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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段 |
资助项目 |
资助对象 |
资助标准 |
学前教育 |
1.免保教费 |
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低保边缘人口、城乡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其他等符合资助条件的纳入资助范围 |
全额免收,财政补助幼儿园1500元/人·年,幼儿园须将其用于幼儿园正常支出 |
2.免生活费 |
全额免收,财政补助幼儿园660元/人·年,幼儿园须将其用于食堂支出 | ||
3.学校资助(事业收入5%) |
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 |
幼儿园自定,专项用于受助幼儿保教费和生活费 | |
义务教育 |
4.寄宿生生活补助 |
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低保边缘人口、城乡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其他等符合资助条件的纳入资助范围 |
发放至学生本人或监护人银行卡, |
5.非寄宿生生活补助 |
建档立卡脱贫家庭学生(含脱贫不稳定户)由就读学校免费提供一顿午餐。财政补助小学1200元/人·年、初中1400元/人·年,不足部分由学校公用经费补足,学校统一拨付至学校食堂 | ||
发放至学生本人或监护人银行卡(免午餐学生除外), | |||
|
6.免课后服务费 |
全额免收,财政按课后服务费补助学校 | |
普通高中教育 |
7.免学费 |
脱贫家庭学生(含脱贫不稳定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全额免收,财政按学费补助学校 |
8.国家助学金 |
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低保边缘人口、城乡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其他符合资助条件的纳入资助范围 |
发放至学生本人或监护人银行卡或社保卡, | |
9.免教科书 |
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特困人员、农村脱贫家庭学生(含脱贫不稳定户) |
全额免收,资助年限为 3 年,财政补助学校平均400元/人·年 | |
10.学校资助(不低于事业收入3%) |
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学校自定,用于学生资助 | |
中职教育 |
11.国家奖学金 |
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奖励名额按中央下达数执行 |
6000元/人·年 |
12.国家助学金 |
一、二、三年级脱贫家庭学生(含脱贫不稳定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其他困难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连片贫困区县农村学生(不含县城) |
发放至学生本人或监护人银行卡或社保卡, | |
13.免学费 |
一、二、三年级在校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
全额免收,财政补助学校平均2000元/人·年 | |
14.免教科书 |
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特困人员、农村脱贫家庭学生(含脱贫不稳定户) |
全额免收,最长享受2.5年,财政补助学校平均400元/人·年 | |
15.免住宿费 |
脱贫家庭学生(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低保、孤儿、特困救助供养、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一、二年级和三年级上期学生 |
全额免收,最长享受2.5年,财政补助学校500元/人·年 | |
16.学校资助(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 |
中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学校自定,用于学生资助 | |
高等教育 |
17.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
学生入学前户籍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两江新区8个直属街道,家庭经济困难且为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
一年一贷,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8000元/人·年,全日制研究生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0元/人·年 |
18.生源地信用贷款还款救助 |
死亡、失踪和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毕业借款学生 |
一次性代偿全部应还本息 | |
本人或家庭当年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和经济收入特别低,确实无力按期偿还当年贷款本息,还本宽限期后仍为城镇零就业家庭和脱贫(含脱贫不稳定)贫困家庭的未就业学生 |
代偿当年应还本息 | ||
19.滋蕙计划 |
应届毕业通过高考、高职单招考入全日制普通高校(含高职)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 |
一次性补助,市内院校500元/人·年,市外院校1000元/人·年 | |
说明: 1.学前至高中阶段资助项目在就读学校办理;高等教育学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在两江新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高等教育学段滋蕙计划资助项目在毕业高中学校办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因休学、退学等原因未在学校学习生活的;(2)购买并使用高档娱乐电器或通讯工具、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小车等奢侈品,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所在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的;(3)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职业就业、人口变动等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虚假承诺的;(4)家庭成员为财政供养人员且未出现特殊致困情况的;(5)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6)其他不应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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