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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3-01848 [ 发文字号 ] (渝两江)文综罚字〔2023〕8号
[ 主题分类 ] 新闻出版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3-06-09 [ 发布日期 ] 2023-06-09

重庆两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宣传部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雾四豚百货有限公司)

当事人:重庆雾四豚百货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号:91500000*****BFE0M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51162*****12156360

住所:重庆市两江新区礼嘉街道嘉和路*****

当事人重庆雾四豚百货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网络)”案,经本机关自2023510日依法立案调查,已于2023519日调查终结。现已查明:

2023年4月20日接“扫黄打非”基层站点举报:“重庆雾四豚百货有限公司(四季生活馆礼嘉店)疑似无证销售书籍,并在美团外卖上无证卖书”。2023年5月5日16时18分(以国家授时中心为准),重庆两江新区文化和卫生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毛军伟(执法证号22009899322)、梁宝军(22009899454)在重庆两江新区文化和卫生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对重庆雾四豚百货有限公司(四季生活馆礼嘉店)进行远程勘验。执法人员登录美团网站,该网站首页搜索“四季生活馆”找到“四季生活馆礼嘉店“,通过资质认证查看,四季生活馆礼嘉店资质认证信息显示其营业执照为重庆雾四豚百货有限公司,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烟草制品零售;电子烟零售;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销售;办公用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箱包销售;皮革制品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家用电器销售;母婴用品销售;玩具销售;家居用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化妆品零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美发饰品销售;水产品零售;成人情趣用品销售(不含药品、医疗器械);五金产品零售;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日用品销售;新鲜水果零售;新鲜蔬菜零售;摄影扩印服务;电子产品销售;家具零配件销售;鞋帽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文具用品零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非食用农产品初加工;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经营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礼嘉街道嘉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000*****BFE0M,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吴*,登记机关: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日期:2022-04-27,经营状态:存续。

2023年5月6日15时40分两江新区文化和卫生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梁宝军(22009899454)、毛军伟(22009899322)出示证件后依法对重庆市两江新区礼嘉街道嘉和路*****的重庆雾四豚百货有限公司(四季生活馆礼嘉店)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其重庆雾四豚百货有限公司(四季生活馆礼嘉店)店有《宝宝睡前启蒙益智故事》系列68册故事书是在“美团APP”上“重庆雾四豚百货有限公司(四季生活馆礼嘉店)”售卖的图书,店内未悬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现场调查询问店长李*得知,其只办理了《营业执照》,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该店在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通过互联网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经请示主管部门负责人,对其68本图书进行了查封扣押。执法人员现场对两江新区重庆雾四豚百货有限公司(四季生活馆礼嘉店)店长李*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同时对当事人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通过互联网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规行为进行了现场拍照等初步调查取证。执法人员现场出具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查封扣押决定书》等执法文书,通知该文体用品经营部法人2023年5月8日到重庆两江新区文化和卫生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进一步调查。

2023年5月9日11时02分,当事人法人吴*到重庆两江新区文化和卫生综合执法大队接受了进一步调查,通过调查询问,进一步确认了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网络)业务的事实,确认了2023年5月4日执法人员远程勘验中发现当事人通过网络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的事实。

2023年5月11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吴*提供了重庆雾四豚百货有限公司进货清单一份共1页,进货总计100本,总金额35.8元和销售清单一份共2页,小计数量为2本,销售总额为3.6元,法人吴*口述总计卖出32本,每本都是以1.8元单价售出,但无法提供另外30本销售清单,当事人认可32本出版物的违法销售记录,合计销售收入57.6元。

现已查明:当事人未经批准通过网络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违法销售出版物32本,违法经营额为57.6元加上现场查获的68本,按售卖价格1.8元计算为122.4元,总计违法经营额为:180元。违法所得为:32本出版物的销售收入57.6元减去购进价款11.46元等于46.14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第一组: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两江新区“扫黄打非”基层站点举报处理单〔2023]5号,证明案件来源。

第二组:编号为(渝两江)文远勘字〔2023〕2号的《远程(勘验)笔录》一份、编号为(渝两江)文综检勘字〔2023〕10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编号为(渝两江)文综调通字〔2023〕8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一份、编号为(渝两江)文改字〔2023〕12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事实。

第三组:当事人提供的“重庆雾四豚百货有限公司销售清单”一份共2页,小计数量为2本,销售金额3.6元。证明了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事实。

第四组:当事人店长李*2023年5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店长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吴*2023年5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吴*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

第五组:执法人员制作《证据提取单》3份,《远程勘验证据提取单》5份,证明了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事实。

第六组:当事人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BFE0M的《营业执照》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法定代表人为吴*

综上,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参照2011年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出台的《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经营额1000元以下,且擅自设立、擅自从事相关活动未满1年的罚款1千元至5千元”。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

2023529日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两江综罚告字〔20238直接送达当事人,告知你(单位)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相关权利义务,拟给予你(单位)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陆元壹角肆分(¥46.14元),二、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三、没收出版物68本。

截至202362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综上,经本机关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陆元壹角肆分(¥46.14元)

二、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三、没收出版物68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两江金渝支行缴纳违法所得和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宣传部

202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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