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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两江新区养老服务行政处罚事项及标准、处罚结果、监督电话
序 号 |
范 围 |
法律依 据名称 |
违法行为 名称 |
行政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行政复议、诉讼监督电话 |
49 |
养老管理 |
《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
对养老机构违规收取和使用保证金、押金等行为的处罚 |
《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六十七条 养老机构向入住的老年人收取的保证金或者押金等费用,超过该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月服务费用六倍的,由民政部门责令立即退还超额部分本金,并支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拒不退还的,处违法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养老机构向入住的老年人收取的保证金或者押金等费用,超出范围使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违法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暂无养老机构触犯该条例 |
023-67463868 |
序 号 |
范 围 |
法律依 据名称 |
违法行为 名称 |
行政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行政复议、诉讼监督电话 |
50 |
养老管理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对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26 号)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代理人签订养老服务合同的 。 |
暂无养老机构触犯该条例 |
序 号 |
范 围 |
法律依 据名称 |
违法行为 名称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情形 |
行政复议、诉讼监督电话 |
51 |
养老管理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对养老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二)项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26 号)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 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
暂无养老机构触犯该条例 |
023-67463868 |
序 号 |
范 围 |
法律依 据名称 |
违法行为 名称 |
行政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行政复议、诉讼监督电话 |
52 |
养老管理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对养老机构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26 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六)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六)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护理人员、餐饮服务人员上岗工作,或者未及时将患有可能影响老年人身体健康疾病的护理人员、餐饮服务人员调离岗位的。 |
暂无养老机构触犯该条例 |
023-67463868 |
序 号 |
范 围 |
法律依 据名称 |
违法行为 名称 |
行政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行政复议、诉讼监督电话 |
53 |
养老管理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对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26 号)第五十八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向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
暂无养老机构触犯该条例 |
023-67463868 |
序 号 |
范 围 |
法律依 据名称 |
违法行为 名称 |
行政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行政复议、诉讼监督电话 |
54 |
养老管理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对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第(五)项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 、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26 号)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利用养老机构的场所、设施、设备,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活动的。 |
暂无养老机构触犯该条例 |
023-67463868 |
序 号 |
范 围 |
法律依 据名称 |
违法行为 名称 |
行政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行政复议、诉讼监督电话 |
55 |
养老管理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对养老机构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项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26 号)第五十八条第(七)项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
暂无养老机构触犯该条例 |
023-67468368 |
序 号 |
范 围 |
法律依 据名称 |
违法行为 名称 |
行政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行政复议、诉讼监督电话 |
56 |
养老管理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对养老机构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七)项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26 号)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养老机构擅自暂停、终止服务,或者暂停、终止服务未妥善安置老年人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暂无养老机构触犯该条例 |
023-67463868 |
57 |
养老管理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对养老机构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八)项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26 号)第五十八条第(八)项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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