》的宣传,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公安交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对师生、家长、校车所有人及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等,开展以学习《条例》和《意见》为主要内容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四)强化治理,依法查处。各校车安全管理成员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治理。对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要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严格依法处罚机动车驾驶人和所有人。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校车的,要严格依法处罚。对校车超速、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严格监督,依法查处。对校车驾驶人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原因,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要坚决依法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对其他机动车辆不避让正停靠上下学生的校车的,要严格依法查处。加大校车安全管理处罚力度,对不具备校车条件的或检测不合格的车辆,要坚决停用;对不符合校车驾驶人资格的,要坚决更换;对非法接送学生的车辆,要坚决取缔;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附件:1. 校车使用许可审批流程

2. 校车驾驶资格审批流程

3. 校车标牌核发流程

4. 重庆市校车驾驶资格审批表

5. 重庆市校车使用许可审批表

6. 重庆市校车标牌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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