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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管理局、公安分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重庆中法供水有限公司、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提高市政公用事业服务质量,深化两江新区城市供水接入改革,按照《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供水接入改革优化营商 环境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渝城管局发〔2023〕8号)、《重庆市城市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供水接入“一站式”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重庆两江新区城市供水接入“一站式”服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
2023年11月12日
重庆两江新区城市供水接入
“一站式”服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供水企业供水接入,统一供水报装服务办理平台,提高供水接入服务效能,根据《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供水接入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渝城管局发〔2023〕8号)、《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供水接入“一站式”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城管局发〔2020〕6号)要求,及两江新区供水接入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两江新区城市供水企业向辖区用水需求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供水接入服务,仅限于社会投资类建设项目的供水接入服务,不包括政府投资项目的供水接入服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供水接入服务,是指用户根据自身用水需求,向用水地的城市供水企业提交供水接入申请,并完成供水接入的服务。
第四条 供水接入服务范围为全区范围内城市供水接入口径为DN200及以下的项目。
第二章 工程审批系统与供水企业报装系统
本细则所称的工程审批系统,是指按照国务院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部署要求整合建设,覆盖各有关部门和层级,具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在线并联审批、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用于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供水接入服务)全流程审批、服务、管理的信息系统。
两江新区工程审批系统为全市统一开展政务服务业务并纳入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信息化平台,即“渝快办”政务服务平台。
本细则所称的供水企业报装系统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为满足用户供水接入需求整合建设的,具备供水接入全流程办理、服务、管理的信息系统。
第七条 供水接入服务应当纳入工程审批系统,为用户提供咨询服务、报装受理、费用缴纳、验收接入申请等“一站式”服务,实施统一规范管理。
第八条 供水企业报装系统应当按工程审批系统管理要求完成对接,实现信息共享。通过供水企业报装系统进行供水接入办理的,应当与工程审批系统同步办理流程、共享申请材料和办理结果,完成“一站式”服务工作要求。
第九条 供水企业应当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和供水企业报装系统主动公开办事指南、材料清单、收费标准、承诺时限、咨询电话等要素信息,推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供水企业应当在各区县审批服务大厅的专门窗口派驻人员,提供业务办理、咨询、指导、协调等服务,实现线上线下“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
第三章 供水接入“一站式”服务要求
第十条 供水接入服务办理环节和时限。
(一)供水接入环节。供水接入环节压缩为2个,即“受理踏勘审核”、“接入通水”环节。
(二)供水接入时限。
1.无需建设外线管道的用户接入时间不超过4个工作日,包括“受理踏勘审核”2个工作日、“接入通水”2个工作日。
2.需要建设外线管道的用户接入时间不超过8个工作日,包括“受理踏勘审核”2个工作日、“接入通水”6个工作日。
3.在“渝快办”政务服务统一平台开通水电气讯联合报装系统 的在线受理通道,实现线上报装、一次不跑。两江新区政务服务大厅开通水电气讯综合办理窗口,提供线上线下融合服务。
第四章 供水接入涉及的行政审批或手续服务要求
第十一条 供水接入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
1.无需建设外线管道。行政审批方面,无审批事项。管道铺设方面,供水企业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接入通水。
2.需要建设外线管道。行政审批方面,通过明确3项免于审批和2项告知承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即免于办理建设工程(临时)规划许可证核发;免于办理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但应及时告知主管部门开挖信息;免于办理工程建设涉及绿地、树木审批(不含永久占绿、迁移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砍伐树木)。涉及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不破坏公路结构、不影响设施安全)等设施许可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采取告知承诺方式。
第十一条 供水接入事项进入审批办理程序后,遇特殊情况需要暂停审批的,应当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具明暂停原因,并及时告知用户。特殊情况是指由于法定原因、用户自身原因或者第三方原因导致审批必须暂时中断的情况。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或相关手续服务单位和供水企业应当按照重庆市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要求,积极引导用户对服务进行评价。用户未主动评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电话回访,并将评价结果上传至政务服务平台“好差评”系统。出现差评应当于5 个工作日内回访整改,差评回访整改率应当达到100%。
本细则从2023年11月20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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