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基层政务公开> 新闻出版版权 > 行政处罚

[ 索引号 ] 115000005567784755/2023-00831 [ 发文字号 ] ​(渝两江)文综罚字〔2023〕1号
[ 主题分类 ] 新闻出版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两江新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 ] 2023-03-14 [ 发布日期 ] 2023-03-14

重庆两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宣传部行政处罚决定书(两江新区合沐文具用品便利店)

当事人:两江新区合沐文具用品便利店

证照名称及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26X7

经营者**

住所(住址)重庆市渝北区湖山路******

当事人两江新区合沐文具用品便利店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案,经本机关2023215日依法立案调查,已于2023222日调查终结。现已查明:

2023213午329分,重庆两江新区文化和卫生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梁宝军(执法证号22009899454)和毛军伟(执法证号22009899322)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对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鸳鸯街道湖宁路**经营两江新区合沐文具用品便利店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对投诉举报进行现场核实。经现场检查核实,文具用品便利店正在从事出版物零售,销售的出版物有《少年先锋报》新读写、《随堂作业》小状元、《同步作文》黄冈小状元、《天天练》小学数学、《同步写字本》好字行天下、《互动数学》2本、《同步字帖》黄冈小状元。共计8本,场所内未见张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调查询问该文具用品便利店经营者胡**得知文具用品便利店只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该文具用品便利店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从事出版物零售,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的违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对两江新区合沐文具用品便利店经营者胡**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同时对当事人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的违规行为进行了现场拍照等初步调查取证。执法人员现场出具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等执法文书,通知该文具用品便利店经营者于2023216日到重庆两江新区文化和卫生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进一步调查。现场检查结束时间为2023213日下午1630分。

2023216日,两江新区合沐文具用品便利店经营者胡**接受了重庆两江新区文化和卫生综合执法大队的进一步调查,通过调查询问得知该文具用品便利店以经营文具、办公用品为主,兼营少量出版物,才开始经营,无经营额由于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不知道需要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进一步确认文具用品便利店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

现已查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无销售经营额,8册未售出出版物码洋金额为236.2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渝两江)综检()字〔2023〕第1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渝两江)综调通字〔2023〕第1的《调查询问通知书》一份、编号为(渝两江)综改字〔2023〕第1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据提取单》份,证明了两江新区合沐文具用品便利店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的违规行为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的事实。

2两江新区合沐文具用品便利店经营者胡**的《调查询问笔录》份,证明两江新区合沐文具用品便利店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的违规行为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的事实。

3两江新区合沐文具用品便利店经营者胡**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的身份。

4两江新区合沐文具用品便利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该文具用品便利店的主体资质,**经营者

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之规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023224日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两江综罚告字20231号直接送达当事人告知了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拟对当事人处以没收出版物8的行政处罚。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综上,202338日经本机关研究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出版物8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宣传部

202338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网站地图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 我要写信
  • 版权所有: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办 网站标识码:5000000054
    ICP备案号:渝ICP备15010887号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14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