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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1-0513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教育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17-05-06 [ 发布日期 ] 2017-05-06

重庆两江新区教育局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重庆两江新区教育局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我区教育系统校车管理有序,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接送学生、幼儿园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校车。

第二条获取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以下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三条 学校向教育局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两江新区管委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条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第五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六条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第七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八条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第九条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按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第十条配备校车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校车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

第十一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向两江新区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并提供相关材料。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第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十四条校车必须按照批准的行驶线路行驶,不得私自改变线路,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若路线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第一时间将情报报教育局等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

第十六条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

第十七条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

第十八条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学校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第十九条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并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第二十一条教育局会同交巡警等部门根据上级部门要求,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交通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条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

(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二十三条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第二十四条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第二十五条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第二十六条不按照规定执行校车安全管理的,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由相关部门对其严厉上限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使用许可,收回校车标牌。

第二十七条校违反本规定的,情节较轻的,教育局或交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等严重事故的,对相关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两江新区教育局、交巡警支队欢迎社会、群众对校车违法违规行动的举报投诉,举报电话,023-63410902,023-63203766

本制度从201756日起施行。



重庆两江新区教育局

20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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